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2 13: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蔡守秋 点击次数:
1.建立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多方面的好处和作用。第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初衷是进行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大家知道,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法律制度,首先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创立,而美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初衷和重点是对国家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精髓是强调政府政策特别是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在各种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行为(简称环境行为)中,以政府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最为明显,因为政府对许多人类环境行为扮演着发起、引导、组织、批准和控制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政府行为决定着其他人类环境行为的产生、发展、规模和作用。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政策(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就是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作为重大联邦行为的理由;当然,除了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外,还有制定非法规性政策文件、规划等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强调对政府政策、政府行为,特别是包括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在内的重大联邦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和审查,可以说是抓住了规范人类环境行为的关键和主要矛盾,因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第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仅仅制约行政机关,还应促进立法机关的自律。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立法机关不仅是制定法规的机关,也是制定政策的机关;当今世界各国,凡是重要的国家政策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制定。在各种制定政策的方式中,以立法方式制定政策最为有效;在各种政府行为中,以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最关键。这是因为,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的预期产品是法律,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即法律行为)是反复、多次、长期适用的行为,与单个行为相比较,法律行为对环境具有反复、多次、长期的影响和作用,即更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立法的周期一般长于制定其他政策文件的周期,法律的制定过程也比制定非法律性政策文件更为规范,既然可以将非法律政策文件草案列为评价对象,法规草案更应该列为评价对象。有些有关经济发展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当抓住主要矛盾或重要因素,将这些立法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第三,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比,政策对环境的影响更大、更广泛、更复杂、更深远,_项政策往往引起众多的具体建设项目,如果要抓影响环境的主要矛盾或关键因素,应该将政策制定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另外,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进行总体评价比对由该项政策所引起的各种具体建设项目进行逐项评价,更加节约评价费用和成本。第四,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将环境影响纳入决策程序、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最佳方式,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2.建立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代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总结和发展趋势,是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实践证明,虽然具体建设项目也对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评价较之对宏观行为进行评价,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简便易行,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环境的全面、长期、重大影响主要是由政府宏观行为所引起的,对政府宏观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往往能够起到提纲挈领、抓_带百、事半功倍的效益。作为环境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_个重要发展趋势,是强调对政策法律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真正成为影响重大决策的重要工具。包括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内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它要求人们在做出有关经济开发活动的宏观决策,如有关的政策、立法、规划和计划之前,考虑该决策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以减轻或避免它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自美国首先做出规定后,加拿大、荷兰、丹麦、英国等国也纷纷采取了该制度,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扩展到有关法律草案、全局性规划和纲要的层面。这些国家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也为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指出了方向。诚如俄们共同的未来》所指出的"范围扩大了的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应用于产品和项目,而且也应用于政策和规划,尤其是那些对环境影响重大的宏观经济、金融和部门性政策"。
联系方式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