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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营改增”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2014-01-08 16:1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黄宁等 点击次数: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继上海、北京之后,江苏地区于2012年10月进入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高校部分现代服务业也在改革范围之中。此次“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步子急,对征纳双方都是一个考验。不少高校应对“营改增”准备不足,再加上国税部门对高校业务相对陌生,双方磨合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本文综合了部分在苏高校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其应对方案,希望能为后面实施“营改增”的高校提供一些借鉴参考。

  一、纳税人资格选择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来指导高校“营改增”工作的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废止。按照37号文的规定,试点地区高校应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则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高校不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列。所以,目前对高校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各地国税部门做法存在差异。有的地方认为高校业务量巨大,理所当然应成为一般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除非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否则不能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选择什么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人至关重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实际税负按照规定,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是横向科研项目,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可以进行成本项目进项税抵扣,但可以抵扣的设备、办公用品等项目较少,若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工作质量一般纳税人的业务相对复杂,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且国税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比小规模严格,不仅对日常申报、票据使用、合同管理等有较细致的规定、并且纳税评估、纳税稽查的次数也更多。这就需要高校有过硬的会计核算质量。目前的高校会计核算体系中,涉税业务一直是非主流业务,涉税收入的科目比较分散,不能区分应税和免税收入,涉税费用则通常作为项目支出管理,没有明细的税种纳税信息,也无法与应税收入核对,存在漏税等风险。而在财务报告中亦不体现税收这一社会贡献指标,让很多人误以为高校与税收无关。缺乏这些数据方便准确的核算支撑,要保质保量完成税务部门对信息等工作的要求,确有很大难度。

  (三)办公条件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取得的抵扣发票联,需要网络实时验票,必须增添与电算系统分离的外部网络设备、增加必要办公场所,同时因为增加了审核程序,会造成单笔审核业务时间增加,需要增加审核人员。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票据业务相对简单,但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也需要增加人手和办票经费。

  (四)工作环境虽然高校应税行为逐年增加,但高校会计人员对税收的认识远没有企业人员敏感和深刻,涉税业务熟练程度也有待加强,而高校其他员工对增值税更是陌生,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等概念基本处于模糊状态。高校人文气息浓,思想言论自由度大,新政执行往往需要更多的沟通,一般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序冗长,会给会计工作带来相当阻力,加大“营改增”的难度。

  综合考虑,目前绝大多数试点高校都将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首选。但高校业务早已拓展到财政资金体系之外,与各大企业的合作成为经常项目,未来发展会导致增值税业务增加,也可能抵扣项目足够降低实际税负,若条件成熟,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二、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高校业务自成体系,教学、科研、其他经营等业务共用同一资源平台,业务具有交叉性和非量化性。界定教学和科研中的资源归属,清晰地做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一直是教育财会领域的大难题,致使在公众强烈要求下,也未能出台准确的教育成本核算办法。这样的核算背景,必定与“营改增”的要求发生冲突,仅高校目前仍在运作的“收付实现制”,就让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法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一)收入确认时间差异高校按实际到款时间确认收入,而税法要求是按照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确定销售额,而不管是否到款。在实务操作中,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成为各地国税部门核查应税收入的“底线”,也就是说“开票收入”往往就是税务部门认定的最低应税收入,但这个收入与高校的“会计收入”存在一个到款时间差,需要区分“未开票销售额”、“开票已到款销售额”、“开票未到款销售额”、“开票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应该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开具。而高校很多项目已经结束了,对方还不同意结算。如开出发票,不仅要缴税,还有可能收不到款,致使很多项目逾期不开票。高校的科研合同通常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规范的合同条款中,对开票事项没有硬性要求,而会计部门目前也没有足够的技术条件来掌控成千上万个项目的合同进度,难以保证每一个项目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只能将确定纳税义务的权限下放到项目负责人,最普遍做法就是依申请而开票,虽然能保证开票后足额缴税,但离高质量的税务会计还有很大差距。

  (二)收入确认金额差异按照高校会计制度,科研等收入按照实际收取的业务价款全额核算收入,而增值税的销售额实行价税分离,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某项目到款10万元,会计收入为10万元,但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97087.38元。对这两个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目前财政部和教育部都还没有权威的说法,如果生搬硬套税法规定,势必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同时,也影响各个级次的统计数据。

  针对这些差异,在没有规范的纳税调整方法可以参考之前,认为当前高校会计核算应把握三点:首先要坚持会计制度,不能以税法要求代替会计制度。科研等收入的确认在高校会计制度没有更改前,依然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按实际到账金额确认,计缴的相关税金,仍然作为支出核算。其次调整差异,对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以保证税款计算正确,及时足额上缴。再次,要满足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税依然要到项目,并且可随时查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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