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
时间:2016-03-14 10: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冯玉军 王柏荣 点击次数:
[摘要]立法者从客观实际出发认知社会价值、社会秩序和社会规律,并以科学合理的立法活动加以确认,是法内在科学属性的体现和必然要求。作为立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科学立法”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的价值追求,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以订立科学性的标准。针对这一原则性的要求,进一步将其细化,具体界定科学性的含义及其标准,对立法理论与实践都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从规范分析法学的角度衡量,科学立法应以合理性、合法性与合逻辑性为其核心标准。
[关键词]科学立法;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合逻辑性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社会生产力及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产生与发展,立法者从客观实际出发认知社会价值、社会秩序和社会规律,并以科学合理的立法活动加以确认,是法内在科学属性的体现和必然要求。我国《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述提法表明,科学立法是我国立法活动的重要原则,是完善和发展法律体系的价值追求。但由此也产生了几个亟须解决的问题:什么是科学立法?如何理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其核心标准有哪些?科学立法应当如何量化?怎样实现科学评估?对此已有学者加以关注,本文主要从逻辑一规范分析角度阐述立法的科学性标准,以期增进人们对立法科学性的内涵及其具体表现的理解。
一、立法的科学性
探讨立法的科学性标准,首先应对科学概念予以解析。科学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语scientia,具有普适知识的含义,大体属于哲学范畴。14世纪被引入英语词汇science,意同知识。17世纪欧洲大陆发生科学革命之后,科学演变为以数学和实验为主要内容的范畴,主要标表“自然科学”之意。近代以来,人们对科学的含义的理解大相径庭、各用其便。相对而言,从最宽泛意义上理解的科学通常被视为一种不断演化的知识体系,最具代表性。康德认为:“每一种学问,只要其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的话,皆可被称为科学。”波塞尔认为,科学能给人们提供“定位知识”,即提供了一种“秩序”。
《苏联大百科全书》关于科学的定义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历史地形成的和不断发展的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及其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从实在的事实出发,揭示现象的本质联系。”[2]中国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科学兼具“社会科学”的含义,诚如陈独秀所言,科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自然科学而言,广义的还应包括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拿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用在一切社会人事的学问上。
本文接受这种普遍意义上的科学定义,认为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分科知识体系。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角度讲,科学性就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就是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就是认识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基于此,立法的科学性,就是指为使待定法律规范本身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体现统治秩序客观意志、被人民大众普遍接受,而在立法过程中不断接近和最大化反映客观规律和事实的良好状态。所谓科学立法,就是指立法活动要符合我国的实际和立法工作自身的内在要求,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立法规律,同时善于运用合理的立法技术,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4]科学立法之科学属性,择其要者可列举以下几点。
其一,规律性。规律是事物之间本质的、内在的必然性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规律具有必然性和强制性。规律可以认识、可以运用,但不可违背与抗拒。要认识和改变世界,就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认识事物的发展规律,按照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及趋势办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生活实践表明,凡是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就会取得预期的或较好的实际效果;凡是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甚至违背或否定客观规律,结果必然导致失败。马克思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具体分析之,立法的研究对象是社会关系问题,立法者依据对社会规律的认识与把握来制定符合规律的法律。作为立法结果的法律,也有其自身规律、逻辑体系和发展历史,关注法自身的发展规律,即是把握立法规律,体现科学立法的精神。深入了解和正确把握立法及其规律,按照立法规律行事,则良法可立,立后可行。
在立法实践中,对规律认识得越清楚,把握得越准确,制定出的法律法规就会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达到比较好的立法目的和效果。反之,如果制定的法律法规反映客观规律不充分或不准确,法律条文的规定就难以科学合理,很难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难以达到应有的立法效果。坚持科学立法,就是要保证立法符合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自身规律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实际、能够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从而达到或接近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
其二,有序性。有序是科学的一个重要属性,通常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博登海默指出:“对我们周遭的宏观世界所做的观察表明,它并不是由无秩序的和不可预测的事件构成的混乱体,相反,它所表现的则是意义重大的组织一致性和模式化。”在有序状态下,事物的发展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清晰脉络,是确定的和可预测的,因而也是可预期和稳定安全的。立法的有序性意味着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深刻研究法律问题产生的根源、发展态势以及预期结果,在统一的理念原则和秩序框架内进行立法活动,从而体现出法律确定、连续、稳定、公开、可预测等内在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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