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22 11:1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钟海燕 点击次数:
摘要:继承法的颁布实施已经有30年的时间,很多规定已经过时,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在即将迎来继承法修订的时刻,作者将根据我国现有的继承法与国外继承法的比较,试论我国继承法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供立法者们参考!
关键词:有条件的限定继承;遗产范围;继承范围;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已颁布实施了30年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已经不太适用。因此,我国面临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工作,本文将尝试阐述继承法需要修订与完善的部分与条款。
目前我国在继承方式上是采取限定继承的方式。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总额,继承人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我国目前的这种限定继承方式存在以下缺陷:
1.没有选择放弃或者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时间的规定;
2.没有限定继承时,需要向有关机构提交遗产清册的规定;
3.没有监督机构;
4.没有丧失限定继承法定情形的规定;
5.没有继承人应概括继承的惩罚性措施。
美国的遗产管理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包括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收集并建立遗产目录,然后才是分配遗产,最后还需要向法院呈交账目。
法国对于接受或放弃继承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三个月内作出表示,继承人有40天的考虑期,三个月内,继承人需作出声明,并提交遗产清册,并于40天考虑期后作出限定继承或放弃继承的表示。
在新的继承法修订中,限定继承的方式暴露出较多的弊端,本文将介绍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作者认为,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将更适合我国继承法的完善。相关制度包括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查找制作遗产清单等制度。
首先,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在就任后六个月,在知道继承开始后六个月内编制遗产清单并进行公证,利害关系人享有对遗产清单的复核权。复核清单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承担应当由法院确定。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继承人在履行制作遗产清单并公证的义务后,可以其所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遗产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排除限定继承的情形,以下情形即使继承人在制作遗产清单并公证后,仍应偿还全部遗产债务并承担责任:
1.隐藏遗产;
2.漏记遗产,虚拟债务的;
3.损害遗产债权人权利,使得遗产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潜在的威胁的。
关于遗产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类型的增加,目前我国遗产的范围已经显得过于狭小,有些财产类型并未包含在遗产的范围内。
以下财产权益类型并未包含在传统的遗产范围内,用益物权和占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股权和合伙权益中的财产权益,因自然人死亡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补偿金、赔偿金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属于被继承人权利、义务不属于遗产。
我国遗产是指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2.个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
3.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
4.债权及其担保;
5.财产权利;
6.股权或合伙中的财产权益;
7.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8.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衍生的财产权益
9.拟制财产;
10.其他合法财产权益。
被继承人的专属性权利和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权利不属于遗产。涉及被继承人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互联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遗产。
以下遗产的处分应当作为分配遗产的份额:
继承开始前五年内,继承人因各种原因,已经接受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应当将其赠与财产的价值计算在分配遗产的份额内。
赠与的遗产份额,在分割时应当从该继承人的应继承数额中减除下来。
另应当对遗产做出特殊性规定:
经适房的继承人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继承由政府回购所得价款,不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增值款项后,成为经适房的合格继承人。
遗体等特殊遗产的继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无遗嘱的,由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习惯,或者由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继承人中合理确定管理人,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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