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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3)

时间:2015-10-09 10:5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徐汉明 点击次数:


  检察权除具备司法权的一般特征外,因其享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及非诉讼监督权、公益诉讼权等多项权能,还具有“法律监督一元结构”下多层次权力束的复合型权力运行特点。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权的行使须遵循“检察一体、上命下从”原则。但从域内外的理论和实务看,在检察一体原则下仍强调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与行使职权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检察组织体系之重构,既要坚持检察一体原则,又须体现并关照检察权复合型的特征。检察组织体系的改革选项是,建立以主办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中心的检察组织体系,其行使检察权的职能机构与检察官合二为一。这就是构建以检察官四等十二级的司法能力等级为核心、以依法独立办案为中心环节、以主办检察官负责制为基础平台、以单独职务序列工资与职业保护为保障,检察长领导下的检察委员会、主办检察官( 刑事检察官、监所检察官、民事检察官、行政检察官、公益诉讼检察官) 、主办检察官办公室( 职务犯罪检察官、预防犯罪检察官) 类型化检察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与此相适应,需要建立健全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长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制度,实行检察官专司检察职能,不再兼任司法行政事务的职务,不负责组织管理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执行、督察协调司法行政事项,以保证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 聚精会神、一心一意从事检察权行使所涉法益事项,形成评价、问责、惩戒、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有序衔接的检察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
  2. 建立科学高效运行的司法行政事务组织体系。按照司法行政事务( 包括综合、政工、纪检监察、计财等) “一条边、扁平化”模式科学建立司法行政事务组织机构。遵循“精简、效能、集约、廉洁”的要求,省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可设办公室、政治部和计划财务装备局三个部门,市、州可设办公室( 兼计划财务装备) 、政治部两个部门,县( 市、区) 可设综合管理服务部一个部门( 负责办公室、政工、计划财务、后勤服务职能) 。相应设置以秘书长、主任( 局长) 为主导、以司法行政事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义务清单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制为约束,以综合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为保障的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运行体系。相应岗位职级设置可采用“专员制”,即: 办公类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1
  -3 等秘书,研究员( 1-3 级研究员) ,机要专员( 副专员、助理专员、机要员) ,档案专员( 副专员、助理专员、档案员) ,计算机总工程师( 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总统计师( 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等; 政工人事类设主任及人事( 党建) 专员( 副专员、助理专员) ,监察( 纪检) 专员( 副专员、助理专员) ,培训教官( 1-3 级) 等; 计划财物装备类设局长及1-3 级预( 决) 算专员( 副专员、助理专员、预决算员) ,总会计师( 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出纳) ,计划装备专员( 副专员、助理专员) ,审计稽查专员( 副专员、助理专员) ,基建总工程师( 副总工程师、工程师) 等,分别承担具体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秘书长、主任( 局长) 专司司法行政事务,不得兼任审判、检察职务,不负责司法权行使所涉法益事项,以保证以行政首长为主体的司法行政人员聚精会神、一心一意做好司法保障服务。
  3. 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体系。( 1) 建立完善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将司法队伍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分类序列管理。三类人员按照独自的序列发展,不能相互交流任职,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分类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 2) 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提高法官、检察官准入条件,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同层级,设置法官、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在省级、市州( 巡回或跨行政区划) 、基层法院、检          察院设置相应的一、二级大法官大检察官、一、二、三、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岗位,破解省以下尤其是基层法官、检察官晋升通道狭小难题。健全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
  健全法官、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由省级司法机关会同组织部门统一招录,在省一级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统一司法人员职业准入、招录与遴选工作;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3) 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队伍。
  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为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保障和服务,其专业化程度越高,分工越精细明确,效率越高,才能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法官、检察官专注办案。
  完善司法辅助人员配置,增加辅助人员数量,根据岗位需要招录不同的人才,逐步建立起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队伍。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司法辅助人员结构。
  4. 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制度。( 1) 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四等十二级设置高于普通公务员薪酬的序列工资体系。法官、检察官薪金的最低起点比照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行政职务序列22 级设计,依次确定其工资等级。与此相适应设立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及法官、检察官津贴、年终奖金、特业补贴、廉政保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退休保障等相关福利待遇; 建立与此相配套的职业保护制度、职业荣誉制度。在建立薪酬激励机制的同时,需要建立严厉的职业约束机制,包括违反职业纪律的工资降等、降级、降薪制度,廉政保证金剥夺制度,职业荣誉剥夺制度,职业禁止与职业惩戒制度,从而形成科学完备的职业激励与职业约束保障体系及运行机制。( 2) 建立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与司法警察类、公务员综合管理类及专业技术类等职务工资标准相协调的保障体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比照司法警察类、专业技术类等工资标准序列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略高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工资标准序列管理。
  5. 建立“两权适度分离管理”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考核标准。加快制定以法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为主体的执法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办法,形成科学完备的法官、检察官职业准入、晋升、遴选、转任、退休、惩戒、淘汰、职业禁止等激励约束机制; 加强制定以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为主体的执法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办法,形成科学完备的法院团队、检察院团队执法激励约束机制,将法院团队、检察院团队的执法状况与院长(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的职级晋升、转任、惩戒、淘汰挂钩; 加快制定以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和考评办法,形成科学完备的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准入、晋升、遴选、转任、退休、惩戒、淘汰、职业禁止等激励约束机制。
  这三个评价体系和考评标准适应三类不同的主体和对象,不再互相套用、互相替代,形成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各自类型化与科学完备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考评方法,保障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适度分离的统一运行。
  6. 整合司法资源与司法行政事务资源,探索“两权适度分离”与协同融合的方式方法。按照类型化区分的原则,优化与整合法官遴选委员会、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与党的组织系统、纪律检查系统的资源,界分职能,探索适度分离与协同融合的方式方法。比如,法官遴选委员会、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主要从法官、检察官中挑选精英人才参与; 法官考评委员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由法院、检察院内部党的政工部门主持,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按照自治原则推举产生,行使自治管理职权,可由政治部主任兼任会长; 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要由法院、检察院党的纪检部门主持,由法官、检察官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委员会行使职权; 党的纪律检查、法官与检察官的培训职能可与党的政工部门合署,可设立纪检专员( 副专员、助理专员) ,培训教官( 1—3 级) 岗位,纪检专员参加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亦可担任常务副会长。
  7. 建立省会中心城市保障水平为基点的省以下经费与技术设施设备“相对均等化”的统一管理体制。这个管理体制的核心要素是构建“五个体系”: 以省会中心城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工资、津贴、医疗、住房等“相对均等化”保障水平为基点的职务序列及工资福利保障体系; 以强化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为基点的公用费、办案费、信息技术装备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国际司法合作经费的现代司法保障体系; 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基点的司法信息现代化保障体系; 以提高司法能力为基点的人财物司法管理体系; 以推进“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装备现代化、建设规范化、保障制度化”为基点的项目实施体系。实施机制方面,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之一是省以下( 市、州,县、区) 法院、检察院均作为省级独立的预算单位,通过层级法院、检察院预( 决) 算专员统一编制,由省级法院、检察院汇总,送省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省人大审议通过后,由法院、检察院一体执行; 建立省级法院、检察院对市、州、县( 市、区) 派驻预( 决) 算专员制度,统一行使预( 决) 算执行、监督管理; 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预( 决) 算的专员监督执行制度,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监管和审计,省财政、审计部门统一稽查和审计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既保证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有效执行预( 决) 算资金,确保司法权及时高效行使,又充分发挥上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管理预( 决) 算方面专门监管的优势作用,同时接受省级财政、审计及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既防止相互包办代替,监管、审计、稽查“越位、错位、不到位”,又为监管、审计、稽查形成合力、增强司法行政管理的效能。
  方案之二是由省级法院、检察院预( 决) 算专员统一编制全省法院、检察院预( 决) 算,直接提请省人大审查通过,由省级财政、发改委部门保障执行,以避免和防止省级财政、发改委等行政部门对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所需保障干预控制过多。
  8. 推行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与养护、后勤服务等维持机关运转层次的事务性工作专业化与社会化。为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高效、协调、灵敏、有序运转,避免人力、物力、财力浪费,可以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中引入社会化机制,将基础设施建设、水电气公共服务、司法人员体能训练、医疗卫生等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分流改革,采用招标、租赁、合同派遣、购买服务等形式交由公共事业部门和社会服务组织承担。这种方式使得司法行政事务管理者专司与司法权运行密切相关的管理工作。
  9. 加强和完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组织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完善中央司法事权层面,需要回归“一府两院”在宪法中的定位,加强完善党对中央司法事权统一领导的实现形式,赋予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作为中央政治家领导集团的重要成员,纳入中央政治局委员的重要人选,既加强党中央对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又提升其在法治国家的地位与作用,使之与最高行政机关在党内的地位基本相协调; 党中央定期听取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党组贯彻执行党中央制订的法治方针政策策略及司法工作的重要指示,领导支持和保障司法权统一正确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机关党的组织体系层面,坚持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兼任党组书记的模式不变。法院、检察院党组的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统筹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行使,履行推进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支队伍建设的职责,推荐选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强的人员作为法院、检察院层级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和支持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责,查究司法人员执法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了保障司法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既有序分离又协调运行,提高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保障司法权行使的效能,省以下司法机关担任司法行政事务职责的秘书长、政治部主任有必要参加党组,使司法行政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点项目建设、大额经费开支等纳入集体决策范围。
  此种模式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统一领导; 遵循“两权适度分离”运行规律,有利于保障司法权统一正确行使; 同时遵循司法资源优化配置集约高效的原则,可以有效纠正和防止司法权的行政化趋势,巩固和发展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成果。但推进“两权适度分离”改革需要关注这一制度运行的生存条件、人文环境、内部与外部相关掣肘因素。考量我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政治资源约束及法治文化影响等因素,当下推进“两权分离”
  改革,既需破解外部“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难题,又需破解司法内部行政化强化的趋势。故此,推行司法机关内部“两权适度分离”改革从制度长期功效层面评价,亦属权宜之计的过渡方案。这一方案相对于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而言,因其遵循“检察一体”原则,尚可推行。但对于承担单一审判职能的审判机关而言,因其遵循“审级监督”原则,会使这一方案的不足之处得到全面充分展现,包括其上级审判机关拥有对下级审判机关院长的提名权、享有对下级审判机关高级法官任免的话语权,经费及其财务的管理权,而使其获得了对下级审判机关人财物保障的决策权、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从而使“审级监督关系”异化为层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为履行审级监督、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埋下了严重的隐患,这也是审判机关内部推行“两权适度分离”制度的硬伤,其改革实效有待观察。
  ( 四) “外部综合分离改革”的设计及渐进选择该模式选择依托党的政法委设立司法委员会,设立国家及省级司法委员会,与党委政法委合署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运行模式: 党委政法委受中央和省委委托,统一管理省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等司法行政事务,对外作为国家机构代表国家统一管理司法事务。司法委员会( 政法委) 的主要职责为: 受中央委托对司法机关人财物事务统一管理; 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排除地方、部门和个人干预司法; 查究司法人员违规违法行为; 协调国际司法合作等司法事务; 不再介入司法个案。这一改革方案的优势在于: 由司法委员会管理( 内部通过政法委) 司法行政事务,既坚持了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原则,又优化了国家权力结构,改革后的国家权力结构将是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三委”( 即政府、法院、检察院、国家军事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司法委员会) ,国家权力结构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关键性一步。其功效在于实现司法权运行的协调统一,发展完善科学完备的司法管理体制。相对审判机关而言,其上下属于审级监督关系,其改革的最优目标选择在于实现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法律实施的解释指导工作,从而有效维护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级监督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既破解审判权运行内部行政化,审级监督权异化为“上命下从”的行政领导及监督权的难题,又破解审判机关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带来的受制于司法行政权的尴尬境地,并防止审判机关党的组织沦为司法行政机关下级附属组织的混乱状态。
  相对检察机关而言,构建“上下统一、横向协作、两权分离、整体统筹”的现代检察制度体系,确保法律监督权公正高效行使,其更适宜运用“内部两权适度分离”的模式。“外部两权综合分离”模式既适合中国“一元政治权力结构”下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军事权适度分离控制与协调的国家权力结构,又吸收了人类司法管理的文明成果。
  结语
  以上诸种制度设计均各见所长。笔者主张在我国目前条件尚欠的情况下推进“两权内部适度分离”改革,即尝试推行法院、检察院系统“两权适度分离”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待条件具备之后,再适度推进“外部两权综合分离”改革,建立科学完备的司法委员会管理模式,即通过构建国家和省司法管理委员会( 与中央、省委政法委员会合署) ,统一行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财物行政管理事项,从基础性、源头性制度安排层面根治“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顽症,既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优质人力、充足财力、丰实待遇、高效监督、科学管理”的现代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系,又完善国家“一元政治权力”结构下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互相制约的国家权能结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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