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众平等观念评析(2)
时间:2015-10-12 08:5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永和 点击次数:
数据来源:“中国大众人权观念调查研究”数据库,卷A8; A16上表中“教育政策不公平”的“个案百分比”56. 6%与下表中“教育政策不公平”的“全国”平均选择的57. 0%基本吻合。这说明如果就具体的现实问题而言,无论如何设问,都不可能出现表2 和图1 中特殊群体权利对待那样的反差。因为表2 和图1 所指的是人格权。
平等作为概念存在,其意义无比重要而且也多为大众所接受。但是,为什么会出现一个人知道什么是平等,却在实践中不能平等待人的情况? 这似乎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
恩格斯认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式,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⑥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平等是一种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应有的平等生活状态。它“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 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⑦而在施特劳斯看来,“马克思旨在说明,社会科学的基础不是某种为人所愿望的观念,也不是原始朴素的‘自然人’的重建,而毋宁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观察到的经验的人。”⑧显然,每个人的平等观都是自己现实生活的总结。任何超越经验或现实的平等观其实只是概念而已。如果再仔细咀嚼勒鲁的话,不难发现,平等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表述,也只能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才可能成为绝对的真理。
这也是为什么罗尔斯只关心福利、资源与政治的平等。在他看来,福利、资源与政治都可以量化,可以计算,或者说一眼就可以看出是否平等。其实,事实也并不像他想象的那样简单。只要涉入价值,任何问题的结论就突然变得开放了。比如福利问题,在中国,怎样的福利政策才是平等的? 今天的退休金政策究竟合理与否? 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使每个人都感到满意,也就不能使每个人感觉到平等。
抽象的平等观与具体的平等观之间是有差别的。如果观察图1 中所列举的“卖淫人员”、“罪犯”、“吸毒人员”、“同性恋”和“第三者”权利是否应该得到平等对待时,为什么会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 显然,其答案可能与回答者的个人经验有关。经验不是抽象的,是现实的,是一个人在生活中累积起来的。同一个事件,发生在熟人身上与陌生人身上,评价人的评价可能存在差别。对熟人的认识偏差,又分为两种。第一,偏见。
或许在他的生活中,本身就非常厌恶任何的特殊群体或厌恶他们其中一类,这就必然影响他的选择。比如他恰恰有一个吸毒者这样的家庭成员,其行为对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或他的朋友、认识的人中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后果是否定性的,所以,当他进行选择时,必然会受到影响。第二,偏爱。显而易见,如若是这样,偏爱情况与偏见恰恰相反。在一起司法权如何平等适用的案件上,我们可以清楚看见熟人的偏爱。2014 年2月18 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有177 名师生发出了“复旦学子签署联名求情信”。“联名求情信”提示我们,他们与林森浩是“熟人”。而经济学家王福重在微博上更加直接地道明: 复旦大学师生的联名求情信“支持复旦同学,这恰恰是尊重法律,又尽到了同学之谊”。注意,他说道,这“尽到了同学之谊”。
现实中还存在这种情况,在一些人的眼中,他人的权利是否得到平等对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平等对待。也就是说,大众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平等是他们自己平等观的反映。中国今天一些信访者的认识就是这种情况的写照。这些信访者往往是假平等之名而诉求过度的、不平等的权利。由此我们说,抽象的平等观是脆弱的,但现实的平等观又是靠不住的。
三、法律的平等观与道德的平等观
抽象平等观在不同的思想领域中呈现出来,但各有不同,相应地,现实平等观在各个领域中也有不同的呈现。其中,较为重要的两个领域是法律与政治。在这两个领域中的平等观,能够更为真实地反映人们平等观的现状。因为,法律与政治对社会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领域。虽然如此,就像法律受到道德的影响、政治受到身份的影响一样,法律平等观受到道德平等观的影响、公民平等观受到身份平等观的影响。
法律的平等是一回事,道德的平等却是另外一回事。法律无论如何规定平等,人与人之间在道德上的平等观总是不一致的。这里还指虽然理论上无论道德和法律都认为人应当平等,但实践中总是存在差距。
今天,平等显然是个法律概念。不存在平等原则的法律不可想象。是平等催生了法律,这已成为常识。“如果规则、法律和政策的确按所说的由一个特定的社会所共享,那么其形成必然植根于平等。作出一个决定来约束团体的观念意味着平等的开端: 这个团体必须根据此决定所作出的形式来加以决定。……因而,在产生一系列共享规则的观念中,平等变得不言而喻。”⑨中国古代的《唐律疏议》以及被世人奉为人权圣经般的英国《大宪章》,它们也追求平等,但那只是等级的和贵族的平等。虽然我们说那时法律的平等实际上是等级和贵族的平等,但它依然需要寻求平等这一观念的支撑。没有平等,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亦如恩格斯所说的: “在最古老的自然形成的公社中,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 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 ,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来看必定是发疯了。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 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罗马法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的最完美的形式。但是只要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从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的结论,这一点我们不久前在北美合众国各蓄奴州里还可以看得到。”?瑏瑠法律是历史的法律,平等也是历史的平等,平等从来都是法律的推手。
法律的平等是一回事,道德的平等却是另外一回事。法律无论如何规定平等,人与人之间在道德对待上总会呈现不平等的状态,这里还指虽然理论上无论道德和法律都认为平等,但实践中总是有差距。
所以,我们似乎更应该说,平等首先是一个道德概念。如何维系社会共同体善良生活,道德的平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道德中的平等并不像法律中那么显而易见,而“道德的发展是不能通过颁布命令来实施的”?瑏瑡。因为,除去可能存在的社会道德标准之外,每个人的心中同样存在一个道德标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道德标准存在着鸿沟般的差距。在个人道德标准上,社会无法完成整齐划一的要求。所以,道德归根结底是个人的。个人的道德观有属于自己的规则,它并不能因为政治的高压就能够完全驯化个人的道德观。所以说,个人的道德观必然是多元形式且不能简单归一。
以上的划分仅仅是社会和个人的两分法,这种划分远远不够。虽然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并按照这一标准去要求社会成员,但社会中呈现出的道德行为总是千差万别。所以存在于每个个体的道德标准千变万化,而隐藏在道德中的平等更如同“普路透斯的脸”。是平等这张“普路透斯的脸”,使得道德更具个属性,当每个人在评判社会现象时,其个性彰显就更加明显。
以道德原则为序的社会将人看做首义,这里的人在道德上不存在差异。但是,一个人的某些行为在社会中可能会得到不道德的评价,与我们之前所说的作为社会平等的道德是有差别的。比如我们常说的“道德败坏”,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对另一个人或另部分人的行为评价。如果不承认这种道德评价的社会并不存在,而这种评价实际上就贯穿着一个人的平等观念。
平等只有通过权利展现出来。而权利是一个立体的概念。从前面的问卷分析可以发现,我们在设计有关特殊群体权利保护时,实际上是一个比较笼统的问题。之前,我们只是将平等划分为抽象的平等观和现实的平等观。也就是说,无论是特殊群体还是其他的人,当我们说对他们的权利保护时,似乎没有边界,没有特指,其范围实际上是含糊的。问卷中,我们的问题也没有对权利做具体的界分,比如财产权、自由权、还是人格权。但当我们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是平等时,究竟是指哪种权利,“诉权”、“财产权”、“政治权利”、“人格权”、“劳动权”还是“受教育权”? 问卷中没有直接反映出来。显然,这里指的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我们的问题所指的应该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不过,如果在问卷中出现“人格权”,多数民众都不知其义,必须作细致的解释,还不如用民众能够理解的问题而且也不易形成误解的说法替代,所以我们选取了一个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定论的情景来设计问题,即卖淫者被抓去游街,是否侵害了卖淫人员的人格权。题干为: “卖淫人员被抓去游街,您感觉对不对”
这一问题关涉到民众如何对待他人的人格尊严。
如图2 所示, 83. 4%的民众认为卖淫人员被抓去游街是不对的。换句话说, 83. 4%的民众认为卖淫人员的名誉权应该受到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的保护。名誉权是道德权图2 卖淫人员被抓去游街,您感觉对不对
据来源:“中国大众人权观念调查研究”数据库利中的重要部分。显然,对于卖淫者人格
权的保护还高于“所有人的权利都应当得
到平等对待”的71. 6%! 那么,我们会
问,图1 中83. 4%的民众究竟认为卖淫者
的何种权利不应得到平等保护? 我们不
能因为一个人的卖淫行为就剥夺其财产
权利、政治权利、受教育权甚至生命权利,
那民众究竟在这里指涉的什么权利?
在发放问卷时,我们同时也做了访
谈,就该组问题我们共回收访谈记录109
份。通过访谈记录统计,有13 位被访对
象认为卖淫人员的权利不应该受到保护,
而大多数被访者的表述是这样的:
“应该得到平等保护。他们都是中国的公民,不能因为他们犯了错就剥夺他们的权利。……没有尊严就什么都没有了。”( 卷43) ?瑏瑢“应该得到平等保护。人人平等嘛,不应该因为他们所做的事情而歧视他们。”( 卷49)
“特殊人群权利应该得到平等保护。因为他们也是社会的公民,根据我的社会经历来说,就是觉得应该。”( 卷63)
“特殊人群的权利应该得到平等保护。因为大家都是人,不能因为他们曾经犯过错就歧视他们,应该主动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卷70)不难看出,在这里,对于卖淫者而言,这里所指的权利还是人格权。那么,这里所呈现的矛盾更加突出。在抽象的平等观调查中, 71. 6%的民众认为“所有人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 但在具体到“您认为哪些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时,认为“卖淫人员”
应当得到保护的仅有14. 6%; 而最后我们更加具体的列出“卖淫人员”权利的“人格权”
类型时,居然有83. 4%的民众认为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这里呈现出前后不一致的评价。
有关卖淫人员游街问题,应该说,经过多年对卖淫人员游街现象的不断曝光,对于该类人员权利保护知识的不断普及,多数民众似乎接受了将卖淫人员拉出去游街是不对的,侵犯了其人格权。那为什么图1 中只有14. 6% 的民众认为其权利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这与图2 中认为将卖淫人员抓去游街是不对的83. 4% 相比,相差68. 8%! 也就是说,当我们在进行抽象问答时,多数民众是认为人与人的权利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但如果列举具体群体类别时,民众似乎又对特殊群体比如卖淫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平等对待持保守态度。而对卖淫人员的具体权利比如游街是否正确时,多数民众又重新回到了原有的立场,即卖淫人员的人格权应该得到平等对待。那么,图1 中85. 4%的民众究竟认为卖淫人员的什么权利不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难道是政治权利、就业的权利、获得福利的权利? 这一问题我们并没有深究,根据之前我们已有分析展示,对于卖淫人员而言,可能最主要的权利应该是人格权。
如果将我们之前对表2 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回答“所有人的权利都应得到平等对待”的民众有71. 6%认为卖淫人员的权利应该得到平等对待; 回答“大多数人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的民众有14. 8% 认为卖淫人员的权利应当得到平等对待;而回答“应当根据每个人的社会贡献对他们的权利予以不同程度的对待”的民众有14.6%认为卖淫人员的权利应当得到平等对待。也就是说, 14. 6% 的认为“应当根据每个人的社会贡献对他们的权利予以不同程度的对待”的民众认为卖淫人员的权利不应该得到平等对待是基于他们对社会没有贡献。问题还不止于此,在14. 6%的民众眼中,他们不但没有做贡献,而且还对社会产生不良的作用,因为他们败坏了社会风尚,而这正是一个标准的道德评价。
艾德勒在他的《六大观念》中认为: “世间人人平等,是指他们作为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真实的只限于能够实际证实人与人平等这个方面。也就是说,他们都是人,都具有人种的特性,尤其是他们都具有属于人种一切成员的特殊性质。”?瑏瑣尊严是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我们告诉民众,游街也伤害了卖淫人员的尊严,那民众或许会不太在乎,因为在民众的眼中,卖淫人员最不应该有的就是尊严。显然,民众对权利的认识还是比较模糊的,特别是道德权利。所以,作为可以量化的法律权利与不能量化的道德权利相比,法律上的平等可能比较容易把握,至于如何把握道德上的平等的确很难。
四、公民的平等观与身份的平等观
以上分析所展示的中国大众平等观念似乎是矛盾和混乱的,因为,当我们作为抽象问题对平等发问时,民众的回答似乎在一种可能接受的范围,但当我们列出具体的特殊群体时,民众却表现出了严重的不认可情况。而当我们列出特殊群体最具体的权利时,民众似乎又显现了比一般观念更大度的宽容。这是很有意思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以上的情况,这可能源于另一个原因———身份,是民众基于身份意义上的歧视。
该问题的立论是基于我们对公民的理解。首先,我们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公民概念? 本文使用的“大众”、“民众”及相关概念,实际上也指公民。公民是基于公共生活而产生的概念,而私人生活也样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私人生活中的歧视现象实际上也会直接影响到一个人的公共生活。同理,公共生活中的歧视现象同样也会影响到一个人的私人生活。公民是公共生活的角色,无论从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都可以形成歧视,至于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之间所形成的歧视从而形成的相互影响,法律实际上也无能为力。
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在《古代法》中有一句著名的论断: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瑏瑤这不仅是一个西方社会发展过程,也是中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不过,梅因在这里所指的身份首先是“血缘身份”。在当时,这种“血缘身份”是一个法律概念。那个时候,由于血缘,形成了社会的等级制度,形成了贵族、自由民、贫民等社会等级。等级是继承的,贵族也是继承的,而这一切被深深地给每一个人烙上了身份并受到法律保护。梅因认为,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契约的社会必然替代身份的社会,一旦契约社会出现,身份就随之消失。但非常遗憾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我们似乎也见着了契约在社会中的广泛存在,但身份并没有由此消失,特别是工业社会出现,由社会分工而形成的身份现象愈加严重。所不同的是,这里的身份性质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是依据血缘划分身份,而是基于社会阶层及类别而形成的。
梅因所说的“身份”的社会是没有公民的社会,而是一个“臣民”的社会,并不存在“契约”的情况。但在梅因所想象的“契约”社会,却大量充斥着“身份”现象,而且这种现象似乎无法完全消失。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 在一个契约的社会,法律已经担任了对民众平等权利保护的责任,作为公民的权利只存在于法律的框架之下。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分为四类: 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述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政治权利,而民事权利由民法规定。比如《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与肖像权、名誉权与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权等,因此民法实际上是权利法,又是侵权行为法,它从法律上保护那些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得到相应的赔偿。医疗中的侵权行为就是民法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这一切都存在于公民的框架内,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契约社会不平等现象还不仅仅指存在于社会中那些具体的不平等现象,比如教育不平等、男女不平等、就业不平等等,而且还指作为歧视的不平等。平等的关键是如同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德沃金认为,“一种尊重是平等,这种平等是不考虑人们的社会地位而应该平等地给予所有人的。”?瑏瑥这应该是指人格的平等,是人作为人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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