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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应如何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2)

时间:2015-01-16 10:2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康宝宁等 点击次数:


专家分析,动产质押融资目前在国内实际操作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缺失的情况,银行、物流仓储公司、第三方监管公司、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盘根错节的复杂利益关系,一旦责任界定模糊、利益分配不均,就会产生难以把控的风险。实际上,货物质押融资因涉及环节众多、利益关系链条复杂等特点而被利用于套取资金的情形屡见不鲜,比如针对同一批货物开具多张仓单、在零交易基础上开具假仓单,或者在保税区进行货物空转等等,套利模式层出不穷,其操作过程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三、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防范

  融资性贸易业务其实已属类银行业务,但实施的主体在于企业及相关方,因此对于融资性贸易的风险防范较其他业务的风险防范就显得更加复杂。企业若想有效地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一方面要引入银行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企业要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大自查、自纠、自控力度,同时还要加大对上下游客户等相关方的管控,加强资金流及物流等方面的监管。 以下是对企业防范融资性贸易风险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一,企业要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的风险排查,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存在垫资风险、低效益甚至无效益的贸易业务,严禁开展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权流转的融资性贸易业务。

  第二,要对开展贸易融资客户的历史背景、企业履约及偿付能力等信息进行综合梳理,对于那些信誉差、履约能力不强,有不良记录的融资性贸易客户要坚决给予清理,不留任何后患。

  第三,对于有开展贸易融资权的部门要严格监管,建议采取贸易部和企业风控部门共同管辖的办法,完善业务审批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禁止“一言堂”、“脑门堂”、“业绩堂”、“关系堂”等情况的出现,各部门要共同把关、共同决策,以切实降低企业的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第四,要完善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要建立风控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及市场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共同管理企业的大额融资性贸易业务。各部门要群策群力,规范管理与操作融资性贸易,规避该贸易所带来的风险。

  第五,企业要完善考核体系,建立科学、健康的业绩观。企业的销售或贸易部门非常清楚开展融资性贸易有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只不过是苦于年度指标的考核而做出的无奈之举,因此也就对企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隐患。因此,企业在制定经营目标时不要一味地追求做大做强,要视自身产品的综合情况制定科学、健康、合理的企业发展目标。

  第六,鉴于融资性贸易有企业银行的性质,建议企业引入银行监管机制,相对于企业的监管机制来说,银行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善、系统、科学。请银行或模拟银行体系对业务进行定期跟踪与评估,从客户的资信状况、抵押资产质量、业务的风险程度、资金使用占比等多个角度对客户及业务进行全方位立体地评估,以确保企业的业务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操作。

  四、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企业与需求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表象上看是各取所需、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一方面可以弥补主业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对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潜在风险也是巨大的,特别是在市场急剧变化、原材料价格变化导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对融资性贸易的激励与约束政策发生变化等情况下,融资性贸易的弊端就会显现。一些企业如同重病缠身,既丧失了自身“造血”功能,又没有外部的新鲜“血液”输入。国有企业提供的贸易融资一旦进入了它们的肌体参与循环,就很难全部抽回。所以,国有企业要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近几年出现的融资性贸易有他存在的必然性,虽然该贸易方式对企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但是鉴于目前国有企业特殊的经济背景及发展阶段,短期内无法彻底禁止该贸易的开展。因此,企业要对融资性贸易进行完善与规范,扬长避短,使该贸易对企业的发展尽可能地表现出“正能量”,企业在开展该贸易时要在以下方面多加注意。

  一是企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监管及执行体系。从事融资性贸易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具有高度风险的活动,因此,企业一定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可以监督管理相关活动并能够快速准确地做出预警,同时还要组建一支专业性的队伍来从事该项活动,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人为操作不当给企业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交易参与方一定要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切不可为完成各自的销售目标而循环开票。提供资金支持的国有企业,只有真正把自身融入到融资贸易行业的供应链体系中,将手中的货币资金变成商品实物交付需方使用,为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才不会产生涉税、涉费、涉诉等风险。

  三是要加强对贸易相关方企业资金及材料使用的监管,严防需方企业擅自挪作他用。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最难做到的,但却是非常必要的。一旦需方企业将资金或材料挪作他用,企业很难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企业的风险便会大大地增加,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因此,企业要对需方企业形成严密的情报体系,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动态,一旦出现不良迹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将风险及损失降到最低。

  四是采用资产抵押及信用担保等手段,确保所出资金的安全,以规避相关风险。资金支持方可将需方的可支配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做足值抵押,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外,还可要求需方提供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本企业的应收货款做担保,以规避到期不能收回货款的风险。

  五是企业要确保对物权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企业可要求需求企业预付少量保证金与押金,其余货款由提供资金支持的国有企业支付,但货物的所有权必须为国有企业全部掌控,所购货物在第三方仓库内存放,并委托专业公司监管。国有企业在质押了民营企业的保证金后,根据其提货时所付的货款兑付货物,并按照资金占用时间的长短,获取销售利润。待所剩货物与保证金及押金价值对等时,再将全部货权转至该需求企业名下。

  六是国有企业可采取资金托管或委托贷款的形式,为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即在银行为资金需求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把可提供的资金划转到该专款账户,委托银行定向放款给资金需求方。企业与银行签署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协议书,这样做虽然与融资型贸易的目的相同,但是因实际出资的国有企业不采购货物,与融资型贸易相比,既操作简单,规避介入性操作风险,同时还可通过减少企业税赋,增加企业利润。

  五、结语

  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已早有时日,所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宽。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变通的融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极大程度解决了需求企业贷款难问题。但由于一些参与企业的机制不完善,监管不严密,致使从事该贸易的企业潜在着巨大的风险,由此而使企业破产倒闭、停业整顿、严重亏损的实例也不在少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时完全禁止该贸易的开展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企业的短期和长远发展,所以当前融资性贸易业务宜梳不宜堵,宜改不宜禁。打铁还要自身硬,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快企业自身发展才是国有企业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陈鸿燕.银行陷动产质押漩涡钢贸融资“魔咒”疑再现[N].中国证券报,2014-09-05.

  [2] 陈 鋆.当国企遭遇融资性贸易风险[J].MBA智库文档, 2012(6).

  [3] 张忠民.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的问题[J].经营与管理,2012(5).

  [4] 黄淑和.国资国企改革方案争取尽快出台[N].证券日报,2013-11-01.

  [5] 朱宏杰.资金融通与风险防范系统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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