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最新国际发展与国内趋同(2)
时间:2015-05-26 09:50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高苗苗 点击次数:
(二)套期会计准则—IFRS9《金融工具:套期保值》
原先的国际套期会计准则,对被套期项目和套期项目的认定范围较窄,将期权、远期等衍生品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核算,只将内在价值部分视为套期工具,设置了80%—125%的衡量有效套期的标准且要求回顾性评价,不允许套期关系变更后进行重新平衡等,这些都背离了风险管理的理念,同时会给运用衍生品的企业造成较强的利润波动。
新的国际套期会计准则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司风险管理为原则,更关注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及该经济关系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新准则具体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第一,拓宽了先前的套期会计准则中对被套期项目(符合条件的风险)的认定,即非金融项目、衍生品、组合和净头寸、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投资都可被认定为被套期项目。
第二,拓宽了先前的套期会计准则中对套期项目的认定,即非衍生金融工具可被认定为套期项目。虽然我国目前的实务工作中,非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利得或损失的案例很少,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情况会持续增多。例如:某实体企业为了规避预期购买商品所面临的价格风险,投资于某期货投资基金,而该基金又投资于商品类的套期工具,那么就需要将该基金指定为套期工具。
第三,改变了对期权、远期合约以及外汇衍生品的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即将期权合约中未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部分的变动、远期合约的利息部分的变动以及外汇基差部分的变动,都作为不可避免的套期成本,按照成本法而非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并以此在利得或损失上进行确认。而在原先的IAS39中,企业运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应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而时间价值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要在利得或损失中确认。这并不符合风险管理的理念,因为风险管理中通常将期权的时间价值部分视为套期保值的成本。远期合约和外汇衍生品也类似。
第四,删除了对于套期有效性的量化评价,原先的IAS39要求只有当套期保值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才能运用套期会计。然而,很多情况下的无效套保并不是由于企业故意错配或想借机混合投机交易导致的,而是由于市场无效、市场交易品种限制或交易期间不匹配造成的。同时,取消了回顾性评价要求,即企业不用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来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而原先的准则要求企业对每一单笔的购销交易在期末都要做预期性评价及回顾性评价,这给财务工作带来了繁重的压力。
第五,删除了套期会计处理中企业对“基数调
整⑤”的选择权,即规定如果采用现金流套期会计的某项预期交易确认了一项非金融项目,那么企业就应该运用基数调整;同时,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认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根据原先的IAS39,企业有权选择是否运用基数调整,既可以选择运用,也可以选择先保留资本公积中递延的利得或损失,在被套期项目对利得或损失产生实际影响时,再将相应部分转移至利得或损失中。
第六,允许套期关系变更后进行重新平衡,即如果套期关系发生变化,仍然允许某部分的套期关系存续,而不会强制全部的套期关系终止。同时,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在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能够定期根据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内在经济关系的变动情况,重新调整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套期数量、修正套期比例,确保套期比例持续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第七,禁止企业主动终止套期关系,即当一个企业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时,只能当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或者套期终止或者不再符合套期会计时,企业才能终止套期会计。
第八,提高了披露要求。企业需要披露其风险管理战略、该战略是如何被用于管理风险的,以及一个企业的套期活动是如何影响其预期现金流量的总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
此外,IASB将“宏观套期会计”从“套期会计”中分离出来,对其进行了单独修订,于2014年4月发布了讨论稿。与“一般套期会计”不同,它主要是为了解决实务中动态风险管理的问题,即由于风险管理对象本身不断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被管理的资产和负债组合成为随时有进有出的“开放性组合”,这种动态风险管理的显著特点是没有可辨认的风险,被套期的风险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当前宏观套期会计准则(讨论稿)仍处于修订阶段,还存在较多疑难问题,例如:需进一步评估在主体财务报表中反映动态风险管理的困难;需对动态风险管理进行清晰的定义和描述;需确定组合重估法拟规范的风险和行为类型;需确定组合重估法是否应考虑预期客户行为改变、提前还款风险;需确定组合重估法如何应用于低于基准利率的工具;需确定组合重估法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方法等。
(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IAS32和IFRS7
自2005年8月IFRS7发布之后,IASB对其以及IAS32进行了多次修订。其中最主要的修订包括:2009年3月,发布了《改进有关金融工具的披露》,修订了IFRS7中有关公允价值计量和流动性风险的披露要求;2010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澄清和改进了IFRS7中的某些披露要求;2010年10月,修订了IFRS7中有关金融资产转让的披露,加强了对继续确认或终止确认但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2011年12月,发布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修订了IAS32和IFRS7中的相关披露条款;2012年5月,发布了2009—2011年周期的年度改进,修订了IAS32中的权益分配的税收影响。
(四)公允价值计量准则—IFRS13《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确认的核心。而在IFRS13发布之前,国际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指引仅包括在IFRS9(IAS39)的应用指南中。IFRS13在如下七个方面对公允价值进行了明确:
第一,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或披露的情形。
第二,修改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允价值是脱手价格(退出价格),而不是进入价格,即取得资产、承担负债时的交易价格;二是强调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特征;三是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并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
第三,明确了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时的处理。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且其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不相等的,应当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明确了估值技术在确定公允价值时的具体运用。一是企业的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二是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是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应当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五,明确了公允价值层次。企业应当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输入值按照优先顺序分为三个层次,并依次使用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和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级输入值是指在活跃市场上相同资产或者负债的价格,不需要做任何调整,例如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价格;第二层级输入值是除了第一层级输入值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该资产或负债可观察的直接或间接输入值,例如依据相关股票的1年期和2年期期权的内含波动率推算出的3年期期权的内含波动率;当第一、二层级的输入值都不存在时,企业应运用不可观察的第三层级输入值,例如管理层对未来1到5年的财务预测,计算股票期权时所运用的历史波动率。
第六,对不同类别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提出了具体要求或原则。将资产和负债分为非金融资产、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这三类。尤其针对最后一类,规定可以以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出售净多头(即资产)或者转移净空头(即负债)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金融资产/负债组合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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