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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与中国宪法教义学体系的建构

时间:2016-03-28 10: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孔元 点击次数:

  摘 要: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发展出来的法教义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学研究方法,在比较法学的意义上发展中国的法教义学,尤其是宪法教义学的研究。本文认为,由于中国缺少规则治理的法治传统,同时结合法律学科的自身特点,因而中国法学发展的重心应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致力于在对现行法秩序的整体肯定的前提之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体系化的方法致力于法学研究的系统化。中国宪法应自觉贯彻教义学的研究路径,并通过对现行宪法文本的基本权利条款的体系化整理工作,实现宪法学教义体系的构建。而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宪法教义学,其应遵循形式规则和价值判断的双重实现方法,一方面致力于法律规则的形式推理,另一方面不断通过民主的交往过程,不断地将实现的价值共识融入到对现行法律秩序的理解之中。
  关键词:法教义学;宪法教义学;宪法解释;基本权利;体系化
  一、法教义学研究在中国的兴起
  法教义学(Rechtsdogmatik)是来自德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与狭义的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一般而言,广义的“法学”包括实用法学和理论法学[1],法教义学的概念在这两个领域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实用法学是对各部门法学的统称,这些因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之不同而形成的部门法学,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围绕拉伦兹所言的“某个特定”的“法秩序”而展开的理论形态,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实际上也可用来指称部门法学。也就是说,部门法学就是法教义学,尤其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就被直接称为民法教义学、民法解释学,刑法就被直接称为刑法教义学、刑法解释学等等。与此相对应,在作为理论法学的法哲学或法理学领域,也可提取出一种具有法教义学导向的方法论,它与近代以降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潮恰好相互汇合,为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实用法学领域的法教义学提供方法论的基础。有学者将二者的区分称为作为部门法的法教义学和作为方法论的法教义学。[2]
  以上的理解,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教义学的形式和实质,但其对教义学的两分界定,以其对两个方面的理解并不是学术界进行部门法和法哲学研究的共识,这在中国法学界尤其明显。只要看一下中国法理学领域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围绕法律理论研究的争议[3],我们就能发现,围绕法学研究方法的争论,其实一刻都没有停止。而在部门法领域,也并不是每个研究学者都能贯彻“法条主义”或者“教义学”的原则立场。举行政法为例,应该说传统的行政法研究,基本上仍然围绕规范和法条展开,因此行政法学的基本任务就是法解释学,围绕着行政法的解释问题,学者们在展开了饶有成果的研究,涌现出一批学术著作,[4]但现今行政法的发展,则由于多是受美国社会科学倾向的行政法的影响,而多转向了与经济学、管理学、行政学等交叉的行政法研究,如最新兴起的公共行政、规制行政法等等,都很难说是纯粹的规范法学的研究领域,“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之间的张力也是若隐若现。
  当然,争论归争论,中国法学界近年来,无论是部门法领域关于自身部门法定位的反思,还是法哲学领域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都共同凸显出法教义学的自觉也是不争的事实,这突出表现在传统的刑法和民法领域。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看,由于中国法学基本上是继受了大陆法学的研究传统,比如法典化、理论化和体系化等,加上中国老中青学者都有德国留学背景,因此渊薮于德国法学的法教义学理念也被学者们广泛采纳,并自觉地将其贯彻到自己部门法或法哲学研究之中,可以说法教义学研究在中国日渐兴起。
  当然,如此表述并不意味着法教义学已经是中国法学的主流。恰恰相反,自觉的法教义学反思只是正在发生,距离概念清晰、逻辑谨严、体系完整的目标还甚为遥远,其与法律实践的良好互动也未形成。中国的国情是,法学家们并不习惯于“援法而言”,各种政治话语、伦理话语的泛滥,使得法学研究很难聚焦于现行有效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而经常要回到价值前提上的辩论。关于如何严格和理性地适用法律的讨论,经常突破前提而变为法条修改和法律存废之争,法学研究难以形成积累,而法学教育也无法传递对法律的信仰。基于此,法学研究也总在不断迎合多变的价值诉求甚至现实的利益诉求,从而也根本谈不上约束政治力量恣意性,无法构建起法治的学术基础。
  本文接下来的工作,试图在分析归纳阐述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具体到宪法学角度,对宪法教义学做一简要阐释。
  二、法教义学的概念、功能、作用
  (一)法教义学的概念界定
  试图对法教义学下个定义是个非常困难的事情,从其历史形成来看,它无法脱离西方宗教思维的文化土壤,从而有一种类似于神学教义的类似结构,这种对于神学教义/法学教义的虔诚,也正是西方法律能作为信仰扎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的文化基因。
  除此之外,法教义学是德国法学在对罗马法的淘洗之中,经过法律汇纂学派和概念法学的理论建构之后,发展起来的成熟体系,其内部有一个历史流变的过程。而且即使是法教义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奠立之后,其在走向繁荣之时,也步入了理论的困境,不少学者批评法教义学对于概念逻辑和概念体系的深度迷恋最终会导致对于具体案件之实质正义的相对漠视。在对概念法学之科学性妄想作系统性反思的基础上,当代德国法学界对于法教义学的理解出现了分歧。以至于人们无法就法教义学达成一个统一、普遍认可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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