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下) (4)
时间:2016-03-15 11:4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汪习根 点击次数:
其三,法治管理权。如果说全球治理是从宏观视角进行的阐释,那么,经济管理与市场竞争则是在微观上对法治中国主体素养与法治能力进行的分析。近年来,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取得了应有的成就瑔;但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水土不服”。据统计,“1986年至2006年期间,多达60%的中国境外投资项目以失败告终”瑔。从投资领域和区域看,71.5%分布在亚洲,13%在拉丁美洲,而在北美和欧洲分别仅占2.1%和3.5%,可见,中国的境外投资主要分布在法治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中国自身的监管制度、中外文化差异、必要管理经验的匮乏,国外市场潜在的和实际的透明度缺失是最主要的难题”。瑧而在所有制约因素中,与法治直接相关的因素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差异特别是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多个方面。除了技术和国力背景外,投资者利用法律规则进行管理的权能不够甚至缺失是导致失败的一个关键变量。而从根本上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加深了中国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困难,于是中国企业倾向于在亚洲国家进行投资活动”。瑨其实,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物化功能应该引起高度重视。新近的研究表明,法律文化不仅是扁平的静态的观念,更是流动的立体的结构“通过历史传袭而来的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等理念,型塑出法律制度的废改立或变迁的法学思想;从而推动和牵引了法律制度的更新,并推行其得到社会实现”。而且,这一基于文化型构出来的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外部价值远远大于其本身。面对全球自由市场,在“经济人”的身份之上打上深深的“法律人”烙印已经刻不容缓。因为,在市场竞争中,所谓理性的“经济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存在有限理性而不可能存在无限理性。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所言,有关决策的合理性理论必须考虑人的基本生理限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认知限制、动机限制及其相互影响的限制。从而所探讨的应当是有限的理性,而不是全知全能的理性;应当是过程合理性,而不是本质合理性;所考虑的人类选择机制应当是有限理性的适应机制,而不是完全理性的最优机制。因此,如果要以法治之手遏制市场的恣意并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树立国民的法律信仰、提升国际竞争的法治主导能力。
其四,法治发展权。法治话语权作为一种工具性影响力与支配力,其本身并非最终目的,而应当以法治的实质价值为归属。通过法律的发展是后发达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法律与发展运动在西方的掌控下曾经归于失败,但是只要进行科学的法律借鉴,结合本土特色达到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对立统在法治的导航与护航下实现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兴盛就会梦想成真。惟有法治才能最终为实现基于全球正义的分配公平奠定坚实的基础。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在相对和平的年代,发展问题成为最为紧迫的现实任务。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开宗明义地宣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但是直到今天,依然“继续存在着阻碍发展和彻底实现所有个人和各国人民愿望的严重障碍”。就世界而言“30%以上的人仍生活在多维贫困状态下,该多维贫困指数用于衡量在健康、教育和生活水平方面的叠加剥夺的数量和程度。”。而中国的GDP居于全球第二,但“人类发展指数”排名却是101。因此,社会公平、全球平等发展依然是全体人类共同面临的最大难题。现实残酷地告诉我们,面对如此急迫的情势,基于伦理道德的援助、慈善捐赠等实在是苍白无力,基于公共政策的对话、谈判等也难以奏效。在所有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中,最具有价值合理性和强制效力的是法治制度。通过法治路径和机制重塑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使人类关系在理性化基础上实现规则化和制度化,是人类公平发展的必由之路。庞德的“世界法”似乎是一种想象,但不可回避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过,应当充分考虑其价值优化与理性进化的质性与限度。否则,在法治之下的全球公平发展便始终难以实现。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理由也必须最大限度地让法治功能在重构国际秩序中得到最有效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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