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环境行政法律法规是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行政法律法规在现实当中的行使比较困难,对责任主体的追究整体上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要不断加强我国环境行政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加强相关法律责任的落实,使得在追求主体责任时有法可依。目前来说,我国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责任难以实现真正追求,公平性不强。本文通过对行政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研究,探讨追责的相关问题,并对现状进行具体的分析,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责任,现状及原因
近些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也不断推出。虽然法律法规的全面性加强了,相关立法的进程也不断加快了,但是不得不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责任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漏洞。环境行政法律法规条例的数量与其责任的追究效果并不成正比关系。到目前为主,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以空壳的形式存在着,法律责任的追究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另外,要认识到环境权的特殊性。与其他权利不同的是,环境权最大的特点是其公益性与社会性。同时,也表明环境权影响的至关重要性。加强对环境权的保护,需要行政法的进一步完善,不仅是在法律法规上的完善,更要加强对相关责任的有效追究,切实维护好环境权。加强对环境权的保护,将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法规责任相关概述
“责任”二字在韩愈当中,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是指责任主体需要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其二是主体对某些事情以及该事情的后续发展和变化都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且具有主张义务;其三是在第二点意思的基础上,如果责任主体没有将事情做好,或者没有将事情控制在自己的义务范围职能内,分内的事情没有做好,那么就要承担与之相应的后果。而在法律学术当中,责任一般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法律学术当中,责任要进行一分为二的看待,通常将责任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两个类型。那么从广义上来看,所谓责任就是一般的法律责任,其同义词就是法律义务,范围比较广泛;从狭义上来看,那么法律责任要进行具体的含义分析,不同的学者专家对此会有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对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综合性地总结来说,狭义上的责任主要是后果、处罚、义务、责任的能力等各种依照具体情况进行细分的含义,另外,也有可能是其中几种或全部的组合形式。根据标准的不同,法律法规责任的分类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类型进行划分,比如在法律中,比较标准以及常见的说法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违宪责任。这四种类型当中,前三种在法律诉讼当中最为常见。
二、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责任现状及原因
(一)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现状。根据近几年来的情况来看,我国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责任追究主要存在四点问题:
首先,从一些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违反情况来看,违返的责任主体一般是企业。一些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排污超标的情况,这也是违反的主要情况,并且这种情况短时间以内难以进行真正的解决。在这些排污超标的生产企业当中,对于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相关责任,有关部门并没有对此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例如,河北某化工企业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的超标排污,这些污水给企业所在地的地下水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地下水源遭受污染,当地的许多老百姓为了解决生活水问题,只能在其他地方进行水源的购买。
其次,有些企业明知道污染排放超标,但是仍然进行污染排放,并且,这种排放行为是偷偷进行的,与此同时,一些排污超标的项目仍然在偷偷地建设当中,未通过审批就进行各类设施的建设。或者一些企业利用治污染设施暗地里进行污水的排放。比如某企业在迎接排污审查之间,急忙建设一些排污设施,以应付审核通过,但是排污超标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有效的解决。
再者,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在评价和验收环节没有通过,或者根本避过验收这一环节。从这个方面上也反应出来,一些环境管理制度的影响力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对一些违反企业进行评价和验收,导致环境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漏洞,甚至成为一纸空文。这直接导致了环境被进一步的破坏,使得原本匮乏的社会资源被浪费掉很大一部分。
最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也是导致环境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一些环境保护部门在进行检查、审核及验收环节时,缺乏严格的执法,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各项任务的执行。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省事,直接省去了其中的一些环节,导致法律责任追求达不到效果,给一些不法企业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诸多问题的原因。
1.责任追究环境的影响。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本身就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任务,再加之其受到相关工作环境的影响,责任真正追究起来存在很大难度。相关的责任追究环境影响有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问题、排污企业本身没有意识到相关问题的存在、相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进行责任追求等问题。例如,在某污染事件中,造成了大量的水污染,给当地的人们造成了很大生活困扰。但是,污染源一直难以被发现,排污途径不明,相关人员的责任不明确,这就造成了责任主体不明,责任的追究难以真正落实。
2.未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责任追究不力,没有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问题,很大程度上还是出于一种地方性保护主义的存在。一些地方为了保护企业的生存,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避重就轻,甚至对一些企业的污染排放置之不顾。有些部门或者部门的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导致人情执法的情况出现等等。众所周知,一个地方的企业发展壮大,能够为该地方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所以企业的发展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其实是有着很大关联的,治理地方环境污染问题,要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束缚比较困难,最终导致对于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难以进行追究。并且,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环境的污染问题,还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
3.诉讼制度不完善。诉讼制度在我国来说,仍然不完善。环境保护具有很大的公益性质,在公益方面的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比较单一,许多相关方面的制度相当空缺。相关执法部门在追求责任的时候,通过诉讼进行,这直接导致了一些污染企业游离在法律的边缘,而又无法在法律范围内追究其责任将其绳之以法。
三、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实现对策
(一)加强环境行政立法。要实现我国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是重要前提。只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实现科学的法律制度,才能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效果,才能有效追究主体责任。对于环境行政立法的具体方面,首先,要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主要在增加细节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进行拓展,加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保障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相关主管部门有足够的权利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和依法制裁,有针对性地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再者,要建立一个基本的行政标准点,明确行政部门内部的哪些行为是不作为,哪些是作为,对不作为的相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处罚,从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
(二)推进体制改革。要推进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决策体制,能够将经济、社会以及环境进行统一地协调处理,统筹兼顾。在完整的体制之下,使一切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无处藏身。深化体制改革,将一些不作为情况、人情执法情况等杜绝在体制之外,降低责任追究的束缚性因素。
(三)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正当权益,事关公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在进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等相关事项的同时,公众有权利进行参与。并且,在公众的参与之下推动相关事项的进行。比如,在一些环境问责机制的构建过程中,可以引导公众参与到其中来,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另外,可以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让公众参与到相关项目和政策的听证会当中,发挥人民群众的有效力量。
(四)普及法律教育,加强法律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引导。主要还是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相关企业在发展中明白环境问题的严峻性,自觉遵守各项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生态环境,主动参与环境治理,追求社会道德建设,是企业能够积极承担相关责任,不逃避,不隐瞒。只有企业自身真正明白发展的社会使命,以及认识到违反相关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结束语:总之,环境问题是一个社会公益性的问题,要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包括立法部门、执法部门以及企业和个人的重视。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我国环境法律责任追究的困难点,必须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并加强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意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志坚.环境监管行政责任设定缺失及其成因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2:105-114.
[2]窦文靖.浅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下旬),2014,05:141-142.
[3]杨帆,李传珍.“罚款”在我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运用及绩效分析[J].法学杂志,2014,08:44-53.
[4]王子龙.浅析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现状[J].知识经济,2013,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