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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2)

时间:2016-06-22 11:1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 钟海燕 点击次数:

  祖传物的继承与分割,无遗嘱的由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习惯;无习惯的,可在继承人中合理确定管理人,不进行分割,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能采取拍卖、变价等处分所有权的方式分割。

  我国现行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对配偶的继承权没有特殊保护,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太合理,因为被继承人是希望财富应该是向下传承,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会导致被继承人的财产向外流失。另外现时的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继承权,抚养关系成为继承权取得依据,继承的份额,因与尽义务的多少而不同才会比较合理。

  就继承的范围方面,建议按如下方式继承:

  首先:配偶、子女

  其次:父母

  再次: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后: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特留份”进行了规定。但,“特留份”如何规定会更合理?第一、二循序各留多少?是否需要保留“必留份”。在新的继承法中,建议如下变动:

  设立遗嘱时,需为下列法定继承人预留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份。第1顺序:应继承份的二分之一;第2顺序应继承份的三分之一。

  特留份应当依据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所有一切财产,加上某些特殊财产,再从其中扣除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总额来定。

  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应当享有继承权的特留份,该特留份额应当设定为法定继承数额的一半较为合理。

  特留份额应在继承开始前五年内,遗嘱人赠与财产的份额加上继承开始时所存遗产的份额的基础上,扣除债务额后,依据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份额计算。

  以下情形不适用特留份继承的规定:

  1.特留份继承人不再是合格的继承人的;

  2.特留份继承人没有承担抚养义务的;

  3.特留份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近亲属实施严重违背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的;

  4.特留份继承人已经取得相当于特留份的遗产的。

  因立遗嘱人处分遗产,至使必留份、特留份的数额不足的,应可以请求撤销立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相应数额。

  如何撤销立遗嘱人的赠与:

  继承开始前五年内,因遗嘱人的赠与行为导致必留份、特留份遗产不足的,必留份、特留份继承人可以在不足限度内请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产。但以对遗嘱继承或遗赠扣减后,仍不足为前提。

  对遗嘱人继承开始前五年内所有不合理低价的买卖行为,以相对人恶意为限,可行使第一款的权利。

  上述修改建议有违背遗嘱人意愿以及可能导致老年人离婚率上升的的负面作用,但也有维护家庭关系,避免滥用遗嘱自由,避免贫富分化,避免遗嘱不真实的积极意义。

  在遗嘱的形式方面,目前我们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遗嘱形式,种类较少。在新继承法中可以规定增加以下几种遗嘱方式:

  1.打印遗嘱

  2.电子数据遗嘱

  3.录音、录像遗嘱

  4.密封遗嘱

  另外还可增加夫妻共同遗嘱,其特征如下:

  1.必须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

  2.必须在同一份遗嘱中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

  3.内容、形式必须合法。

  其形式如下:

  1.夫妻互为继承人

  2.夫妻共同指定继承人

  3.夫妻相互继承后再由共同指定继承人继承。

  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以合法的夫妻关系为前提。

  夫妻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的可以作出效力上相关联的遗产处分。

  夫妻可以共同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遗嘱的撤回使用合同解除的规定,在夫妻一方死后,共同遗嘱不得撤回。

  最后可以增加后位继承制度以及补充继承制度。

  1.后位继承,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先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继承人,再指定另一人或数人为前者的继承人。先指定的人为前位继承人,后指定的人是后位继承人。

  遗嘱人可以为后位继承人设定取得前位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的条件或期限。未规定后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条件和期限的,遗产在前位继承人死亡时,归属后位继承人。

  后位继承人可以是继承开始的胎儿。

  后位继承人可多次指定。

  补充继承,是指遗嘱人可以预先指定继承人因放弃、丧失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他人继承,前者为继承,后者为补充继承。

  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顺应时事,我们作为法律人拭目以待![参考文献]

  [1]孙若军.继承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2]孙若军.遗产继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田值广.对我国继承法修订的建议和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

  [4]王歌雅.论继承法的修正[J].中国法学,2013(6).

  [5]杨鑫.我国对美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借鉴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1.09.

  [6][美]格劳斯,[美]梅耶.美国家庭法精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版),2007.

  [7][德]弗兰克,[德]海尔姆斯.德国继承法第六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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