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鉴别 论文检测 免费论文 特惠期刊 学术答疑 发表流程

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几个问题(中)   (4)

时间:2016-02-02 13: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蔡守秋 点击次数:

  目前有些人之所以反对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反对从法律上确认自然人或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权,主要是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特点缺乏深刻认识,特别是对自然人或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权缺乏认识。例如,传统的诉讼法学一般将《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告理解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直接利害关系"理解为法律明确规定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政管理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致害人与直接被害人)、排他性的利害关系(即如果不特定多数人都受到同样损害,则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不算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种理解的结果是将"虽然受到现实损害,但由于其他不特定多数人也受到同样损害"的被害人排除出"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原告"的范围。例如,因北京大气污染而使所有在北京生活的人都受到大气污染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_种实质性损害、直接损害,北京市的公众与北京市的大气污染有直接利益关系、直接法律关系;但是以往的法院却以不特定多数人受到同样损害为由而认定这些受到损害的任何一个人都不是"受到实质性损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都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这是_种"仅考虑经济利益、不考虑环境利益'、"仅保护排他性私利,不保护非排他性的公益"的片面认识和做法,它没有考虑环境这种公众共用物的特点、环境利益的特点和环境损害的特点,没有正确认识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现实损害"和"利益关系"。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公益损害包括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系统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上述损害可能是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由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违反政府环境责任的行为而引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因大气、河流、海洋、土地等公众共用环境资源生态受到污染和破坏而使不特定多数人遭受的损害,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真实的、可以确定的、可以预测的直接损害、具体损害;它不是间接损害,不宜用传统私权诉讼中"实质性的"或"现实的"损害的有色眼镜来否定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现实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利益关系"是一种直接利害关系,但不一定是''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而是直接环境利益关系,不宜用传统私权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有色眼镜否定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直接环境利益关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众(公民)因其环境权受到侵害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众环境权是公民个人对环境这种公众共用物所享有的非排他性权利,这种公众环境权既不是具有排他性的私权或物权,也不是国家或政府的公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管理权、执法权等),对公民环境权的侵害也就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的侵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与被损害的环境、资源、生态的关系是_种法律关系、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但不是排他性的物权或私权关系,而是非排他性的环境权关系。


  •   论文部落提供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SCI期刊和EI期刊等咨询服务。
  •   论文部落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高端专业的编辑团队,可帮助您指导各领域学术文章,您只需提出详细的论文写作要求和相关资料。
  •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联系方式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热门排行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380085870
微信号咨询:
lunwenbuluo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