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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法治观念现状研究与对策分析(2)

时间:2013-09-02 14:0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畅 点击次数:


  (二)下位法“变通”上位法,无人把关。例如,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名义,将《政府采购法》明确的由财政部门执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从财政部门剥离,交由其他部门行使,推行招标投标统一监管平台的现象,就是明显的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此现象导致财政部门不能实际监管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行为,甚至引起了多起行政诉讼。而地方政府法制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不但没有履行立法审查的职责,反而为此种行为百般辩解。类此此种现象的发生,导致法律在行政机关得不到完全的执行,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变通。
  上述二种现象虽是对行政机关而言,但对身处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而言,也是其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甚至不知有法的重要原因。
  (三)缺少对公务员个人法治观念、法律知识的有效培训和考核
  调查问卷同时对调查对象的职位、级别、工作部门及所受教育情况进行了了解,结果表明:一线执法部门的比如质检、物价部门的公务员,得分明显高于财政、宣传部门的公务员;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受过法律培训的,得分明显高于其他公务员;调查对象的级别、职务对得分影响不大。
  就调查组了解,除一线执法的行政部门外,其他行政机关很少对其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证考试及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等等都是走过场而已,更不用说纳入公务员的考核了。相当一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行政收费法》、《行政程序法》等目前尚未出台的法律,其法律知识可见一斑。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目前,我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基本实现了“凡进必考”,这个群体将渐渐成为我国行政机关中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观念如何将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因为,有必要在录用考试加大法治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测试比重,甚至可以考虑作为单独的考试科目,倒逼公务员在上岗之前就受到法治观念熏陶和法律知识的培养。
  (二)建立严格的法律培训和考核制度
  要坚决避免走过场现象,定期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测试,并将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纳入公务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中,实现“一票否决”,当年在执法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以严格的考核制度来保障依法行政。
  (三)建立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
  制度要站在“人性恶”的出发点来设计,用最坏的打算才能设计出最好的制度。要培养梳理公务员的法治观念,必须具备有效的权力监督约束机制,否则,再有法治观念、法律知识再丰富的人也难抵权力的诱惑。我国目前的权力监督机制效果不如人意,违法的公务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理,违法成本过低,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下功夫。
  (四)健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
  如上所述,以文件取代法律、普遍存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现象,也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法治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甚至不知有法的重要原因,对此种现象加以规范和约束,正是提高宪法、法律在公务员观念中的地位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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