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鉴别 论文检测 免费论文 特惠期刊 学术答疑 发表流程

法教义学与中国宪法教义学体系的建构(2)

时间:2016-03-28 10: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孔元 点击次数:


  当然,这些分歧并不影响我们基于最广泛的一致性对法教义学的一般理解,有学者基于语源考察,综合各家学说,将法教义学定义为“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其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一门规范科学。”
  本文认为这基本能反映法教义学的性质特征,因而采纳为本文讨论的前提。更有学者进一步讲法教义学的研究要旨分为法律教义学研究的前提是对一国法秩序的总体性确信、法律教义学试图提供一个有序、融贯的教义学体系、体系内的自我批判依赖于准则构想与面临困境时的自我调整、法律教义学研究的主体内容是现行实在法、法律教义学的意义在于指导司法实践几个方面,更加具体的阐述了法教义学的一般原则,可为参考。
  根据这种理解,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法教义学的一系列特征,比如法教义学有别于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史学等同样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旨在通过特别的法律方法,探求行为标准的规范意义。也就是说,它力在通过排除对于法律之下的生活、法律现实等的研究而划定自己的界限。这种方法论的高度自觉可谓不仅意味着法律作为一门“技艺理性”的核心特质,而且展现了法律学人在种种诱惑面前的高度自觉和自律,很多时候,恪守某些价值立场可能比无原则、无限制的扩张更能彰显人性的能耐。
  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概括出法教义学的另一核心特征,即坚守形式理性,有一种相对于“实践理性与道德的诸基础理论的中立性”。诚然,这是法教义学经常被人批评的地方,也正是基于此,法律论证理论试图结合形式和实质两方面,通过将价值问题重新注入形式法治之中,来激活法教义学封闭僵化的理论体系。但即使是形式法治,对于中国当下而言,仍然是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只要看一下中国目前处处存在的人为恣意、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就能深刻意识到一种坚守形式理性的规则意识的重要性。
  (二)法教义学的功能和作用
  对于法教义学的功能和作用的理解,基本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即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在理论方面,法教义学的最大价值在于体系化,此种体系化是法教义学的基本工作,也是法律人所应主要致力的方向。
  体系化即“对于法律素材的科学体系化的预备”,法教义学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这种分析概括成为一个体系;(3)将这种分析的结果用于司法裁判的证立。法教义学通过富有逻辑的概念展开,建构起整全性的理论体系,同时发展规则,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引导,满足司法实践的规则需求。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教义学的发展,依托于实践,但并不依赖于实践,而可以先行于实践,完成自己的理论构造。中国一些学者正是基于法教义学的体系化的功能,试图在宪法诉讼尚无法实施的情况下,通过构造基本权利的概念体系,来完成法教义学的初始理论体系的构造。也因此,有学者指出,“法教义学的核心任务,是由法学与司法对现行法作体系化的阐述、加工与续造,在具体的、现实存在的法规范之关联中去发现其体系,以把握相应领域法律规则之整体,最终以此种方式洞察法秩序之结构,对法作“概念―体系”上的贯穿。”
  就实践而言,法教义学更是作用多多,其核心意义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和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并促进法治成熟。其每一功用对中国而言都可谓有百利而无一害,对于中国目前的法治进程而言,都可谓授益无穷。
  另有学者将法教义学的功能概括为(1)整理与体系化之功能。(2)稳定功能:一旦被认可为“有效”,则可保证就同样案件作同样之裁判。(3)减负功能:教义学提供公认的解决模式,若无教义学之存在,则每次都必须考虑一切可能的解决模式。(4)禁止否定功能:不能无理由地、未经理性论证地否定。若要在实务中作出不同于教义学之裁判,则必须给出“更优之论证”。(5)法律适用上之拘束与革新功能:一方面限制了法律家处理法律文本之自由,对于法律适用与法之续造具有拘束效力;另一方面也通过法解释和续造使法秩序具有弹性。(6)批判与续造功能:重新检验旧的解决模式,提出新的方案。这为丰富我们对法教义学的实践意义的认识提供了进一步的知识来源。
  三、中国宪法教义学的具体展开
  (一)中国宪法研究方法论的反思
  宪法学研究,由于其较之传统的刑法、民法等更多地受制于政治过程,因此较少地发展出独立的体系和较系统的理论。如果和刑法、民法相比,现代学科意义上的宪法学自身的历史发展时期也较短,因此并没有太浓厚的法学的色彩,而更多地关注政治运作的过程,比如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分配问题,国家权力的配置问题等。考之世界各国宪法学,无论是英、美,还是法、德,其学科发展都比如刑、民法等有较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
  就中国而言,宪法学虽然在民国时期,在当时的留美留欧的学术精英的带动下,曾经有所发展,也涌现出一系列的宪法学著作,但新中国成立后,拒绝了民国发展起来的法统,而另起炉灶,宪法学研究,乃至广义上的公法研究,都沦为政治的附庸,讲国家和政治为重,而忽略了法学自身的学科特点,老一辈宪法学家如肖蔚云、许崇德等,在积极参与国家立宪进程的同时,也在学术研究领域辛勤耕耘,而诸如韩大元、林来梵等,更是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门,在发展宪法解释学、推进更规范的宪法学研究方面开辟了一篇新天地。但中国宪法学的真正繁荣,还要归之于政治宪法学派在中国的兴起这一标志性事件。
  与本文直接相关的地方在于,由于政治宪法学的横空出世,法哲学领域长期讨论不断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的问题以及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张力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
  有学者认为政治宪法学将事实问题引入规范研究领域,从而游移出纯粹的法学研究之外,而跨入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领地,但笔者更认同林来梵教授的说法,其在宪法解释的大命题之下,将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划分为传统的宪法解释,即法教义学、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政治宪法学的宪法解释以及从法哲学角度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方法,从而试图从规范法学的领域内部,通过对宪法解释的不同路径的阐释,来把政治宪法学等容纳进来。
  本文对此表示认同,并认为法学研究应当基于规范角度来展开理论叙述,对现实有所回应,并对现实保持一定的批判态度,而不能纯粹为政治作解释或辩护。在这方面,宪法学也不能例外,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宪法学承载着一个国家人民对自身所信奉价值的总决断,因而宪法学研究更应当有所批判,从而能保护公民权利、维持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方面,在维护“有限政府”的立宪核心理念方面有所担当。因此基于本文前面阐述的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接下来对宪法教义学的部分核心问题作一简要阐释。
  (二)中国宪法研究教义学体系的建构
  如果说刑法、民法领域由于其在漫长的历史传统之中,已经逐渐形塑出教义学的自然气质的话,那么宪法教义学则还处于很初步的阶段,有学者更是认为中国的宪法教义学还仅仅只是“初阶”,更何况我国宪法尚面临无法在法院得到实施的窘境之中,因此中国宪法学研究的规范面向仍然有待于完善。

  •   论文部落提供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SCI期刊和EI期刊等咨询服务。
  •   论文部落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高端专业的编辑团队,可帮助您指导各领域学术文章,您只需提出详细的论文写作要求和相关资料。
  •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联系方式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863358778
  • 论文投稿客服QQ: 论文投稿2316118108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

热门排行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380085870
微信号咨询:
lunwenbuluo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