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2)
时间:2014-02-24 12:1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万飞 点击次数:
1.意识自由原则
以网络交易为例,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交易规则,是网络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网络交易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要以意识自由为原则,允许当事人充分表达和实现自我意愿,并提供实际的保障,这样签订的交易规则才合法有效。如,《电子商务示范法》相关条例就提到了以下内容,交易双方可以协商修订约定内容,其意义是,除少数强制性法律规定外,当事人有权协商其他条款。然而,实际《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强制性的规定部分很少,共十七条中仅有四条,并且,其目的也是为摆脱传统法律的束缚,使当事人享有自由意志。
2.中立平等原则
在互联网时代下,交易主体在进行网络交易中享受相关技术和交易平台的中立、平等原则。如,在电子商务中,体现中立平等原则有以下方面:(1)技术平等中立。电子商务法要统一对待传统的加密法和新兴的生物鉴别法等相关技术,不能有不平等或歧视现象。(2)媒介平等中立。该原则是规范各通讯媒体的具体表现,应中立平等对待各个媒介,为了避免行业或媒介垄断现象,应鼓励各媒介体在相应的条件下相互融合和更新,这样才能使各种媒介力量得到更多发挥。(3)实施中立平等。主要指在实施过程中,合理处理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本国电子商务法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尤其不能将传统法律规则凌驾于电子商务法之上,应根据具体环境特征决定实施哪一套法律准则。
3.安全和效益原则
在高科技时代的影响下,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逐渐成为民商事活动中重要的部分,因此,安全和效益原则也应随之在民商法中进行修订和更新。所谓安全原则,也就是指一切民商事活动要以安全为前提。例如电子商务高效便捷是高科技时代下新兴的交易产物,但网络的不安定性更需要加强安全的规范。而效益原则,是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提出的,自古公平和效益是有一定矛盾的,高效益的中间必然存在不公平性。然而,在高科技时代下,效益原则就是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高效益。因而,高科技时代下的民商法就应在网络交易平台、技术、媒介等方面予以加强,获取高效益的同时满足公平公正。
三、高科技时代对民商法基本范畴和制度的影响
1.高科技发展拓展了民商事权利体系范围,扩大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段时期下民商事活动的内容决定着这段时期的民商事权利体系,高科技时代下影响了民商事活动的范围,其权利体系自然得到了拓展。例如,在网络交易方面,一系列新增基本制度的出现,信息库专用权、域名专用权、版权人控制其作品(包括录音、视频等)在网上传播的权利,网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等。可见,互联网生活中权利和义务问题逐渐显现出来,自然,民商法自然不能视而不见,除传统生活中对人事物的规定和约束外,应加强对上述范畴的处理和调整。
2.高科技发展改变了传统民商法中以意思表示行为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传统民商法中的意思表示行为是人们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等意思表达方式,是当事人自我意思决定的,也是人与人面对面可以感受感知的。而高科技时代下,人们的交易方式不再局限于此,而拓展到了网络沟通、网络买卖等方式。因此,在高科技时代的影响下,民商法的意思表示行为制度应加以更新。同时,网络时代的发展也影响了代理的制度,传统民商事活动中,代理通常被称为中间人,是建立在交易双方熟识或信任的基础上,然而,网络交易下的电子代理为例,它并不是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是一种辅助人类网络交易的智能化软件,与传统方式出现了区别,这也就是民商法需加以规范的原因所在。
参考文献:
[1]刘大洪.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03(01).
[2]周洁.高科技的发展对传统民法的冲击[J].法制与社会,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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