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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及立法完善(3)

时间:2016-01-12 11:1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肖萍 点击次数:

  第一,明确国家和省级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国家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环境治理的速度和深度。因此,国家必须在财政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同时省级政府也应该根据本省的具体省情,给予财政支持,保证农村环境治理在资金支持上的连贯性和顺畅性;要以各地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和环境治理有效运作的最低额度为限,将国家和省级政府的环境责任法定化,保障农村环境治理的有效运行。

  第二,建立以基层政府为主导的、以环保部门为依托的农村环境治理机构和责任体系。乡镇政府是农村环境的基层管理者,也是最有力的环境主导力量。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一个以基层政府为责任主体、以环保部门在农村地区的延伸机构为重要支撑的农村环境治理机构体系。笔者建议针对农村环保管理工作薄弱,乡镇污染源难监管、难控制等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数个乡镇划为片区,分片设置环保所,完善基层环保工作网络,以加强对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等监管空白地带的监管,确保农村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农村环境安全,从而最终形成一个以基层政府为主导、以乡镇环保所为主要执行和监管力量、以村民委员会的社区治理为有效依托的多元环境治理体系,切实有效地落实农村环境治理工作。这样既能在乡镇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发挥社区治理模式的特殊功能,又能体现各级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责任担当。

  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问责机制。政府不仅是环境规划的制定者、实施者、监督者,更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主导力量,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责任机制,对政府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将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首先,国家要将政府的环境责任法定化,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环境监管、环境决策、环保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相关环境职责,这是对政府进行环境问责的前提;其次,建立农村环境问责机制的一系列配套制度,明确问责的条件、主体、方式和程序,将随意性的“环境问责风暴”转变为政府的常态责任机制;最后,将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效与政府的绩效考核相挂钩。一旦发生重大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或是在相关的环境考核中不合格,国家就应追究本级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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