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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与中国宪法教义学体系的建构(3)

时间:2016-03-28 10:5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孔元 点击次数:


  (1)体系化是目的
  如前所述,法教义学有两个面向,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就是解释,而在学术研究方面,则体现为体系化,这同样适用于中国宪法教义学的研究。由于中国宪法尚无法得到司法适用,一种体系化的研究路径,比之解释学的研究路径显得更为可取,可以为将来的宪法实施作一些初步的积累,凝结出一系列的概念命题,为司法实践打下基础。法教义学通过对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为法规范的适用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概念和结构,从而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学是一门实践学科,其指向的是现实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正因为如此,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框架性的方法和知识指引的法教义学就是法学的核心工作。
  (2)基本权利是着眼点
  如果说体系化是教义学宗旨所在的,那么基本权利就是宪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它有三层含义。
  首先,现代政治是权利政治,其所追求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控制机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维持政治的基本运作。现代政治同时又是宪法政治,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和最高法,既是法治原则的最高实践,同时也是政治合法性的最终诉求,其背后所凝结的就是人民作为主权者对自身生存状态的政治决断,其价值取向只能是自由和民主。
  同时,现代政治是法律之治,而法律之治其宗旨所在就是致力于实现政治运作过程的规范化,排除武断和恣意,同时法律自身蕴含着某种正当的诉求,其所内涵的道德正当的来源即在于每个人的主观诉求。
  最后,权利是法律实施的核心。诚然,法律的实施有多种形式,凡是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但我们这里所关注的乃是宪法实施的问题。由于宪法在现代立宪政治中起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配置器的作用,其实施也相应包括一系列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的正常运作和公民的主观权利诉求的一系列保障,但无疑后者应被视为宪法实施的核心命题。
  也正是基于此,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学研究,最终指向的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中国宪法而言,有学者更是主张“宪法的选择适用”,试图在甄别拣选现行宪法条款基础上,整理出作为宪法实施的核心的权利体系,而具体到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研究而言,体系化的自觉也正在中国宪法学界有所体现,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的体系化,可以视为宪法教义学的核心命题。就具体的体系整理而言,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基本权利的体系化应该以中国宪法文本中的概括性条款的解释为中心,并在基础上通过对宪法第33条和第51条的整理建立起初步的基本权利体系。
  (3)规则和价值双重视角是方法路径
  如前所述,教义学的核心是形式法治,其所追求的乃是尽量通过形式推理来排斥主观价值判断,从而力图构造客观的法解释路径。但也正是因为它对个体正义的漠然而饱受批评,法律论证理论的提出即是试图重新将价值问题纳入推理过程的一种尝试。
  本文认为,法律适用的中心和重点仍是在于人,因此再客观的法律秩序仍然无法摆脱人的主观裁量。同时法律规则由于言语的模糊性、滞后性等无法回应全部的社会需求,因而法律的适用就难免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共同作用,也正是基于此,张骐教授认为“形式规则(包括形式逻辑规则与法律规则)与价值判断是形成法律推理方法的基本要素,缺一不可”,法律的适用一方面是法律规则的推理过程,另一方面也是法律所承载的客观价值的实现过程,二者缺一不可,而作为客观价值的核心的就是公平正义等普遍价值,而人们对于法律的价值共识的形成,则有赖于人们在承认对于基本权利的维护的前提之下,通过民主程序和社会交往程序的方式来推动。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结论如下:由于中国缺少规则治理的法治传统,同时结合法律学科的自身特点,因而中国法学发展的重心应是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致力于在对现行法秩序的整体肯定的前提之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回应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同时通过体系化的方法致力于法学研究的系统化。中国宪法应自觉贯彻教义学的研究路径,并通过对现行宪法文本的基本权利条款的体系化整理工作,实现宪法学教义体系的构建。而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宪法教义学,其应遵循形式规则和价值判断的双重实现方法,一方面致力于法律规则的形式推理,另一方面不断通过民主的交往过程,不断地将实现的价值共识融入到对现行法律秩序的理解之中。
  参考文献:
  [1] 舒国滢教授将此区分为“具体的应用法学”和“抽象的法学理论”(法哲学或法理学)。参见舒国滢:《从方法论看抽象法学理论的发展》,载《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2] 林来梵 郑磊:《基于法教义学概念的质疑—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3] 包括以张文显教授为主要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条主义”、以梁治平教授为代表的“法律文化论”和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本土资源论”。
  [4] 如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高秦伟:《行政法规范解释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 参见姜明安:《法治思维与新行政法》序言,载北大公法网,http://www.publiclaw.cn/book/Booker.asp?Book_Id=409,最近访问时间: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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