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21 10:28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作敬 点击次数:
摘 要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促使我国积极探索国际市场贸易规则,努力适应日益密切的跨国经济交流,然而在对外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纠纷无可避免,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由此屡屡暴露些许问题,使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受到侵害。如何发展并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始终是政府和国民必须面对的一个极为艰巨的现实使命。本文希望通过对以往民商事制度暴露的问题进行剖析,为寻求制度完善的途径并使之和国际接轨建言献策。
关键词 民商事制度 国际民商事案件 接轨
一、前言
法律受统治阶层意志的影响,同时也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的反映。在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的当代,我国处于各种制度和思想相互影响、制约的国际社会中,国家间交流日益频繁,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能忽视域外主权者意志,只考虑自身利益,独善其身。大的国际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律制定,是否以及如何与国际接轨成为最具现实意义的问题。仅以民商事制度为例,目前中国处理境外民商事案件时仍显示出经验不足的弱点,面对各种境外民商事案件时因为缺乏完善的境外民商事处理制度而不能灵活处理。国家和人民利益至高无上是我们处理所有境外民商事案件的出发点和根本信念,因此,想要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脱颖而出,必须首先与国际民商事处理制度接轨,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减少国际冲突。
二、我国民商事制度发展现状
民商事法律制度是指以民商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案件或纠纷形成的法律制度,它关系到本国的经济、政治等方面,旨在维护国家利益,调和社会关系,在新形势下还要致力于营造和平的国际环境。我国民商法建立历史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但受国内和国际多重因素干扰,民商法发展缓慢。民商法真正起步于积极拓展对外关系的改革开放时期,中国活跃在国际舞台,国际社会往来频繁。
自二十一世纪开始,中国的民商法迎来了发展新契机,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从而不断吸收新内容,走向完善。下面具体阐述其发展背景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商事制度发展背景
民商事制度的形成从根本上来说与经济关系密切,它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修正,并走向完善。然而除了经济因素外,民商事制度的制定还要与当时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文化水平等相符合,可以说民商事制度侧面描绘了处于某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曲线。
因而可以推论,拥有越完善的民商事制度,该国经济发展越有优势。我国的民商事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后才算真正投入规划建设,有先天不足的缺陷,再者国际经济局势瞬息万变,原有民商事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现阶段的对外经济交流,尤其针对境外民商事制度体系的变化更要有所突破。我国曾长期“缺席”国际贸易市场,在遇到对外经济发展中的纠纷问题时,难免由于实践缺乏经验而显得捉襟见肘,但争取管辖权应当是坚定的第一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即“有法必依”,这是指要制定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的、确认和保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条例、决议等,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民商事制度就依附于这样一个不断追求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里,其发展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发展壮大,同时也促进国家立法完整工作的进行。民商事制度秉承了国家法律为社会建设保驾护航的意志,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及协调的经济秩序,很大程度上也起到保护我国从事商业人员利益的作用。
我国民商法的制定在国际环境的驱使下,借鉴他国制定民商法条例的优秀经验,同时深入思考解决经济交流中遇到问题的途径,将不断走向完善,趋于成熟。
(二)我国民商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和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我国法律的运用情况比较特殊,体现在经济方面就是内陆的民商事制度在港澳台地区并不适用,在经济交流中往往会出现矛盾纠纷,双方难以达成和解。在管辖权问题上,我国内地地区主要是以划分区域的形式来行使权力,如省、市此类级别;而以香港地区为例,它的管辖权取决于是否在英国的“实际控制”下,假设当事人居住在该地区之外,香港法院就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冲突其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国家(地区)经济体制在交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中国的民商事制度起步较晚,与其他国家缺少磨合,相关法律制度缺乏,难免出现各种问题。
我国正在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促成更深层次的国际交流,但是在发展对外经济过程中,如何发挥民商事制度作为保护本国国家利益与人民的武器作用,是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境外民商事案件冲突主要集中在管辖权归属问题上——国家管辖权指国家以立法、行政等手段改变或终止人员与财产等法律关系的权力,管辖权发生冲突通常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对待涉及外国的民商事案件时围绕管辖权归属发生纷争,会随之带来一而再,再而三的诉讼。每个国家都有独特的法律条例和利益追求,在处理境外的民商事案件时,为了维护本国管辖权,追求利益最大化,就会与其他国家站在敌对立场。这也是我国的民商事制度在与国际接轨过程中出现冲突的根源所在。
再具体深入到纠纷产生后的涉外民商事诉讼活动,可以看到作为重要程序的域外调查取证环节在各国经常面临很多障碍,理由集中于司法制度差异和对司法主权的要求。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近年来,我驻美金融机构长期受到美国法院要求其提供客户(包括国内客户)信息的督促,而使我金融分支机构两难的是,无论服从美国法院命令还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不予提供,都势必会触犯一方利益。
在美法系国家,其域外取证规定,只要有关人员自愿提供证据,国家无权介入或干预;以中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域外取证制度则正相反,实施过程中司法行为可能发生在他国领域内,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个人担任此职责,并且要确保国家间已经协商妥当,符合国际法要求。如果上述纠纷上升到国际法院层面并需要域外调查取证,暂不论两大法系的分歧问题,这种取证行为势必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影响我国经济利益和其他实际利益的正常获取,难以保证是否会引发其它分歧与斗争。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整体立法工作
我国致力于构建法治社会,受此目标影响,民商事制度的立法工作进展颇大。我国法律制度体系框架已经构成但并不严明,民商事制度本身也存在体系杂乱的弊端,一旦与民商事制度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发生民商事纠纷,我国更容易陷入被动境地。推动立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促进民商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找到问题并逐一立法解决,为早日实现与国际的民商事制度接轨而研究借鉴其他法系经验,如此才能跟上法治社会的发展潮流。
(二)完善涉外民商事制度
转变现有制度是我国当前实现完善民商事制度的基本理念之一,而其中的境外民商事制度亦极为重要。现存的民商事制度在解决涉外民商事冲突服务中不能很好地发挥理想作用,主要具有过分强调自身主权、与他国协调受阻的局限性,这对发展友好长远的对外关系十分不利。我国正走在不断发展经济并完善自身的道路上,向他国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必不可少,因此需要调整以往的内部法律条例,适应现阶段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的需求。在民商事制度完善上,我国也要虚心求教,敢于接受与自身不同的理论和意见,如解决对外矛盾时可采用西方惯用的“受诉在先”“中止诉讼”等理论。但是同时要坚持正确的主张,表现在当我国先行受诉案件,并且已经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便可拒绝他国做出的判决。
此外,户籍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若想减轻各国在处理民商事案件中的冲突,首先要考虑管辖权由哪方行使的问题。当前我国正着手改变户籍制度,可能不久以后就把户籍制度彻底取消。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户籍制度一定是不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是阻碍管辖权明确归属的重要因素。完善户籍制度,也是对我国民商事制度向国际接轨的一个步骤。
(三)遵循国际礼让原则和最密切原则
我国主张和平、反对战争的友好国家形象长期以来活跃在国际舞台,受到广泛认同和欢迎,在多次处理民商事案件冲突的管辖权问题上,我国也贯彻“礼”的准则,充分展现了深厚的文化内涵。然而只在问题发生时解决问题并不高明,我国正在积极寻求克服冲突发生的途径,即遵循国际礼让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礼让原则通用于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其贯彻落实不仅要考虑法院所在地(国)的利益,还要研究建设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国际制度的问题。礼让原则是在考虑到处理民商事案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与人民利益等的基础上提出,为了避免解决冲突的过程中仅考虑自身主权问题而忽视他国主权因素,促使矛盾恶化,破坏友好邦交,实行这一原则并不会削弱国家的主权,而是增强、强调一个国家的主权。最密切联系原则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一原则对我国国内法律建设有很大启迪,而且在处理境外民商事案件中也扮演重要角色。境外民商事处理过程中会考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出生地、居住地等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再根据当事人的这些已知因素判定其管辖权属于哪国,我国一贯遵守这种约定俗成的规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在国际上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发扬“礼”的精神,奠定解决争端的软环境。
(四)具体实施环节层面
我国要想从自身出发,弱化在民商事域外取证过程中遭遇的冲突事件,就应当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强化与他国合作的意识,双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维护法律共同之处,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为获得其他国家在民商事案件中提供帮助的机会,我国应适当减少妨碍域外取证合作的障碍,此举也有助于国际交往中维护稳定的法律关系和良好秩序。
四、总结
随着我国的对外关系不断上升到新高度,经济发展得到促进,而涉外民商事纠纷也不可避免。我国民商事制度必须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引用他国理论成果这一过程,才能在解决民商事案件纠纷时更游刃有余。这一制度要与国际民商事制度接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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