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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二手房转让20%个人所得税问题(2)

时间:2013-09-10 13:4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黄樱 点击次数:


  (二)二手房短期交易量跌,长期价格微涨
  实施国五条后,各地二手市场短期成交量将陷入冰点。二手房卖方将持房待售,买家将持币观望,尚没有市场的供需关系平衡。可以回顾到2005年6月开始,开征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到2008年上半年,进一步将免征营业税的持有年限从2年上升到5年。营业税的调整,短期内导致二手房交易量萎缩,但不足两个季度政策效果就衰退至消失。
  如果按照转让所得收益的20%计征个税,其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幅度将更加明显,尤其是原购入价格较低的房屋。20%的个税很可能会转嫁到房价之中,从而引发新一轮房价上涨。短期而言,二手房挂牌价的大涨是必然的,但个税负担不一定能够顺利地全部转嫁到买方。当供应短缺时,一般由卖方决定价格,税负较易转嫁,相反则难以转嫁。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产交易仍以新房交易为主,二手房市场规模较小,转嫁的风险有限,可能是挂牌价上涨,实际成交价小涨,网签价不动,个税负担主要由卖方承担,其次才是买方。从中长期看,国家实施城镇化政策,一线城市,二手房的规模与新房相当,且由于城市规模大,二手房所处的地段优越,供给有刚性,人口聚集加速将导致二手房市场逐渐重回上升轨道。
  (三)“20%个税”规定应再细化
  综观全国20多个地方细则,除了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5个城市外,其他所有城市均未提及20%个税这一敏感问题。
  整体上都是定了“稳定房价”的基调,措施延续国五条,个税重申国五条及国税总局规定,并对满五唯一住房免征,符合预期。具体措施上,一线相对严格,二线整体较为温和。据了解目前各地个税征收仍然按老办法执行,各地还在等待税务部门出台个税征收细则。
  笔者认为,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固然可以对投机投资性购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加重交易环节的税负,也会对相当一部分改善型购房群体造成误伤。特别是对于房改房、集资建房此类带有福利分房性质的住房,当初是考虑到干部职工对国家、社会作出的贡献而给予的一种住房补助,如果也严格执行20%的个税征收标准,将引起较大反响。而如何核实“房产原值”也是社会讨论的焦点,也并非税务部门一家之力能够做到。另外,各地二手房市场不一,交易量有大有小,应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区分首次购房者和改善型购房者,不同城市实施时应附加不同政策,避免在楼市调控中“误伤”改善型需求。如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部分城市可能会抑制二手房市场的发展,不利于盘活存量住房,增加市场供应。因此,各地方政府应尽快针对现实出台个税征收细则,明确20%个税应该怎么收,何时收等问题,使该政策达到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3年4月份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EB/OL],国家统计局网站,2013-05-18
  [2]华夏时报,北京首例20%个税疑造假[EB/OL],搜房网,2013-04-27
  [3]刘建伟,3月份房价上涨与需求集中释放有关[EB/OL],中国新闻网,2013-04-18
  [4]钟伟,房地产个税新政的影响剖析[J],经济导刊,2012,(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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