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8 09:4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靳锦 姜雪燕 点击次数:
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实践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它真正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追求正义与维护人身权利相平衡的要求。随着建设法治社会的潮流在世界范围的漫延,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确立了这一原则。本文对我国确立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主要内容作出阐述,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的改进方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上诉不加刑;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维护和保障人身权利已成为衡量当今社会各方面发展的重要标准。我国响应维护和保障人身权利的呼声,在多个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上诉不加刑原则就充分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的要求。因此,对于这一重要原则,我们必须加以正确的认识和把握。
一、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述
为了正确认识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必要对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1.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首先,要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人的范围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其同意的其辩护人、近亲属。其次,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是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必要条件。如果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同时提出抗诉,或者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提起上诉,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最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意义就是法院不得在只有被告人方上诉的情况下加重对其的刑罚,即使上诉法院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应当受到更重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上诉不加刑原则不是随着法律的出现而建立起来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得资本主义社会所推崇的公平、正义等理念开始深入人心,保障人身权利的呼声也开始受到法律各界人士的重视,上诉不加刑原则由此被确立起来。我国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体系,对于被发达国家所普遍认可和推崇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我国在制定1979年和1996年两部《刑事诉讼法》时,都在基本原则方面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重要地位。我国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重要有:
(1)切实维护被告方的诉讼权利。上诉不加刑原则明确规定了仅有被告方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其进行处罚,这就从根本上打消了被告方因害怕受到报复而不敢提起上诉的顾虑,激励了被告人为了寻求公平、公正而选择法律武器的积极性,从而保障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的有效实施。
(2)提升了一审法院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法律保障被告方不会因上诉而受到二审法院的加重性处罚,从而给一审法院法官的裁判的重要性增加了砝码,使得一审法院法官有更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在审判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严肃审判,从根本上杜绝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出现的冤假错案。
(3)更好地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形为自诉人提起上诉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必须在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的过程中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一审法院做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裁判,积极地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以完成自己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使命。
(4)从根本上维护了二审终审制度。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不仅是维护正义的又一层保障,更是对案件二审终审制的切实维护。上诉不加刑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案件二审的进行,使得二审终审制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条件及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明确保障了被告方在仅有自己一方上诉情况下不受更重刑罚的权利,但是并不是说在任何情形下都必须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就是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有其自身的条件和限制。我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1)因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因而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况。这种重新审判的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也即重新审判后若发现对被告方的裁判过于轻缓,则可以加重对其进行处罚。
(2)对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的裁判,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情况。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不遵循法定回避程序、不遵循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以及违反法定的组成审判组织的程序等情况。
(3)如果案件进去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发现了一审法院没有审理的新的案件事实,如果二审法院选择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则一审法院可以做出加重处罚被告人的裁判,而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三、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的缺陷及解决对策
1.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现实适用过程中的主要缺陷
(1)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判有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其既可以自己在查清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新的裁判,也可以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如果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判,则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这一规定实则对被告方不公,如果仅被告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是要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的,但只要二审法院因此情形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则一审法院即可对被告方做出更重的刑罚,这在根本上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上诉权。
(2)因为一审法院没有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而致案件发回重审的,原一审法院在重新审判时可对被告人做出更重的刑罚。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这本来就对被告方的诉讼权利造成了损害,如果因此导致重审再加重处罚被告人,则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是进行了二次伤害,这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解决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缺陷的对策
(1)加强对一审程序的重视,提高一审法官的判案水平。针对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发回重审的案件,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提高一审法官的判案水平,通过提升一审法官的理论和实践素质,再加上加强对一审法官审理活动的监督,确保审理案件的准确率和公平公正性。
(2)增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积极性,保证其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对于一审法院确实有失合法、合理的裁判,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作用,以提起抗诉来对抗被告方通过侥幸心理依赖上诉不加刑原则来恶意拖延审理时间,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和负担。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伍玉功.论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完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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