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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   (5)

时间:2016-03-14 10:3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冯玉军 王柏荣 点击次数:


  (五)立法理由充足
  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认为,在同一思维和论证过程中,任何判断被确定为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它要求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推断之间要有逻辑联系,从理由应能推出所要确证的论断,反对虚假理由、预设理由。在立法中,应当对立法理由和立法规划进行充分的论证调研,对法律文本的内容、措辞、内容关联性、重复性以及冲突可能性等进行严格逻辑考量,运用充足理由律来分析法律问题,确保立法可行、必要。
  本文从逻辑一规范层面对科学立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合逻辑性标准进行了探讨,阐述其重要性。这并不意味着已经穷尽了全部可能的立法科学性标准。从终极意义上理解,科学就是人类对于真、善、美的不懈追求和接近。科学立法确实很难,绝对地实现立法科学化更是不可思议。有学者对立法科学化提出质疑,认为它充其量只是一句口号,“意义过于抽象空洞”,法律无法科学化。这种观点不无道理。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确实很难量化,它不能简单地照搬照套自然科学规律或数学公式;法律也不是一部机器,你提出问题,它就立刻给出确定性答案。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文明创造和社会公共品,法律一旦被创制出来,就兼具“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供许多人享用,如同商品一样受到供求规律的影响和接受质量优劣的检验,并产生一系列实践经验或者教训。也正因为如此,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还可以从社会经济效果或者价值法学角度进行研究,比如法经济学提出的效率(效益)标准、均衡标准等,自然法学提出的公平标准、自由标准等,但这需要另文探讨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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