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4 10:4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巧玲 毛寿龙 点击次数:
提升税收执法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是我国目前在税收领域推进治道变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结合中美两国在税收执法组织设计上的实践,从组织的使命目标、横纵向组织结构以及合作机制等方面展开分析,探讨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① 本文选择以美国的经验为借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美国在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方面对我国有参考意义;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在征收成本率、税收遵从率与自愿遵从率方面三个关键指标上表现良好。〔1 〕 (P19 )
一、明确税收执法组织的使命目标
组织的使命目标,即对组织作为子系统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与功能的确定,它是组织设计的基础。从理论要求来看,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税收执法组织,其使命目标定位应该是为纳税人提供与税收执法活动相关的服务。
然而根据调查发现,在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官方网站上,通常找不到明确冠以"使命目标"称谓的信息内容,有关界定其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地位与功能的描述一般散落在相关概况介绍中。与1994年以来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设立了国税和地税两个税收执法组织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行业概况介绍的第一句话就是"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在有关市局概况介绍中提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其他地方税务局与北京市的情况相类似。
由此可见,虽然随着政府治道变革的推进,提供纳税服务现已成为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法定职能,并设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国税总局设有纳税服务司,各省地方税务局一般都设有纳税服务处),但就组织的使命目标而言,我国目前的实践与"服务型政府"理念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的税收执法组织不仅缺乏明确的使命目标设计意识,而且潜意识中仍倾向于将自身视为税收征收领域的管理者,将自身与纳税人的关系视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相比而言,美国的税收执法组织不仅有明确的使命目标意识,并且在具体的使命目标设计上也有明显的、更符合服务型政府对"民主行政"和"法治"之价值追求的特点:一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与公平执法并重;二是强调"纳税人履行税法义务",以关注纳税人的自我遵从。〔2 〕 具体来讲,美国联邦税务局②对自身使命目标的描述是:"通过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履行税法义务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并且对所有人统一公平的执法"。美国各州及地方税收执法组织有关自身使命目标的描述虽然具体用词有所不同,但表述大同小异。
以美国经验为借鉴,我国税收执法组织在明确使命目标上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其为纳税人服务的使命定位;二是加强对税收遵从、尤其是自愿遵从理论的本土化研究,并根据相关研究成果指导税收执法组织使命目标与组织体系的具体设计。
二、合理设计税收执法组织的横向结构
组织的横向结构设计,一般是围绕使命目标确定的各部门之间的专业分工与合作关系。基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应围绕税收执法与服务目标的实现,在追求部门专业化的基础上突出服务对象的中心地位。
鉴于我国的国税与地税系统在执法组织横向与纵向结构设计上的情况相类似,因此,下文我们主要以国税执法组织的数据来进行论证说明。由于缺乏明确的使命目标,我国税收执法组织的官方网站通常只是罗列了其内设机构的名称与该机构的工作内容,而缺乏清晰的围绕使命目标的横向结构设计,这是我国目前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第一个特点。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内设13个机构(详见表1,其中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同时也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
从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的名称及其工作内容来看,我国税收执法组织横向结构设计的第二个特点是主要以职能作为部门划分依据,且执法与服务部门分立。在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中,除与其他部门同挂一块牌子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外(国家税务总局中,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与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同属一个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与国际税务处同属一个部门),其他都是以职能作为部门划分依据。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内设机构中,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与稽查局等机构负责执法(包括征收与稽查),纳税服务司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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