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下)
时间:2016-03-15 11:4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汪习根 点击次数:
二是友善的政民关系。善治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然而,对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即政府在治理中的定位依然存在争议,在学术界有主导论、补位论和折中论三种不同观点。其实,不可片面而论“不宜简单地讲补缺地位或主导地位”瑑。我们认为,要科学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在法理上澄清一对基本的法律价值一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正义论都离不开对作为正义基础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正如罗尔斯所言:“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享有一组完全适当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而不影响其他任何人享有同样一组基本自由”;"两种情况下允许存在社会与经济不平等:首先,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由官职与地位造成的不平等;其次,这种不平等能给社会中境况最差的成员带来好处”。瑑尽管阿玛蒂亚·森、托马斯·博格等著名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提出了种种挑战与修改,但无论如何,自由与平等始终是分析的圆心。为了求得自由与平等的最大交集“最大限度平等下的自由”(Greatestequalliberties)是政府应该解决的最大难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与法治理念下,由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全能政府早已让位于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其高度集合的人治型权力应当被_分为二:“自由”归还给市场与公民“平等”则留作政府的义务与职责。于是,自由便具有了私益的性质,而平等则更多地被赋予公益的属性。可见,法治视野下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多元而非简单同一的,就市场经济而言,政府应该让权给市场、退权到社会、还权于人民,此时,政府应当退居到补充、协调的地位上;而在谋求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上,政府则责无旁贷。责任政府作为法治的要义,不只是从正向增进社会福利总量,而重在从反向抑制与消除社会不公、社会矛盾。基于这一理路,在实践上,应当将科学的法治标准融入政绩考核体制,防止与法治思维背道而驰的下述三种现象:一是唯GDP至上的政绩观。它使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直接参与甚至主导市场竞争,导致民众与社会对政府公权的过度与不正常依赖,其结果最终必然是既伤害了自由又不利于平等。二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开来或完全同化看待都是极端片面的。不可盲目模仿西方的做法,西方现代社会的法律与民众之关系型构与以前大不相同,解决市场竞争造成的社会两级分化问题和疏通政治渠道问题的压力,促进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分离基础上的良性互动,推动了自治型法向回应型法的历史演变”。中国当下面临的社会挑战不可能仅仅凭靠张扬所谓的相互回应的“主体间性”,这是一种中间状态,在自上而下主导的法治模式下,如欲突破发展瓶颈,就必须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双向强势构建,既要在本体论上强调人民主权的国家与社会观,又要重视其形式要件与实践方式。应该依法改革行政体制、限缩行政审批,推进社会自治、强化社会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法律化、有效化。三是社会责任弱化。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两项基本人权,其中的发展权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自由,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但对后者,由于受新型人权不可司法性观点的影响,往往难以究责,更难以实现司法救济。而实际上,面对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政府负责”是一个基本要求“治理的着力点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瑣法治呼唤良法善治,政府对社会的治理必须导入善德价值准则,而善治的本质在于政府与公民通过法治实现对公共生活的合作治理,政府以服务为基本要求,奉行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所以,回归到治理价值与法治理念的始点去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应当在主体上建立政府与社会、民众多元对话的法律平台与法律程序,消除法上的强制效力缺失或不足的弊端;在依据上发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双向调节功能,让官方法与民间法交相辉映;在路径上跳出命令与服从单一垂直的权力关系窠臼,在对话与沟通的基础上不断调适、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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