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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捐赠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7-05-15 09:0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lunwenbuluo 点击次数:

  【摘要】9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后,允许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后。股权捐赠事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分三个部分探讨股权捐赠的法律规制问题,第一部分为股权捐赠问题概述,第二部分为股权捐赠现行法律规制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为完善股权捐赠的建议。我们应该在借鉴美国法相关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股权捐赠市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审查和评估制度,完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键词】

  一、股权捐赠问题概述

  (一)股权捐赠的含义

  我国的股权捐赠仅限于以从事公益事业,进行慈善活动所进行的股权捐赠。即合格的捐赠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捐赠给合格受赠人,在我国合格的受赠人至基金会及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于政府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其通常很难成为受赠主体。

  2009年后我国允许股权捐赠后,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捐赠方式,以在我国出现数年并得到了法律上的支持。然而财政部于2003年以通知的方式明确禁止企业捐赠股权,这使受赠股权的认可、登记带来了困难。2009年财政部经过谨慎分析后再次以通知的方式,允许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然而通观现行与股权捐赠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一些问题:捐赠股权完成的具体时间、捐赠股权的评估及转让方式,以及慈善抵扣主体及规范等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无法很好的给出解决方案。

  (二)股权捐赠的特征

  股权捐赠的特征主要有两个:(1)股权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2)可获取慈善抵扣。股权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转移要求捐赠人必须完全无瑕疵的将股权移交给受赠人。换言之要求该转让的股权上不能设定相关的担保物权,否则将使该股权具有不确定因素,从而产生瑕疵,最终使股权产生无法转移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因此通过股权捐赠,该权利人有获得慈善抵扣法人权利。然而美国关于股权慈善立法规制却与此不同,即受赠人可从受赠人处获得一定的对价,但此对价以捐赠股权公允价值为限,这也许对我国股权捐赠问题带来启示。

  二、股权捐赠现象法律规制及其问题

  2009年财政部允许股权用于捐赠,现行的规定包括三个要点:第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第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巳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第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问题。我国法律对于股权捐赠的主体明确为只能是企业,个人无法成为股权捐赠的捐赠人。在股权捐赠程序上,需要经过依法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笔者认为股权捐赠的决定权应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情况:当捐赠比例过大,具有导致公司结构产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时,适用此种情况。第二种是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情况:当捐赠比例适中,不存在公司结构会产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可将其划入公司日常务领域,适用此决定方式。这种划分方式主要原因是股东人数较多且分散,这种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表现得更明显,在不影响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此种类型的股权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较为恰当。

  股权捐赠应以不影响其自身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及立法目的相吻合的。股权捐赠是一种公益性行为,在具体的规定中我们要防止其成为股东非法转移财产的规定。因此在进行股权捐赠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财产验资证明,以此作为依据判断能否成为合格捐赠人较为适宜。如根据相关资产负债表分析,捐赠人虽然当前资产较为良好,但股权捐赠后将使其资产比例产生较大变动,此时将其判断为较不适宜成为捐赠人较为稳妥。

  变更股东名称及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是捐赠人捐赠股权的必须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规定,股权捐赠的受益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待股东名册及相关部门登记都依法完成后,捐赠人不得要求受赠人对此进行经济回报同时也不能再在此股权上行使股东权利。对于捐赠的股权权利不得有所保留,否则构成瑕疵捐赠,但得到受赠人委托的除外。

  三、完善股权捐赠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增加与具体操作细则和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资合性和人合性的问题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明显的区别。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股权捐赠并未有明文的规定而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的角度来分析,如果将股权捐赠的适用问题参照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规定适用,捐赠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将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捐赠。

  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捐赠股权未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则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具有严格的限制,目前可参照转让股份的相关规定。根据此法第141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所持股份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还要遵守其他《证券法》、证监会等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完善相关股权捐赠的评估系统

  股权捐赠的前提要求该捐赠股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受赠人通过接受该股权享受到相关利益进而有资本从事具体的慈善活动。这就要求受赠人不得将股权价值较少甚至无价值的进行捐赠,这就需要一个完善的股权评估系统。

  (三)明确受赠人范畴,严格实行慈善抵扣制度

  在美国慈善法中明文规定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关系是判断能否进行慈善抵扣制度的标准之一。如具有紧密的利害关系则将这种情况判断为无法享受慈善抵扣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股权捐赠的受赠人只能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并且需进行公益性捐赠才可享受慈善抵扣。这就要求我们需明确和规范对于相关基金会、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的评判标准,同时要设定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制度去规范去它们的慈善行为,从而更好的适用慈善抵扣制度。明确只有向已经过严格认证的受赠人捐赠股权,才可享受此种优惠。同时对于认证的标准要进行谨慎的考量,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表明相关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设立或运行以出逃避税收等非法目的,否则不应对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发展设立阻碍。由此可见谨慎实行资格认证,更有利于我国发展慈善事业,更有利于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的营造。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法解决股权捐赠过程中所产生的潜在问题,我们应该在借鉴美国法相关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股权捐赠市场的实际情况,加强审查和评估制度,完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费国平.股权捐赠操作指南:从法律角度解读股权捐赠路径与手段.中企业家.[2]钟宏武.慈善捐赠与企业绩效.经济管理出版社.[3]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伊尔著.方晓敏译.德国资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5]彭建梅,刘佑平.2012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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