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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条款的利益困境、反思和调整(4)

时间:2016-03-01 14: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姜伟 点击次数:


  3.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本质上看是配置人类利用环境的权利,通过污染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可以直接决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优先利用环境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法律获得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机会,而非环境本身。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只是它的间接效果。环境法实施的基本目标首先应当是维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各类污染行为中,应当首先禁止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对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减少受害人的证明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污染"行为做较为宽泛的定义,一些对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充分认知的人类活动也可以纳入其中,保证人类在遭受生命、健康损害时有充分机会获得补偿。某些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可以纳入高度危险责任调整,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参考文献:
  [1]陈聪富.环境污染责任之违法性判断J.中国法学,20065.
  [2]宋宗宇,孙红梅,刘树利.环境侵权的归责现状J.河北法学.20055.
  [3]李劲,李丽君.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探究J.法学杂志,2007:28.
  [4]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3-54.
  [5]王军.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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