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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工业调整法》对农民增收的启示

时间:2016-02-15 11:1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邹明晶 点击次数:

  摘要:马来西亚于1975年颁布了以“制造业许可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工业调整法》,有效提高了世代从事农业的土著人的收入,缩小了各族群间的收入差距。但也导致了族群内部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农民同样是中国的低收入群体,农民收入低也是中国城乡收入差距大的原因之一,因此,该法对于中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业收入、颁布高效力层级法律三方面来实现农民增收。

  关键词:马来西亚《工业调整法》;农民增收;城乡收入差距

  一、马来西亚《工业调整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马来西亚人口包括马来人、华人、印度人和其他少数族群,土著(马来人和少量其他的原住少数族群)主要从事水稻种植业,华人主要为锡矿业工人,印度人主要为铁路和橡胶园工人。锡矿业、种植园业作为支柱产业,造就了华人和印度人的经济优势地位。

  马来西亚当局将1969年的“5.13”事件归因于不同族群间的经济差距。1970年,华人和印度人家庭的月均收入分别为马来人家庭的2.29倍和1.73倍。此外,马来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6.79%,但马来人家庭占到了贫困家庭总数的74%。

  1971年至1990年为马来西亚“新经济政策”时期,其目标之一是:20年内将土著、非土著马来西亚人、外国人拥有和经营的工商业比例调整为30%、40%、30%,《工业调整法》也应运而生。事实上,1968《投资鼓励法》和1969年《外汇管制法》已对外国资本所占比例进行了限制。可见,《工业调整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华人(和印度人)资本,培养土著工商业群体,以缩小不同族群间的差距。

  (二)主要内容

  该法核心内容为“制造业许可证制度”,即制造业企业必须申请制造业许可证。获得许可的条件集中在所有权方面:1、马来西亚企业必须至少将股权的30%给予土著;2、外国企业必须至少将股权的70%给予马来西亚人,其中至少给予土著30%。另外,雇佣工人中至少有50%为土著人。

  二、马来西亚《工业调整法》实施影响

  (一)积极影响

  该法的实施大幅提高了土著人在制造业企业中所占有的股权份额,从1970年的7.5%增加到1990年的20.3%,且20.3%的统计数据未将一些本地控制公司、指定公司和大型华人企业中土著人所占股权计算在内。有资料显示,早在1984年,全国77%的锡矿业股权、60%的种植园业股权和77%的银行业股权已被马来西亚土著人所实际占有,而这些都是占有较大经济比重,产生巨大效益的行业。

  此外,1770年到1990年,华人与马来人平均月收入之比从2.29下降到1.74,印度人和马来人的平均月收入之比从1.73下降到1.29。此外,全国马来人的贫困率从1970年的56.4%下降到1990年的23.8%。

  (二)消极影响

  不过,该法的实施也导致了族群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从1970到1990年,华人族群内部的收入比从1.47增长到1.72,马来人族群则从1.43增长到1.55。

  一方面,带动土著族群整体的股权占有份额、收入增加,贫困率下降的人群为土著人中的富人,其中中下层民众并未获益较多。导致该现象的原因一是土著中的中下层群众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股权,也没有经营管理工商业企业的能力和经验;二是世代沉淀的重农意识让许多土著人不愿从事工商业。

  另一方面,华人、印度人等非土著族群土地拥有量少,多为企业雇工,少数经奋斗成为企业主。对于雇工中土著比例不足的企业,达到50%的要求最便捷的办法就是辞退部分非土著雇工,雇佣土著员工,导致许多非土著雇工面临失业和贫困。对于工商企业主来说,为达到至少有30%的股权比例由土著拥有的要求,不得不与土著中愿意且买得起股份的富人合作。另外,马来西亚政府工作人员多为土著,非土著人开办的企业为了在马来人优先的背景下申请到许可证,不得不向官僚阶层寻求合作,而马来西亚的官僚、富人阶层多半会选择大型的、效益好的企业合作,于是不少中小型企业难以获得许可证,进而导致大量非土著人开办的企业面临歇业,这部分人的收入也急剧减少。

  三、马来西亚《工业调整法》对中国农民增收的启示

  《工业调整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土著收入,缩小族群差距。土著收入低的原因在于其大多从事农业生产,而农业收入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与我国国情相似。因此,该法对中国农民增收具有借鉴意义。

  (一)转移剩余劳动力是重要手段

  《工业调整法》即是通过让土著从农业转向收入更高的制造业,实现其增收。中国人多地少,更需将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这样既促使农村居民从事更高收入行业,又能提高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收入。笔者认为,一方面要让农民能够且愿意转移到非农产业;另一方面要给予转移后的农民足够的保障,相应措施如下:

  1、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明确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以严格限制人口流动。2005年底中国开始对户籍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已有多地取消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的划分,但大部分地区还未取消。同时,户籍制度常与医疗、卫生、教育、住房、就业等政策挂钩,使农民进城后难以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因此,应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减少农民进城以及从事非农产业的障碍,提高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积极性。

  2、完善对农民工的保障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其收入并不必然得到提高,相对其工作时间和强度,农民工依然是低收入群体。改善这种状况:一要做到“同工同酬”,统一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且使农民工子女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相同的教育资源;二要提供培训,包括工作技能的培训和法律培训,分别用以提高其职场竞争力和维权意识;三要保障农民工结社自由,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较为突出,与其依靠外部力量,不如让农民工联合成立合法组织来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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