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差异及会计核算实务研究
时间:2013-09-24 17:3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艾众培 点击次数: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
2012年2月7日,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第68号令颁布。北京市市属高校一直按照旧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2012年12月19日,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二、本文对比研究的意义
本文在新、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差异研究的基础上,探究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之间的差异,有重要意义。在以前年度,北京市市属高校一直遵照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财务管理,对比、分析、总结两种制度的差异,有利于高校财务管理者把握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差异对比分析
整体章节上,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由十一章、四十七条组成,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共有十四章,七十六条。新修订编入财务管理体制、成本费用管理、财务监督。
具体条款内容上的变化如下:
1.第三章预算管理增加了对决算管理的规定。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预算即计划,参考往年资金量,用来实现本年度教育、科研目标的预计资金量。决算即控制,控制和评价计划的实施,为下一年的预算提供合理的依据。该章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程序和预算调整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实务中,预算和决算是高校财务工作的核心。除了基本经费预算,还要申报大量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基本建设等专项经费的预算。
2.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具体规定了收入和支出的分类。事业收入中的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教辅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以及考务费等,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国库零余额账户或财政专户,财政返还学宿费时记入事业收入。实务中,收到学费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学宿费零余额过渡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他应付款(学宿费零余额过渡科目),贷:银行存款,借:其他应收款/财政局应返还事业收入,贷:事业收入(按部门/项目分类);财政返还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财政局应返还事业收入。新《制度》明确界定了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支出管理中新增了国库集中支付、支出绩效、政府定点采购、票据管理的内容。
3.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调整了专用基金的分类。删除了修购基金和医疗基金,新增了学生奖助基金。北京市的大部分事业单位已经进行了医疗体制改革,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而新增学生奖助基金,可见国家财政确实倾向于教育,切实减轻贫困大学生经济负担。
4.第八章资产管理,完善了流动性资产管理,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要求应收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提高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专用设备从1000元提高到1500元),考虑到了物价上涨的现实情况。明确了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将一般设备变更为通用设备,将图书变为图书、档案,将其他固定资产变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新分类更贴近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实际。例如,某实验购买的实验动物,可以明确地归类,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市属高校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建立固定资产动态库,强化资产管理。
5.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是完全新增的内容,要求高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在未来逐步采用权责发生制,计提折旧和摊销,细化财务核算和管理。
6.新增第十三章财务监督,规定了高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以及监督方式,强调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作用和重要性。
四、在新高校财务制度下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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