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鉴别 论文检测 免费论文 特惠期刊 学术答疑 发表流程

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2)

时间:2013-09-01 13:5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论文部落 点击次数:

 
  我国只是将商标列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所谓的商号依旧按照《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因此法院的一些关于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判决结果,即使我们觉得显失公平,却因为未将商号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无法判定商号与商标在同一法律体系内效力的大小。由于法律上的无依据,使得一些企业多年来为商标所做的努力成为了其他企业的“便利车”,这样既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一)完善商号的知识产权立法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商号进行了保护,但这也是造成商标与商号在各自领域内有冲突的主要原因。也有学者建议:由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商号权法,所以造成了这种纠纷的大量存在。因而需要商号立法的出台,不仅保护商号权利人,也规范商号权利人的行为,并在登记核准时就规范其行为,使其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机会。而笔者认为,如果要彻底解决商号和商标之间的冲突,必须将二者纳入同一步法律中加以规定较为适宜。首先,必须将商号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之内保护商号在先权。保护商号在先权是指在先权对世权属性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权能上的独占性和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绝对性,也必然要求必须保证在先产生的知识产权在法定的时间、空间维度内不受羁束,要求在后权尊重在先权;否则,在先的知识产权就无法利用其绝对权属性并实现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知识产权等在先权利表征的是既定权利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威性安排或认可,是不允许在后权利随意打破和搅乱的。保护在先权,也是对大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取得的在后权利的否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的帝王地位决定了保护在先权在解决冲突时的普遍适用性。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是商号权的在先权利确一直被现存的企业名称注册制度制约而得不到发展,特别是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时候,因对商号权的在先权利保护的缺失而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我们应该清楚,商号权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身是不可分离,它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人格的化身,相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具有更强的人格性。与此同时,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生产状况的象征,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号权也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这也是商号权与一般民事名称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因此,从商号权的内容所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上来看,在权利类型上应该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应当将其独立立法,更有利于对商号和商标的保护。
 
  (二)加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诉讼被称之为是当事人解决权利冲突、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原告与被告均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事先加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标和商号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这也是我国许多学者所倡导的。在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这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而把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的知名度;二则可以不断扩大商标保护的领域,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又能加强对商号的保护。但是,在我国许多企业的权利人对自身权利没有保护的意识,这也是加剧了商号与商标冲突的一个因素。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权利人更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他人恶意利用自己商号与商标的意识。因此,最好的做法是将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为同一名称,这样即可以既能够提升自己企业的知名度,也可以防止他人的恶意侵权。
 
  (三)加强对驰名商号的保护
 
  驰名商号在消费者认定商品的优劣和树立企业信誉上发挥重要作用。驰名商号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号。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号代表着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厂家和商家而言,驰名商号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所以,随着驰名商号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国拥有许多历史悠久、家喻户晓的老字号,如全聚德、同仁堂等,由于这些商号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消费者来讲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由于驰名商号具有的特殊商业地位,可赋予驰名商号跨区域、跨行业的特别保护权,即驰名商号无条件地适用权利在先原则,驰名商号权人有权在全国范围和所有行业内,禁止他人以其商号和同或近似文字进行商号登记。
 
  商号在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越来越显得重要起来,它们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号与商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产品,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价值,可以说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综上所述,只有重视此类现象的存在并且加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力度才可能更好的协调处理问题。任何方法都必须放到现实的土壤中才可以看到其优越性与不足,在实践中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规定,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石慧荣.商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刘春霖.商号与商标一体化策略刍议[J].知识产权,1997(6)
 
  [4]严永和.论商标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商研究,2006(4)
 
  [5]范健.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郭明宝.论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4(1)
 
  [7]杨婧.商号保护和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实证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2(6)
 
  [8]苏跃飞,丁丽红.商号保护制度的国际比较[J].制度建设,2008(5)
 
  [9]张元.商号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6(9)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随机阅读

热门排行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5380085870
微信号咨询:
lunwenbuluo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