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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2)

时间:2016-07-30 08: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钱国会 点击次数: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中,原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交付给了车辆的购买人,只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在这种情形下,若车辆的购买人在车辆的运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车辆的原所有人是否需要与车辆的购买人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这一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仅由购买人承担责任;另一说法是,应由双方共负责任。[6]

  笔者认为,车辆原所有人不负责任。[7]理由是:第一,根据我国有关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动产在其交付之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那么汽车作为动产,也当然的适用此规定。第二,在我国找不到一部法律规定,车辆交付必须要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说,车辆的变动登记当然的适用于不动产登记过户。所以在比如车辆的转籍等情况所办理的车辆变动登记手续,其丝毫不会影响机动车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的效力,因为机动车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属于民法上的概念,而其严格意义上是在办理行政手续。第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标的物交付时,风险责任发生转移。所以车辆交付后,风险责任转移给了购买人,其对车辆不再负有责任。

  (四)其它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1.盗窃驾驶和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学者对于盗窃驾驶这种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对于车辆被盗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盗车人应负全责,但有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在找不到盗车人或者盗车人没钱赔偿时,可以由车辆的所有权人先行垫付,赔偿之后,车辆所有人可以向盗车人追偿。[8]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这基本上是“二元说”的判定标准,也是符合我国道德标准,为人们所接受的。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

  第一,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权人,两人之间签订了雇佣合同,但驾驶人所实施的驾驶行为不再雇佣合同之列。比如说公司职员甲擅自驾驶公司乙的车辆的情况,因为甲与乙之间是雇佣关系,所以原则上还是应该由公司乙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驾驶人乙擅自驾驶,实施的是非雇佣行为,所以当公司乙在承担损害赔偿之后,可以凭借雇佣合同,向驾驶人甲进行追偿。

  第二,若驾驶人与所有人没有签订雇佣合同的情况下,驾驶人在所有人不知情时私自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若所有人不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应由车辆的驾驶人来承担责任。

  2.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出租、出借机动车的情形多种多样,所以其责任主体的确认也较为复杂。出租、出借的情形主要分为光车出租、出借,附驾驶员的出租、出借,有偿或无偿,长时间的或一时的等。在如此复杂的情形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具体应该适用怎样的认定标准,应该由谁怎样承担责任呢?

  我国民法界特别有名的学者梁慧星他认为,当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之后,在事实上他本身是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控制权,也不再有获利的可能性,所以其不应负责。但是如果车辆的借用人、租用人是其家庭成员等,是与车辆的所有权人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的人,那么车辆的所有权人仍然应当被认为是责任主体,对损害赔偿应当负有责任。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如果车辆所有权人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明知对方不具有驾驶资格,仍然将车辆出租、出借给对方,那么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他们共负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车辆驾驶人、所有权人、支配控制权人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责任,所以我们不应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最合适的方法是,将不同主题之间的法律关系类型化,并据此制定一定的规则,再根据所确定的规则来确定所有权人、借用人、租用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结语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出台,所以这一空缺,使得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就会有较多的困难和阻碍。文章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立法及通说,认为我国应当采用以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共存的“二元说”为原则,以运行支配居于主要地位,运行利益作次之考虑的“一元说”为补充的标准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较快,机动车的数量也日益增多,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和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的有关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得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基准研究[J].当代法学,2003(1):42.

  [2]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24.

  [3]章伟斌.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江南论坛,2012(12):31.

  [4]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4.

  [5]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4.

  [6]李敏.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J].宁夏社会科学,2011(4):25.

  [7]蒋利玮.道路交通事故索赔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0.

  [8]宋才发.中国:侵权行为认定与赔偿[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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