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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我国减刑的理论和实践

时间:2015-08-28 09: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斯涵 点击次数:

  摘要:减刑措施是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对其适当减去一定刑期的方式,在现代社会对犯罪人进行减刑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在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始规范减刑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对“三类”罪犯的减刑进行严格控制,这一方面要发挥减刑的作用,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另一方面是要通过规范减刑来达到刑罚有效执行的目的。本文立足于我国当前减刑的一些理论问题,探讨和分析理论与实践的相关思想。

  关键词:减刑;刑罚执行;理论与实践;目的体现

  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说减刑一种的鼓励性的措施,在减刑的激励下,能够促进犯罪分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改造,给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另外,减刑制度执行过程中,并不是像设计初衷一样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而是出现了理论和实践脱节的问题,因此近些年我国的检察机关、法院和监狱都在积极探索监督、裁定和管理有效结合的减刑措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当前我国减刑的理论问题

  我国刑诉法对减刑制度进行了规定,在规定中只是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这一制度,具体的应用措施体现在最高检、最高法和监狱管理部门的一些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之中,在学者探讨的论述中也是如此,减刑的理论不多,而且在论述过程中与实践脱节。

  1.过多的论述法院的裁判职能

  理论上分析减刑的相关问题都会注重法院裁定减刑等问题,因为学者多认为,法院在减刑过程中起到决定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并非如此,减刑由监狱提起、驻监检察机关审查,往往到法院裁定时不会有太多的变化,及时有一些被裁定不予减刑的服刑人员,也是检察机关与监狱在评审会上决定的,或者确实需要法院审理时,在审理过程中提起的,而且在现今,除非“三类”罪犯、有立功行为的罪犯减刑,其他罪犯减刑都不开庭审理,所以说法院的作用其实在实质上是有限的。

  2.注重结果,不注重博弈

  学者在分析减刑制度时往往分析减刑的条件、适用幅度、减刑次数等一些表面的问题,其实减刑的提起、审查才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这是一个非常能体现出博弈性质的过程,监狱在提起减刑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问题,也是理论研究者很少能够涉及到的问题,比如减刑的比例、分配、幅度、控制等,此时检察机关也会对这些问题进行关注,因为驻监机关是监督机关,所以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会进行监督,这两种权力的博弈才是减刑理论的真正重点。

  二、减刑的实践问题

  我国当前对于减刑的控制和规范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具体操作中难免存在差异,首先是北方和南方有关减刑规定差异极大;其次是在减刑幅度、次数、比例等的操作南北差异很大,笔者从北方的监狱减刑角度出发来分析实践中减刑存在的问题。

  1.对减刑条件的把握不重视

  在监狱管理过程中,有一个比较严格的第一标准:不认罪、不减刑。所以对于减刑的犯罪人必须是满足认罪悔罪条件的,但是应当如何把握认罪悔罪?由谁来判定是否是认罪悔罪?在实践中存在错误的认识,有些监狱在减刑的过程中,认为抗拒改造、不听从干警指挥进行劳动或者经常违纪的犯罪人就是不认罪悔罪,不应当减刑,这是错误的认识,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

  2.违规操作减刑的情况存在

  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要获得减刑必须获得一定的分数,一般是获得30分减刑一个月,90分可以获得一个记功,也就可以减刑三个月,在此时,一些监狱干警在某些罪犯比如按照正常考核分总分可能得89分,为了给该罪犯凑够一个记功,会捏造该罪犯举报其他罪犯违纪情况,给该罪犯加分,此时干警的行为可能并没有存在受贿或者人情的情况,干警也只是为了照顾一些服刑人员,让他们的积极改造,但就是这种操作造成了许多虚假情况的存在,并且减刑混乱现象常发。

  三、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减刑制度在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中都存在许多的缺陷,笔者根据研究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加强理论研究,注重与实践结合

  上述理论问题中提到,我国理论研究的角度和深度不够,因此在以后的学术探讨中要注重一方面对减刑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注重检察机关、监狱机关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对其中的一些细节进行详细的分析;另一方面是注重与实践的结合,正因为我国学者在分析我国当前减刑制度的过程中缺少实践知识,只是从理论课本、立法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缺少一种生动形态的阐释,造成了我国理论分析徒有其表,缺少真实性。最后是要在分析的过程中注重对监狱管理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在监狱管理过程中减刑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架构,其中包括加分考核、管理模式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内容。

  2.改进实践操作,增强减刑的规范性

  首先,在管教工作中,监狱狱政人员应积极宣传减刑制度,使罪犯认识到努力改造,积极立功会给自己带来早日回归社会机会;对罪犯在改造中的悔改立功表观及时发现,及时表扬,及时形成减刑建议上报,使罪犯的表现尽快得到法上的认可,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的改造氛围。裁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在严格遵守审级和程序的提前下,必须认真审查犯罪是否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及时予以裁定。其次,裁判机关严格审查是裁判公正的关键。此外,法院可以到罪犯服刑地点开庭、宣判,从而达到教育、鼓励其他罪犯的效果。最后,在具体适用减刑上,坚持“多次少量”的方法;对有悔改、立功表观的罪犯,采取多次减刑,每次幅度不是太大的方法,这样,更能收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子明:《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法学家》,2009年第3期,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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