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水运是国民经济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运输方式。航道是承载水运发展的物质载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维护由航道管理机构承担,它是关系到航道运输安全顺畅的重要工作。对于在通航水域内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和设施以及进行采砂、淘金等活动,航道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规及时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加强航道的保护,防止航道条件逆转变差。
1 内河航道的维护
根据我国内河维护的现状和水运发展的水平,航道维护一般分为三类。对于航道维护工作的分类,主要是考虑航道的等级和客货运量,同时又要反映航道所在区域的地位、作用、效能。因此,有些特殊河段航道等级和客货运量虽未达到较高一级的维护分类标准,但发展较快,为了给区域的经济发展创造条件,经过论证,如认为合理,可以提高一个维护类别。相反,如果由于客货量发生大的分流,经过分析,也可降低一个维护类别。由于航道维护类别的确定,不仅直接关系到航道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和维护经费等,而且还涉及航运效益问题,因此,对维护类别的划分确定规定了审批程序和权限。内河航道维护的主要工作有:
1.1 航道的维护观测
维护观测是内河航道维护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航道维护水文测验、浅滩航道维护测量和长河段航道图测绘。维护观测的方法与要求须符合《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131-2012)的规定,测量控制系统要与国家测量控制网衔接。
1.2 航标的维护
内河航标是船舶在内河航道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其配布分一类、二类、三类和重点四个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的维护内容包括航标的设置、调整、检查、保养和维修;维护质量总的要求是:要达到标位准确、发光正常、颜色鲜明、外型完好和结构牢固;维护“六字标准”是准、平、紧、明、足、洁;维护工作的指标是标志维护座天数、航标正常率、航标维护正常率。
1.3 滩险河段的维护
滩险河段是航道重点维护的对象,滩险河段主要指浅滩、急滩、险滩和弯曲狭窄河段。
(1)浅滩航道维护
对于一般浅滩,可通过调标、改槽维护所需的标准尺度;对于重点浅滩,除调标、改槽外,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安排疏浚。维护疏浚的弃土是影响疏浚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弃土应妥善处理,不能利用时,应抛置在不致造成航道回淤或其他不良影响的部位。例如,在山区航道上维护疏浚卵石浅滩时,可采用顺流进挖,挖槽较长时,选择分条、分段施工,并避免槽内出现碍航浅埂;当用钢耙船进行横耙施工时,其所形成的沙卵石便可利用作为一侧临时导流堤,但堤脚距航道边缘线要留有足够的富余距离;在有较强横流的浅滩上,废弃物应堆置在不易被横流冲回航道的一侧。
(2)急滩和险滩航道维护。
对于碍航程度轻的急滩和险滩,通过实施适当的改善工程,消除碍航因素;对于一些标准船舶或船队无法原队自航上驶的急滩,可通过设置绞滩站助航。
(3)弯曲狭窄航道维护。
在运河、水网航道的浅水、弯曲、狭窄段,船舶航行困难。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勘测、调研,分析航道的冲淤变化,采取局部加宽、切嘴、疏浚清障等改善措施。
1.4 整治建筑物的维护
整治建筑物的维护工作内容包括:对已建整治建筑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观测;对受损坏的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对功能有缺陷的建筑物作局部调整、改善。对丁坝、顺坝、锁坝和潜坝等坝类整治建筑物,坝根、坝头、坝面和坝身是检查和维护的重点部位;溪口导流坝、拦石坝在检查时还应注重勘测其拦、导效果;护岸建筑物的水下坡脚关系护岸的整体稳定性应加强检查和维护。
1.5 过船建筑物的维护
船闸等过船建筑物的维护工作内容包括运行期间的检查、保养和各个类别的修理等。船闸保养包括例行保养和定期
保发表论文养,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船闸在修理后投入正式运行应做到:闸、阀门运转平稳,无振动杂音或其他异声,止水良好;启闭机运转时无异声,无渗油及温升过高现象;输水系统工作正常,超灌、起泄不超允许值;船闸操作控制系统工作正常,控制室与闸面、外停泊地等部位通信畅通。
考虑到过船建筑物的上、下引航道及其口门区是船舶出入的必经之处,是确保过船建筑物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些区域进行航道养护主要是做好引航道护坡、靠船设施和信号标志的维护,以及引航道和口门的水深测报、碍航物清除等。
2 内河航道的管理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保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为了保证航道安全畅通,航道管理机构重点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管理工作。
2.1 航道行政管理
航道行政管理是指航道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航道进行管理和保护的活动。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及《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航道行政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指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保护以及其他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活动。航道行政管理的任务是:保护和充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基础作用。航道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是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对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和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对拦河建筑物(如闸坝、水电站)、临河建筑物(如码头、驳岸、护坡、抽水站、渡口)、跨过河建筑物(如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进行审批,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对河道中挖砂、淘金等作业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对破坏、危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2.2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对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规定,例如,对于跨河桥梁,建桥单位需向航道管理机构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并提供桥位平面图、桥型方案比较图、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和建筑物立面、侧面图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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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宁,刘杨.数字航道技术在内河航道管理中的应用[J].水运工程,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