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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微商市场准入制度初探

时间:2016-06-02 10: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殷宇琪 点击次数:

  摘 要 微商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经营者通过移动终端设备就可发布商品信息进而完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经营主体身份信息和信用评价的缺失导致政府部门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一个符合微商发展模式的、合理的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结合微商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和问题,通过引入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数据库,结合信用评价制度等方面探索建立微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期从源头上为微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树立一个良好的规范。 

  关键词 微商 市场准入 监管 

  微商作为国家“互联网+”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推动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升级换代。但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上存在层级较低、监管体系落后等诸多不足,尤其是缺乏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重阻碍我国微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尽快从源头上建立微商市场准入制度将为这一新兴行业的繁荣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建立微商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上半年中国移动网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达4.1亿人,半年内增长了13.6%,其中移动网购用户达2.7亿人,在网购用户中的渗透率达65.9%。 以“手机淘宝”、“京东”为代表的,借助网购APP运作的移动网购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微博”、“微信”、“QQ”等社交软件纷纷登陆移动客户端,而有部分用户最先嗅到了其中的商机,为移动网购开拓了一个全新的市场——微商市场。 

  微商市场的繁荣还在吸引着源源不断的创业者加入,其原因是与传统电商相比,微商市场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门槛低,目前进入微商市场的经营主体以自然人居多,不同于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要经核准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他们不用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省去了繁琐的审批手续,可以随时开展经营活动。 

  2.成本少、效益高,无需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保证金和网店维护费用,且节省高额的渠道费。 在微商市场里,社交平台就是推广产品的专门渠道,通过好友的转发和分享,产品的浏览量是巨大的,这使得每位用户都可能成为潜在的消费者。 

  3.灵活性强,一方面时间投入相对自由,可以随时发布,随时交易。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的波动,能够及时转变经营项目,大大降低了经营风险。 

  二、我国微商市场准入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级低,难以实际执行 

  微商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外部法律环境,可是各类微商主体在进入市场时,现行立法的滞后已经不能满足其实际需要,面临着立法的真空状态。理应由立法者设定市场准入条件与程序的情况,由于立法真空的存在,并不能把不适格的主体拒之门外。 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念,既然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微商市场准入的主体资格要件和程序,那么任何主体便可无限制地随意进出,其结果不可避免会造成对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也会导致破坏公平竞争和交易秩序的市场隐患。 

  现行的有关微商准入的立法中,无论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是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性质都只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存在较大的漏洞,已经不能适应新兴微商市场的发展。比如,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但实际情况是,大量存在的自然人经营者在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就开始经营活动,这似乎是一项默认的规则。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准入程序、条件和有关手续,也没有关于不适格主体的制裁措施,这些立法上的漏洞是造成微商市场准入混乱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弥补准入立法上的漏洞,使之同步于方兴未艾的微商市场的发展,是目前我国微商准入立法活动中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准入监管模式落后,无法适应微商市场发展需要 

  我国现有的市场准入监管立法模式是依托传统的有形市场建立的,按现行法律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主体准入的监管是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是微商凭借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进行交易,更具有虚拟性,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时间、空间的概念。而现行法律对微商市场准入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这一新兴市场的运行和发展。对此,工商管理部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监管领域的扩大,执法难度的增加、电子监管技术的运用。比如原先只需对本地有形市场主体资格准入进行监管,在微商模式下,范围扩大到本地甚至全国范围的无形网络市场;原先可以直接核实企业设立时的身份信息和有关书面合同,现在甚至连经营者的姓名、住所地、管辖地和适用的法律都很难确定。如果不及时优化微商市场的准入监管模式,会进一步地放任不适格主体的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一方面国家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对现行微商市场准入监管模式做出相应调整,建立起区域性、全国性的微商市场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在微商主体准入的监管措施上,必须大量引入信息化、网络化等高科技的监管手段和方式,逐步建立起适应微商市场发展需要的市场准入监管网络。 

  三、建立我国微商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微商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电子证书,实现微商市场的准入 

  首先,由移动社交服务提供商,即微信等移动社交软件运营商构建一个官方的微商公共服务平台。因此,企业或者自然人经营者想要进入微商市场都必须在此平台进行登记备案,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和经营范围等真实的身份信息,再由该平台负责向工商部门代为申领电子证书,其中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申领电子证书的途径与申领工商网监电子标识的方式类似,由平台作为申领人在工商与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服务网站上在线提交其真实身份信息、企业基础信息等涉网信息即可,申领的所有的过程均是在网上进行,不会给申领人带来高额的成本。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对申领提交的信息不需要做全面、实质的审查,只需对信息表面真实性和一致性作出判断,如果按要求提交的信息完整且没有明显矛盾之处,又符合申领条件的,就应当发放电子证书。 

  其次,在取得电子证书之后,要求经营者在移动销售页面上出示审查合格的电子标识、经营者身份信息以及经营业务信息,与未经审查的主体相区别,以此来实现微商主体准入的问题。这样消费者对商家主体资格就可以清楚地甄别,并且通过已掌握的商家信息合理地解决退货难、投诉难等问题。 

  (二) 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审查 

  微商主体进入与退出变动的频繁性加上经营活动的不稳定性要求对这些变化作出及时的修改和更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因此,建议工商管理部门把微商经营者提交的相关信息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加以分类归档,定期审查。对于自动退出和被采取措施强制退出的部分主体要进行注销登记,如果经营主体改变经营范围、地址、联系方式的则应该及时修改,避免因为信息变更的滞后性对其监管和消费者维权造成不便。此外,建立完整的信息数据库也便于各地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微商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快速全面地搜索查询。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能够及时审核处理,发现有经营者从事不法经营活动的,积极履行职责介入调查并作出相关的处理。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由于微商市场的虚拟性和商业活动的趋利性,即使是已取得准入资格的经营者也会铤而走险,进行不诚信的经营,如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质量瑕疵、售后服务问题、网络诈骗等。而消费者如果仅仅知道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却对其信用水平不甚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安心购买甚至放弃在微商市场进行交易,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未来发展。另一方面,某些以价格优势取胜的投机者会利用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以“劣币驱逐良币”的方式把那些优质商家排出微商市场,这样会加剧恶性竞争并且拉低整个行业水平。 

  因此,建议微商公共服务平台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合作,联合消费者构建微商信用评价体系。在构建信息数据库的同时,为每一个登记在册的微商经营者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一旦受到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为商家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时,则相应扣除一定的信用基础分,并且及时反映到微商公共服务平台,同步更新。而消费者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对商家进行多角度的评价,通过文字和图片形式描述产品质量、使用体会、商家服务态度,并且给出一个综合评分,该综合评分与信用基础分一起计入商家的信用评价系统。这样产生的信用制度可以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客观的参考再决定是否与该商家进行交易。 

  (四)对违反准入制度的处理 

  传统市场中,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事主体要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对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为更好地规范微商市场的准入机制,保护合法取得准入资格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微商领域也可以参照上述法律,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出合理的规定。对于不经准入程序就开展微商经营的主体要进行严格处理。有权作出处理的机构是微商公共服务平台和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二者的责任和权限不同。主要体现在平台有权对其采取禁言、封号、加入“黑名单”公示等措施,并且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而工商管理部门则要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处理,追究责任。 

  四、结语 

  作为一种符合现代商业发展规律和方向的新兴商业模式,微商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由于立法未作出及时回应,导致微商产生和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乱象,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微商市场准入制度关系到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确立,是规范其有序经营的第一道门槛,也是政府部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有力抓手,且对消费者维权难现状的改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基于市场准入制度在微商监管乏力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对微商市场准入问题进行了初步思考,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建立我国微商市场准入制度,促进政府部门有效监管微商经营活动贡献微薄之力。 

  注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2015上半年中国移动网购行业发展报告. 

  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现代商业.2015(2).29-30. 

  刘俊海.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9).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李长兵.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科学·经济·社会.2011(1).15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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