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无序性探析(2)
时间:2013-11-20 10:2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金珊徐美 戚越 王天捷 点击次数:
(六)民间借贷监管缺失
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需要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各自都进行一定的风险防范以降低将来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但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机构过于简陋,没有应有的借贷程序和制度,权利高度集中。
首先,法律监管缺失。虽然政府对民间借贷开始重视起来,但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民间借贷只做了简单的规定,并没有成形的体系和制度规章可解释。其次,行业监管缺失。在走访中项目组了解到,一些资金互助社的注册在民政局完成,由工商局监管。但2007年1月,依据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中可见银监会也对民间借贷有着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实对民间借贷有着监管职责的部门还包括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发改委等。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职责分配不明确演变成了监管的盲点。更主要的是,民间借贷机构多如牛毛,监管成本过高。而且大多数民间借贷机构运营简单,缺少有效的财务运营记录,相关部门很难进行监管。这也导致了虽然国家开始重视民间借贷并多次提出加强监管,可实际情况下相关部门的检查也只是走形式,而不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
四、针对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并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
我国缺乏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与民间借贷的立法发展极不协调,且现存法律法规多为对借贷行为禁止性倾向的条例。我国应借鉴多数国家的经验,完善专门针对民间借贷又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借贷范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利率、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严厉打击高利贷和暴力讨债的行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将民间借贷无意识地操作为非法集资的事件再次发生。
(二)建立监管体系,防范系统风险
对监管民间借贷的部门进行明确的设立,杜绝部门职能交叉而无人监管的事情继续发生。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制度,推进民间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的进程,有利于民间借贷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建立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后,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能做到步步跟进,把握好民间借贷的各方面信息如利率、规模等,为货币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发展
正规金融供给短缺,资金供求矛盾突出,是民间借贷利率"疯狂"的主要原因。此次民间借贷风波暴露出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市场的原有架构已不再适合现行经济体制的发展。民间借贷虽无金融之名,但已有金融之实,将其纳入金融市场的体系已是现实的需要。优化现有金融体制,完善民间借贷结构,完成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对接,建立起以正规金融为主,非正规金融为辅的多层次金融体系。
(四)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
征信体系不完善也可能导致银行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目前我国的征信机构缺乏公信力,信用数据的覆盖面不广,难以实现共享,必须加强建设,进行创新。除了传统的征信系统和评级公司外,互联网也为我们提供一个新的平台。互联网可以利用其收集大量数据以及进行云计算的优势,将信用数据进行联网分析,合理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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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对农村金融的影响探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JSSPITP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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