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10 10: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lunwenbuluo 点击次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由此而产生的更多争议也涌向了法院,使法院负担过重。为了更好地处理社会矛盾,理论和实践都在积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被国际社会推崇为有效解决争议的“东方经验”调解制度备受人们的关注。各地法院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调解实践模式,其中,尤以立案阶段调解富有代表性。立案调解具有社会需求性及其本身制度的正当性,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的做法参差不齐,主观性太强而规范性不足的问题,甚至产生利用立案调解制度推卸审判职责、损害当事人合法诉权的情况。在大力发扬马锡武审判方式的今天,调解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也日渐凸显,因此必须重视新的调解制度的逐步构建。
【关键词】立案调解制度;对策
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的基础上,我国还将继续的进行新的法律制度的探索和改革。而立案调解制度正是当下我们正在进行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立案调解制度的现状
(1)法律对立案调解的规定不明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立案调解这一程序。在立案庭开展立案调解与法院系统要求的立审分离是相矛盾的。立案庭是立案还是审案,不仅当事人困惑,立案法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无章法可依,致使立案法官在启动调解时和调解过程中难以积极行使职权。(2)法律对调解制度所作的规定不够充分。现在的调解制度实行调审合一模式,法官往往起到了给当事人信息传递的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讨价还价,影响法官的尊严和法院的权威。(3)立案调解与法院内部管理相矛盾。法院将各部门的调解结案率、案件审理效率等作为考核审判工作好坏标准,开展立案调解使立案庭与各业务庭之间出现矛盾。(4)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法院及法官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的现象经常发生,为了尽快使当事人“达成”调解,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我国立案调解的对策
(1)主动提出调解方案时应慎重。在案件事实不明、双方当事人争议大的情况下,适宜以宣传纠纷处理规则、规劝遵纪守法的方式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不能偏听偏信,防止因立案调解的不公正而造成矛盾激化。(2)应防止虚假诉讼,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对诉讼标的额大、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抗”就轻易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官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调解动因,严格审查基本事实证据,必要时应实地调查。应审查调解双方是否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和权利,对调解协议处分或影响第三人权益的,应当追加第三人后再行调解。(3)调解书表述案件事实应客观公正,真实。原则上应表述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事实,未经查明的事实不能作确认性质的表述,否则就超越了立案调解工作的范围,也容易节外生枝。(4)应做好调解风险告知。当事人在立案调解阶段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能会出现事实和权利义务不一致的情形,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做好风险告知,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否原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对事实和权责有正确、清晰的判断,从而自愿行使其处分权,防止蒙骗或者误解情况的发生,避免纠纷反复。(5)应坚持公正的调解程序。注意审查案件是否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商业机密,应明确确认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对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和自愿接受结果都应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确认。对调解协议内容不清、不准确或者今后执行难度较大的,应给予必要指导,加以修改完善。要始终保持公正、中立调解,主动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利,为调解息诉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
三、立案调解的受案范围
建议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立案调解程序作为独立程序确立,将立案调解程序尽快纳入立法议程。在程序法中明确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明确立案调解程序,使之独立于庭审调解之外。明确适用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在立法时下列六种类型案件可纳入立案调解的案件范围:一是涉及社会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二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是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冲突激烈,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四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五是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六是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明确立案调解的运行模式。在建立立调解案件模式时,为了克服随意性,就必须对案件流转进行规范,在规范时还要考虑到效率和范围问题,所以在案件立案后,要根据实践经验对案件按能调和不能调案件进行分流。法院立案庭主要对已经立案的、事实清楚的简单案件、易于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
四、结论
立案调解是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的一项大胆改良,它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创造性的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符合现实需求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正逐步成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立案调解工作,不仅是新形势下司法为民的新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举措,更是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通过民事诉讼立法对立案调解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立案调解制度必将为法院调解注入新的活力,成为一种主流的纠纷解决高效机制。
参考文献:
[1]杨雅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立案调解制度构建的再思考[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2]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
[3]沈恒斌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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