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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会计报告披露现状及改进意见

时间:2013-08-19 09:2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付明岩 点击次数:

  政府会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我国迄今还没有一份能够集中、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政府会计报告。政府会计报告不能向公众和监督部门提供更多的政府会计信息。
  1.我国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频发,公共领域也收到危机的影响。各国政府的财务风险增大,债务危机频发,各国迫切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的财务报告系统控制政府财务风险。
  在我国,随着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利益相关者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由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逐步扩展到政府财务状况与运行绩效,现行的预算会计系统无法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我国政府会计报告主体界定存在局限性
  目前,我国尽管在政府中事实是设置了一些会计记账主体,但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主体。而准确界定政府会计报告主体是构建我国政府会计报告制度的核心环节。
  我国政府会计体系不完善具体表现为:首先,现阶段我国的政府会计采用单一预算会计主体模式,每一个预算单位为一个会计报告主体,这一做法是以政府预算为基础,与我国的国家管理体制相适应。表现在核算过程中,对于指定用途或需单独报账的资金设置基金予以单独核算,但在报告时仍然以机构作为主体,并没有实际意义发表论文上的基金主体。第二,从财务报告主体的组成内容看,我国现行政府预算会计分别设立了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个独立的预算分支,组成不够丰富。第三,三个分支核算中很大程度上仍以企业会计的模式作依据,切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导致政府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不协调。第四,制度缺乏规范性和适应性,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不利于政府受托责任的落实,更不适合改革后的政治体制和政府机构设置。目前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正处在改革阶段,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也应根据政府财政分配结构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调整。
  1.2 政府财务报告对目标的定位欠明确。
  根据我国《预算会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预算发生的要求提供总预算会计信息,使之能够符合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级政府财政管理的需要。政府会计目标是整个政府会计系统预计在一定时期要达到目的或结果。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尤其是新的领导班子就任以来,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呼声越来越高,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政府要放权。这些就对政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受托责任要求。而我国目前并未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只在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中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做了一些描述。由于政府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公共财政资源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权力,所以必须受到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代表、国家法令、合同协议及其他约定的限制,必须对资源使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经济性负责,这就是广泛存在于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公共受托责任。因此,政府会计的目标应是提供财政透明度,反映其对所有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财政资源提供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1.3 内容分散、信息披露不够完整
  首先,目前政府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会计核算简单,数据处理成本低,提供的信息便于理解,有利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规性。收付实现制基础下,缺少反映政府隐性债务的信息,诸如政府为企业担保产生的或有债务或者政府拖欠的工资等,这样必然使得政府会计信息不能完整地反映政府的财政状况,导致政府的财政决策和预算控制失去可靠的基础。同时也使得政府的风险意识淡化,不利于客观地评价政府及其部门的运营绩效,不利于分清各界政府及各预算单位的财务受托责任,无法完全满足政府经济决策的需要。
  其次,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通过将政府的预决算报告公布的方式。通过预决算报告披露给广大信息使用者的只是政府财务预算和决算方面的信息,并不能反映政府财务信息的全貌,对于收益、负债与净资产等重要信息没有全面的反映。预算编制粗放,报表附注和相关说明太简单,未融入更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更无法很好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表现为我国政府会计报告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不能充分反映整个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
  2.我国政府会计财务报告体系改进建议
  2.1 关于报告主体
  改进政府财务报告的报告主体,首先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单一预算会计主体与基金模式相结合,改变在核算中,对于指定用途或需单独报账的资金设置若干的基金予以单独核算,但在报告时仍然以机构作为主体,各基金不分开,各个基金不分开,都只是单一主体的一部分这一混乱局面。第二,统一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的会计科目,从源头上防止人为操控、滋生腐败。第三,结合财政预算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2.2 关于政府会计目标
  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政府会计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政府会计理论的逻辑起点,政府会计目标所要考虑的因素也会越来越综合,需要不断的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做出调整。
  一般地,会计目标是希望会计达到的,而会计职能是会计可能做到的,因而,在会计基本理论中,目标理论和职能理论是相互作用和联系的。政府会计目标的确定应考虑政府会计职能的影响。所以,我国政府会计目标可以实现两个层次的界定。第一个层次是政府会计的基本目标是提供受托责任的信息。政府肩负着各方面的受托责任,这里既有给政府提供资源人民群众的受托,又有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政府部门内部的受托。我们应该从政府会计职能的视角兼顾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来分析政府会计的目标。反映监督预算执行、反映政府的资金运用,促进公共财政资源合理配置,有效评价政府绩效、完善公共管理的职能帮助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总之,会计目标应是以受托责任为基本目标,以反映政府会计的预算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运营绩效为具体目标形成的一个政府会计目标体系。
  2.3 关于披露
  我国需要对现行政府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调整。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对成本和费用进行准确的核算,可连续地、客观地反映政府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如实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防止其将自身责任转嫁给继任者,还能为分析政府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综合信息。应该采取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方式。我国现行的预算报告系统实际上只是从预算资金的使用、功能与用途等方面进行披露,很少反映整个政府的财务状况与运营业绩,也难以清晰说明财政预算的结余和赤字形成的真正原因。因此,建立政府信息披露程序与会计报告系统将是我国未来政府会计改革首要考虑的问题。
  同时,应加强政府会计信息监督,改变我国由审计机关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方式。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与财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难以做到完全的中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以后可以考虑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政府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在考虑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也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由社会上存在的优秀审计师进行政府会计的审计工作,并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以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在实施政府会计改革的过程中,应在充分考虑政府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政府预算管理目标的政府会计报告体系与会计信息披露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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