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22 10: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单晓慧 俞佳蔚 点击次数:
联合国《2005年世界青年报告》第80条指出,“贫穷、破碎家庭、药物滥用和家庭成员死亡等,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危险因素。”儿童本属弱势群体,如果缺少父母的关爱、教育、管理,他们的弱势地位无疑将雪上加霜⑩,留守儿童便是其中最大的受害者,其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面临着严重阻碍。首先,父母监护的缺失导致留守儿童的人身保护不力,加之留守儿童心智,身体均不成熟,辨别能力有限,自我防卫意识较差,导致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频频出现。而此时,“不告不理”的自诉方式,忽略了留守儿童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不在身边现实,导致留守儿童受到侵害时无处求援,进入司法程序也困难重重。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留守儿童艰难处境,对留守儿童的发展极为不利。(二)加强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由于缺少父母必要的教育和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留守儿童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产生诸如极端、偏激等不良情绪,行为失范和越轨,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次,我们要关注的是,留守儿童犯罪后的矫正和回归问题。由于留守儿童犯罪与一般的未成年人犯罪在身心发育、自制能力、犯罪历史、可塑性等诸多方面存在着不同特点,而且留守儿童尚处于少年成长阶段,他们所犯罪行大多较轻,相应的刑期也较短。刑期过后,他们要重新回归社会,面临着被选择的局面。如果处理不当,他们仍有可能重新犯罪,并且还可能重新纠集其他的留守儿童,形成新一轮的团伙犯罪趋势○11,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加强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和对其行为的有效规制,遏制留守儿童犯罪高发的态势,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三)加强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19世纪末以来,世界各国均致力于建立一套不同于成人的独立法律制度,以专门保护和挽救那些与法律发生冲突或遭受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12。今天在国际社会,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水平己经被视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作为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对其保护的程度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因此,加强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保护少年儿童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树立少年儿童中心地位,切实维护好留守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各项权益,完善留守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加强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维护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各项权益,使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时做到“有权利,就有救济”,使留守儿童作为犯罪者的时候又能够做到“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又能结合特殊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让留守儿童取得与一般的未成年人同等的发展权利是贯彻《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四、加强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的若干建议(一)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加强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
留守儿童群体有明显的内外在特征,在刑事司法体系的建构过程中,我们应该从农村的社会经济条件出发,站在留守儿童的角度,针对留守儿童特殊的心理、特殊的成长经历、特殊的生活环境,设计更高效更合理的制度。《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该法为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留守儿童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但是对于那些受到侵害却因为缺少监护人协助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留守儿童来说,刑诉法的规定依然有待完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更好的发挥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留守儿童做了充分的制度安排,从侦查到庭审再到执行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有些制度在农村、在留守儿童分布密集的地区缺少落实的条件,有些制度在实施主体、诉讼地位、法律效力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发挥这些制度在保护留守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我们应该对这些制度中的不明确因素进行调整,扫清制度落实中的障碍。最新刑诉法的特别程序中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留守儿童的权力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刑诉法和对应的实施条例并没有对这一制度的实施主体、调查报告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的规定,为了推动这一制度的司法实践,我们应该确定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人展开社会调查的主体,我们有必要明确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二)完善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配套措施
刑事司法体系在法律和司法程序方面为保护留守儿童提供了制度保障,监护保障制度、留守儿童台账制度等配套制度能够为刑事司法力量的下沉和刑事司法效力的持续创造条件。监护保障制度指在现行的留守儿童监护模式下设立监护监督机构,辅助并督促监护主体履行义务,以提高监护质量,为留守儿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进入司法程序的留守儿童有监护人的陪伴和协助。○13留守儿童台账制度就是统一管理留守儿童信息,做到一个留守儿童一份台账,做到不忽视任何一个留守儿童,做到不轻视可能使留守儿童受到伤害的任何一种危险。这一制度可以为定点帮扶留守儿童创造条件,为司法机关的背景调查提供资料,助力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工作。○14(三)发挥社会组织在留守儿童刑事司法保护中的作用
将社会力量引入留守儿童的刑事司法程序中,既能替代缺位的留守儿童监护人,直接增强留守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力量,又能对各部门的职能缺陷进行补充,在保护犯罪的留守儿童和受害的留守儿童方面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留守儿童由于自身的性格特点和特殊的外部环境经常成为被侵害的对象,部分留守儿童在被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也找不到救助的机构,结果就是容忍侵害反复发生或者让侵害人逍遥法外,如果我们引入恰当的社会力量到留守儿童的刑事司法保护中,比如为学校提供普法教育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就可以协助受害的留守儿童进入法律救济渠道,进而帮助公诉机关惩治犯罪,达到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目的。社会组织在保护犯罪的留守儿童方面也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5,比如心理志愿服务团队可以在刑事司法的全过程中帮助、引导犯罪的留守儿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误入迷途的留守儿童知错悔改,为他们再次融入社会打下基础,降低此类留守儿童的重新犯罪率。[注释]
①刘志军.留守儿童的定义检讨与规模估算[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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