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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BOT模式下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

时间:2013-12-22 11:0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牛建芳 点击次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中所需的资金缺口问题凸显,BOT模式应运而生。文章首先介绍了BOT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的问题,进而分析了BOT模式下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最后针对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过程中的难点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BOT模式;特许经营权;账务处理
  一、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概述
  (一)BOT模式概述
  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日益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回报期长等特点导致了政府投资与政府财政收入不匹配现象的出现,而像高速公路、污水处理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百姓的迫切需求构成了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BOT模式在这一背景下得到了各地方政府的青睐,被广泛应用于高速路、污水处理等行业。BOT模式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代表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的全过程。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项目建设对于政府而言,好处是政府仅提供了特许经营权,无需提供财政资金,便可以获得社会急需的基础设施,并且能够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吸引具有较好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对建设的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和管理,地方政府因此能够获得一个较好的社会效益,企业经营期满政府可以无条件地获得该项基础设施。在BOT模式下,政府利用了特许经营权实现了无形资产的有形化。对于投资企业来讲,好处是企业掌握了特许经营权就等同于实现了对该特许权下经营的垄断,同时政府给予投资企业保底收费权的承诺,因此投资企业实现了投资风险小、收益大且相对稳定的目的。在BOT模式下,投资企业利用货币资金等换取的是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实现了有形资产的无形化。由此可见,双方合作的基础是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权概述
  特许经营权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授权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维护的一种特许经营的权利,同时允许投资企业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给予投资企业一定数额的补偿,用于投资企业收回成本并获取投资收益。特许经营权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时就已经明确了特许经营期限,期限届满后,基础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污水处理厂在BOT模式下,投资方必须获得特许经营权,这是投资方进行项目投资的前提条件。对于政府来讲特许经营权不仅仅是政府作为项目合作的一种特殊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基础行业进行管理和约束的一种手段。基础行业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不适用于过度的市场竞争或者是完全竞争,实行政府宏观控制的准入制度,可以有效地控制行业的发展规模,并据此保证投资者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同时也能有效限制投资方获得超额的垄断收益,特许经营权已经成为政府获取投资方投资并使其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的有效手段。水资源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为社会所共有,但水产品的质量即污水的处理关系到大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这就决定了污水处理行业只能是一种有限经营的行业,政府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但单纯的以行政命令或政府参与的方式进行监控,已经不再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特许经营权应运而生,这将成为政府对污水处理行业进行管控的有效方式。
  二、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业务相关规定
  尽管BOT模式已经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和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但对于B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会计处理仍然不够规范,在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将项目投资建设成的实物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原因是投资方拥有投资企业100%的产权,同时建设成的实物资产确实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各项条件,因此理所当然地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二是BOT模式的投资期限往往都是十几年或者几十年,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投资企业认为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为,将其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三是BOT模式下企业获得的是污水处理行业的特许经营权,既然是特许经营权就应在无形资产科目内核算。针对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一是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二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不同情况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三是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同时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二)收入固定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假设投资方甲公司与山东A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投资建设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甲公司投资2亿元负责该污水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A县人民政府授予甲公司30年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A县人民政府按照日处理污水10万吨(在日处理污水小于等于10万吨的情况下即最低保底用水量),以每吨污水处理价格1元给予甲公司污水处理费,对于超出日供水10万吨的部分,政府给予相关成本费用的补偿,30年经营期满后,该项目无偿移交给A县人民政府。该项目建设期为1年,总预算为2亿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建设期
  因投资类公司不具有项目建设的资质和能力,往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进行项目施工建设,投资公司也能通过项目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压缩投资成本。在此情况下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2.项目建成后
  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无条件向A县人民政府收取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费,当日处理污水量超过10万吨时,政府仅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补偿。政府通过定期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获得了项目融资。因此,各项约定条款均符合金融资产确认的条件,在项目竣工后应将未来30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分为金融资产本金收益的收回和污水处理运营收入两部分进行核算。根据测算(假定)运营污水处理收入为每吨0.5元,每年的运营收入为1825万元(0.5元*10万吨/天*365天);每年金融资产本金收益的收回为1825万元(1元*10万吨/天*365天-1825万元),30年合计为54750万元。会计处理:借:长期应收款,贷:在建工程、未确认融资收益。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未确认融资收益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备抵科目进行处理,两者的差额列入资产负债表长期应收款科目。
  3.项目运营期的账务处理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长期应收款;发生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年末确认投资收益,借:未确认融资收益,贷:投资收益。
  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可以获得比较稳定的污水处理费,投资风险较小。地方政府每年支付的污水处理费用也同样相对稳定,新增加的污水处理量政府仅需支付污水处理成本即可,每年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可预测,双方都在一个比较稳定的预测基础上进行合作,适用于污水厂处理设计规模与实际污水处理需求相匹配的情况,在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转的情况下,投资总量、年污水费回收总量、回收年限、贷款利息、总体投资回报等均可以有效预测,双方都在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合作,能为多数政府和企业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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