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17 13:2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华 点击次数:
三、上海先行立法——现实条件下的选择
自贸试验区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一整套的制度规则予以支撑和保障。一方面,停止实施现行法律制度的领域,出现制度空白需要填补;另一方面是总体方案的内容比较原则,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规则。但是,自贸试验区不是上海的,而是国家的,上海作为地方,是否有权制定上海自贸区规章、地方性法规,这涉及立法权限问题。
在国际上,自由贸易园区作为一个国家在境内自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一般都由国家立法予以保障。例如,美国于1934年颁布了《对外贸易区法案》,是规范对外贸易园区的基本法律;欧盟于1994年颁布了《欧共体海关法典》,是欧洲规范自由区和自由仓库的统一规范;新加坡于1969年发布了《自由贸易园区法》;韩国于1998年颁布了《关税自由区特别法》。我国目前,国家层面尚无自贸区专门法律、行政法规,1994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2000年修订的《海关法》,部分内容与自贸区有关联,《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虽然与自贸区关联度比较大,但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立法先行是自贸区通行的国际惯例,上海自贸区成立伊始,就面临着立法问题。作为国家级试验区,立法权限属于国家。当时上海提出,或者全国人大制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自贸区条例。但是,限于立法条件和立法时间等因素考虑,国家立法尚无可能。因为,对于自贸区这样一个全新的特殊的经济区域,国家立法是需要实践前提的。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历史经验,只有在地方先行先试,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符合国情的、成熟可行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才能取得最好效果。因此,在国家授权前提下,地方先行立法是合适的选择。
获得国家授权为上海自贸区立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前提。在前期研究中,上海方面首先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根据《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请求参照授权经济特区立法惯例,授权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但是,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同志反映,2000年《立法法》颁布后,全国人大不再授权地方立法,这一条款只是追认以往。其次寻求国务院的支持。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复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第二部分第五方面明确规定“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十分重要,它表述为国务院的要求,实际上相当于国务院的授权,是上海当前和今后为自贸试验区立法的法源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上海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上海自贸区提供运行规则和法治保障。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易区正式挂牌运行,同时,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规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等5个文件,体现了规则先行、法制保障同步的法治化要求。
目前,总体来说,自贸试验区的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基本运行已经做到有章可循。但是一方面,自贸试验区领域广泛、经济活动丰富多样,随着进一步的开放和发展,现行规则远远不能满足其运营的需要,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自贸试验区在地位上是国家的试验区,在法律上是一个特殊的法域,目前,以市政府规章和文件为主体的管理制度只能是临时应急的,为符合并适应作为国家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功能,现行管理制度应当适时升级,即从政府规章升级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一方面是提升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提炼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
鉴于建立和发展自贸区对于中国发展的重要性,我们预计,国务院将适时制定《自由贸易园区条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切实建设好、管理好上海自贸区,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可见,建立发展自贸区是国家重要的战略部署。国家明确在上海先行建立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若干个自贸区。而一个国家内的自贸区应当适用统一的制度和规则,这就需要国家统一立法。
在某种意义上,国家立法需要地方的经济活动实践和立法活动实践,需要成败得失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因此,对于作为排头兵和先行者的上海来说,实际上承担了为国家立法打基础做贡献的重任,所以,根据国家的战略部署和自贸区的改革开放实践需求,借鉴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和一些国家自贸区成功经验,谋划好、设计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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