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09 16:1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邰峰 何艳华 点击次数:
2对我国运动员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的研究
2.1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致使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突显
过去,国家、政府或集体长期充当着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生产主体和投资主体;因此,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原则,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回报收益和产权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体现了运动员产权“公有制”或“共有制”的基本属性;然而,伴随当今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趋势的日渐形成,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其中,除了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俱乐部或企业的投资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运动员自身也在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投资了他们的天赋、健康、时间、精力及未来职业的转型成本,已经成为了投资和生产主体之一。此外,还有家庭培养模式的显现,也表明了如今我国运动员产权形式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应该说在如今的竞技体育生产过程中,国家、俱乐部、家庭和运动员本身都在对这一生产过程共同进行投资;但是,由于人力资本区别于物质资本最大的特点是,人作为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承载者,决定了无论有多少个投资方和投资了多少,资本的形成都需要通过承载者本人付出健康、体力、精力、时间、天赋,以及未来职业转型成本才能得以形成竞技体育生产资本。那么,他既是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投资主体,也是竞技体育生产过程投资的客体;所以,人作为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主体者同其所有者一样,始终享有对劳动成果或生产资料分割和控制的权力。由此引发了国家、俱乐部(或市场),以及个人(家庭)对劳动成果的商业利益与价值等的争取,并使得产权争议与矛盾问题突显。
2.2混合性的劳动产品属性是导致产权界定不清的关键
产权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产权界定对提高经济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产权界定的清晰与否与建立所有权、激励和约束主体的行为有关[3];然而,导致运动员产权归属界定不清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生产者、投资主体、收益主体间产生了关于生产资料与劳动成果的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的争议,因此,要消解上述问题,首先就要明晰运动员劳动成果的根本属性。为此,国内著名学者杨年松、陈慧敏等基于服务产品理论认为,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包含3种基本属性,即公共产品属性、私人产品属性和混合产品属性。竞技体育公共产品是指运动员在获得优异成绩时所带来的荣誉,这种荣誉不仅是运动员个体所拥有的,而且是国家及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并拥有的荣誉。私人产品是指运动员通过优异成绩所换取的一系列经济回报。混合性则是指公共与私人产品重叠或交叉的部分,即公共责任和服务意识等内容。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界定主要在于对不同产品作出不同的产权安排,所以矛盾的根源是,在“竞技体育非实物性劳动成果”产出之前,国家与运动员之间没有对“成果”产出后的资产产权属性进行合理划分;因此,由于其经济属性的多重性与混合性,使得如今运动员产权界定并不清晰,导致了生产者、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间产生了产权界定与归属的矛盾和争议。
2.3利益分配矛盾和冲突
体育经济学家认为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社会对竞技运动员劳动成果与劳动能力的认可也是运动员身价体现的一种表现方式[4]。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之所以是一种职业,是因为运动员自身具有能够生产出特殊劳动产品的劳动能力。运动员也正是依附这种特殊的劳动技能,换取有形与无形的劳动价值回报。如今,运动员的收入已经不再是原有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下的单一形式,而是包含了更多,如奖金、广告、赞助等。在竞技体育走职业化、市场化发展路线的今天,运动员在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在他身上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和潜能也随之体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商业、企业注意到了体育明星的影响力和商业效应,愿意提供更高的薪酬聘请运动员为自己的产品代言。美国著名的《体育画报》公布的2007年度国际体育明星收入榜单中,姚明以3176万美元的总收入排名第8位;2008年福布斯中国名人榜中,刘翔排名第2位,收入1亿6320万元;2011年李娜的广告收入1亿3800万元;美国权威游泳杂志《游泳世界》预测,孙杨在2013年的广告收入很可能突破2000万美元(约1亿1400万元人民币)。这些广告或其他方面的收入,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所给予运动员的工作薪酬和奖励;但是,国家在占有运动员通过拼搏和努力所得来的奖牌、成绩、声誉等无形资产的同时,对运动员劳动成果的有形资产,例如运动员商业赞助、奖励、广告、代言等收入也进行了占有,而对这部分商业利益回报的占有与利益分配问题就成为了引发主体间矛盾冲突的又一致因。如“田亮事件”的发生就是因产权主体间对利益分配的不同看法,所导致的国家与个人间的矛盾冲突,最终使得运动员和国家都蒙受了重大损失。再如,网球“单飞”制度的衍生,其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运动员对其利益分配比例的不满,引发了一度脱离国家队,走个人发展路线。因此,如何消解利益分配矛盾,化解争议,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完善运动员管理制度,推动我国竞技体育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学者们研究的关键问题之一。
3基于产权理论对运动员产权界定与归属的研究
产权的界定不清会使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易产生纠纷,甚至导致交易成本、费用无限升高,最终使交易断裂或无法进行;因此,通过产权的科学合理化界定,不仅可以明确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界限,使权利与责任相互对称,还能够建立起有效的奖励与约束机制,控制交易成本与交易费用的增高。其次,界定了产权界限与主体划分,其不同主体就会得到约束和激励,就会有相对稳定的获得与预期收益,这样才能提高产权主体承担对产权权能行为的责任感,并且努力提升生产资料的利用率[5]。然而,运动员的劳动成果包含了有形和无形资产2种,其基本属性兼顾了私人、公共的利益;因此,很难对运动员的产权整体进行界定,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这种特殊劳动成果产权具有“残缺性”。
3.1对运动员产权特征的研究
1)排他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主体对其他主、客体具有对外排斥性或垄断性[6],即当一个主体拥有产权权能后,就排斥了其他主体对该资本的使用和享受。由于运动员是其资本的先天主体,因此,运动员自身对其他人力资本具有先天的“排他”能力和条件,且具有“排他”成本低的特点。“排他性”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可交易性的基础。
2)可分解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各项权能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即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7]。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可为运动员劳动成果的市场交易、流通、配置和价值转换创造条件,并且,该过程与运动员产权的交易活动联系在一起,可以大大提升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因此,该产权的分解要准确地界定各主体之间的权能关系,其结果便是:原来完整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归运动员所有;经营部分的权能归国家或俱乐部所有;而利益的享有权则归共同所有,并且利益的分配将依照产权转让契约,由国家或俱乐部统一分配。所以,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过程也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分解过程。
3)可交易性。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活动过程,是提高人力资本配置效率的充分条件和实现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功能的内在条件,也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促使运动员通过交易活动主动地出让一部分权利。借助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分割,运动员可以把经营权进行自由交易给任何集体或国家。同时,在取得交易权力后的集体或个人又可在契约或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其经营权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这如同篮球、足球等项目中的运动员转会制度一样。
3.2对运动员产权本质属性的归置
运动员劳动成果的产出,既有运动员投入自身先天的自然资源,也有国家投入的物质与其他保障资源;但由于缺乏事先的产权界定,运动员无法合理地享受产权的收益,那些获得世界冠军和奥运金牌的运动员,也就不能单独处置其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交易、转让和独享等权益,进而引发了对运动员产权归属的矛盾和争执。可以说,目前因利益分配问题所引发的竞技体育的矛盾,都与运动员的产权归置有关。
在经济学领域中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2种。
1)当产品一旦具有了完全公共产品性质,那么任何人无论是否交易都可以参与使用和消费,而且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也不妨碍他人的使用;因此,这种公共产品的产权性质属于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首先,共有产权意味着在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可以分享和使用这一产品。其次,经济学理论中的国有产权是指由国家所选择代理的,并且作为权利的使用者,享有对生产资料、劳动产品的买卖、交易、使用、交换和收益享有等权利[8]。上述研究说明,我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与特征。例如,运动员在赛场上通过竞技、拼搏所获得成绩和荣誉,不仅属于运动员个人,也是整个民族和国家的骄傲和荣誉。这如同奥运赛场上刘翔的夺冠,很难将其他国民排除在民族自豪感的受益者之外,而且由此产生的激动与喜悦也不会因大家共享而降低其效用。此外,我国运动员劳动成果的获得,是国家通过长期以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等生产资料,才得以实现;因此,国家作为竞技体育生产过程的投资主体和生产主体,同样享有非实物性劳动成果收益或回报,或者一部分商业价值利益等,如比赛奖金、广告费、赞助费等。所以,在我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其产权具有公共产权和国家产权的基本属性。
2)在经济学领域中私有产权的含义就是将劳动资本的使用、转让及收入的独享等权益,归界给一个特定的人,只有他可以将这一产品同其他主体进行自由的交易或转换,还可以通过自由合约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主体,他对这种权利的使用不应受到任何干预或限制[9]。同样,我国竞技体育服务产品生产具有私人产品特性与特征。首先,运动员是竞技体育非实物性劳动成果生产的主体,他既是生产资料本身,同时也是生产者,因此,对于劳动产品的回收效益,理应具有享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等。其次,运动天赋是运动员自身特有的、稀缺的、不可复制和不可替代的“原材料”,因此,运动天赋是实现劳动产品利益最大化的逻辑起点。也可以把这种天赋确立为运动员作为投资主体的原始资本或原始资料。再次,竞技运动属短期职业和风险职业的一种。运动员的竞技运动寿命有限,因此,必然承担着职业转换或二次就业的风险。最后,在当今激烈的竞技比赛和大运动量训练中,导致运动员出现伤病、劳损或残疾等情况屡有发生;因此,运动员还要承担伤病等意外情况发生所产生的后果和风险。总之,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产权,存在其私人产权这一基本属性,运动员理应享有平等交易、自由买卖、收益独享等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竞技体育劳动成果的生产,兼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这就意味着竞技体育的运动员对其产权的归属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既可以采用私人产权,也可以实行共有产权或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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