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01 10:3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齐婧茹 点击次数:
摘 要 在环境法律文化的构建过程中,引用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理阐述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之间的相互转化,使大多数人积极地维护自己环境利益,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原则的实现和环境保护法所强调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有太多相似之处,以功利主义的角度更让社会大众易于接受,让更多人了解、参与到环境保护的行动中,这是环境法律文化的作用,更是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关键词 环境法律文化 功利主义 环境公益
法律文化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由于长期的习染,公众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一系列认识、信仰、态度和价值观念等。环境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具有文化的功能和作用。它对环境保护有着教育、评价和对环境法治的促进作用。对我国现在的环境保护法律的落实有基础性作用。我国古代的典籍、律法体现保护环境的法律文化有很多,如《逸周书·大聚解》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些不成体系的记载都是出于保护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在工业化之后的今天,商业催生了只顾经济不顾生态的错误发展形式。或者准确的来说,在我国目前来看,还未完全形成大多数人普遍认同的环境法律文化,这就缺少了社会大多数人认知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以功利主义的视角来构建和解读环境法律文化是促进大多数人认知和接受环境法律的一种有效方法。
一、功利主义概述
(一)功利主义概念
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悠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假如这里的当事人都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
(二)功利主义原则
在《快乐和痛苦的计算》一书中,经过计算,边沁主张,人们应当追求:最持久、最确实、最迫切、最广泛而且是最纯粹的快乐,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许多人的特殊利益的总和,所以凡增进了这一个人的利益,也增进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倘使只有空谈社会利益而不研究个人的利益,就不会发生实效。各个人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人,所以法律的目的,应该在于排除一切妨碍个人自由的限制。这就是他所阐述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宪法的精神也有体现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这也正是功利主义所说的只有个人利益才是最真实、最实在的唯一存在,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是一种抽象。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时候,也是在无形中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只要是正当的个人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同一的,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
马克思曾热情洋溢地说:“我们第一次在边沁的学说里看到:一切现存的关系都完全从属于功利关系,而这种关系被无条件地推崇为其他一切关系的惟一内容。”在环境污染、破坏极其严重的今天,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也应该在功利主义中汲取营养,尤其在中国这片国土上,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的法律文化确实薄弱的。环境保护需要意识觉醒的社会大多数来共同促进环境的治理和改善。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制度的完善上,法律的实施上都需要借鉴功利主义注重个人利益的现实实现上。
二、功利主义是环境法律文化中的应有之义
“私的毛病在中国实在是比愚和病更普遍得多,从上到下似乎没有不害这毛病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如是说。既然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的,那么在环境法律文化的构建,在环境法律的立法上过分强调环境公共利益是不是会有不妥之处。以强调环境私益成为环境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在当代中国大多数人更能受教和主动适用。
(一)以最大幸福原理的角度看待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我们从漳州PX项目爆炸说开去。PX项目是一种替代性资源投入工业化生产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这种形式的工业生产在严格的监管之下是不会伤害人体健康的,在国外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在我国却出现了纷纷抵制的事件。
但是当每个人考虑到自己的生活中都必须要用PX项目的产品,再来谈该项目的建设投产就会更容易让大家同意和接受。只有公共利益包含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功利主义所倡导自己的利益才是最真实的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不过是一种抽象的利益,要想达到这种抽象的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不考虑个人利益,实现社会公益是不可能的,不关注个人的环境利益谈何环境公益是实现。
公共利益就是抽象的,让一个理性人放弃自己切身利益而去追求一个空洞远大的利益是空想社会主义存在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是不可能出现的,更何况它还有可能会危及自身利益。只有让每个人的利益都得到保障或者最起码不侵害时,才有可能考虑公共设施的建设,公共利益的保障。
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不给其发展机会,还要去伤害其生存环境甚至还有人身伤害,作为一个理性人,在理性的思考下作出理性的决定,都不会只注重空洞的公共利益。用功利主义去思考邻避效应会让我们豁然开朗,用功利主义的衡量标准去看待其中的矛盾,用功利主义去看待邻避效应更能让人们接受。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与功利主义原理有异曲同工之妙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头活水。而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也是功利主义中具体的个人利益的真实体现,这里的公众参与就是大多数人的参与,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的综合与平衡。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目前都只是流于形式。
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则是已经到了即将决策的阶段,这里面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处于弱势地位,对个人的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的环境利益也只能一笔带过。对于公众参与的人员我国规定过于狭窄,只有对其直接利益有影响的人才能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应该把有间接环境影响的人们也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这样注视着环境利益的人就会越多,社会公众利益就会得到越大的支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就是在保障每个人的个人利益,间接形成了环境公共利益,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三)“环境公益”是环境私益的总和
2015年开始实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我们翘首以待以为全国将有大面积的环境公益诉讼爆发,但事实总是出人意料,虽然现在许多地方都已经建立起了环境法庭,但是案源不足是每个法院都面临的尴尬问题,就连环保第一个法庭的贵州清镇法庭也是如此。与此同时,我们都可以看到在我国这片富饶的土地上,环境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和严重,为什么会没有环境公益诉讼呢?原因只有一个,个人的环境利益尚无人问津。目前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只在对生活要求质量高的少数的高精尖的人群中,对于大多数人是无从顾及环境保护的,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景依然很令人担忧。只有唤醒沉睡的大多数人,才可能维护好环境公益。
在新《环境保护法》、《最高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都在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由人落实,一部法律得到社会上的大多数人的普遍适用,这部立法才是成功的。要想迎来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就要关注每一个个体的、小单位的利益,哪怕是各家自扫门前雪,也是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破冰之旅,如果大多数人的环境私益都得到实现,环境公益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
三、用功利主义的哲学思想来构建环境法律文化
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要看到每一个能动的个人的力量,在每一个个人的利益需求得到满足时,才能使得公共利益进入人们的视野,重视社会的发展。所以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功利主义适当的作为立法基调,是必要性的。
(一)个人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律文化的立足点
功利主义法学在法律的价值方面是以个人利益优先的自由主义为其特点的。个人利益是惟一真实的利益,社会是假想的实体,是由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所谓的社会利益不过是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个人能够实现其最大利益,社会利益就能达到最大化。社会生活对个人是必要而且自然的,人是社会的一分子;随着社会联系的加强,个人会觉得照顾到他人利益对自己更有利,从而使人把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的利益融为一体,形成尊重他人利益的习惯。
把个人的环境利益放在首要,是在环境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完善的第一步。随着认识的深化,意识到仅仅注视个人的环境利益不足以维护自身的环境利益,还需要维护他人的环境利益才能使自身的环境利益实现,那么就达到了边沁所主张的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就是环境公益的实现。
(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得到大多数人认同的首要工作
环境保护在一般人眼里还是不受重视的,要用大多数的力量来实现环境公益,那么让他们了解环境利益是首要任务。做好宣传教育,使沉睡的大多数关注到环境利益就是个人利益,鼓励个人保护个人的环境利益,让每一个具体的个人积极参与每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充分表达个人的诉求,环境保护的需求,对于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个人都可以运用这个法律手段,私益是公益的一部分。环境公益的维护需要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这是环境保护需要的广泛的社会基础。成熟市民社会是环境利益实现的“皮”,环境保护法律是环境利益实现的“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环境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完善需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
四、结论
在构建环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明白环境公益是以环境私益以点到面构成的。我们都应该用法律保障公共环境利益,而个人环境利益的就是保障社会公共的环境利益的具体实现,对大多数人最大幸福原则是最完美的阐述。功利主义引入环境保护有现实意义,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司法救济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宋蜀华、白振声.民族学理论与方法.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
[2]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商务印书馆.196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
[4]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述评.安徽大学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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