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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风险问题研究(2)

时间:2013-08-24 16:3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胡雪娇 点击次数: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

  三、形成当前这些问题的原因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1、审查内容遗漏: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再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2、没有尽职调查在实践中,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3、判断错误: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专注于提供小额借贷地特殊机构,是按商业模式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它在我国的产生有其特殊的背景。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获得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于它通过有效的商业设计为小额信贷找到了盈利的路径,不仅为农民或微型企业的生产提供了金融支持并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更为我国丰富的民间资本找到了新的投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与发展,不仅是金融组织形式的创新,更是一次金融体制的颤变,但这种创新给现行金融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小额贷款公司虽在理论上从事金融业务,可在实践中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不具有金融法所应赋予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的模糊不仅致使其经营自主权的权利形态无法得到了法律明确的肯定,也导致了营运监管的一片混乱。政策默许小额贷款公司可获取较高的贷款利率,但又与现行法律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突。经营自主权的明确是小额贷款公司得以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保证;营运监管主体合法的选择是确保小额贷款公司有序与稳健经营的前提;较高贷款利率的安排是小额贷款公司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利润保障,这些所必须明确的主要问题,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答案。这就产生一个悖论:一方面承认它从事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不赋予它从事这种行为的相应权利。因此,有必要从法理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这些尚处于相互矛盾的规范予以厘清并加以矫正,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以期重构小额贷款公司所应适用的法律制度。

  建立小额贷款的偿还机制,现行的小额贷款偿还依靠两种方式,一是抵押物,二是多人联保,小额贷款是低收入者,如果真将其仅有的抵押物进行清偿,更会造成低收入者的贫困,这与小额贷款的宗旨是相悖的。所以,如果将低收入者的未来的收益纳入偿还体系,或者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由担保人和借款人拿出一部分保证金进行担保,既可以减少贷款者的风险,又不会对借款者造成多大的损失。

  小额信贷在推动扶贫工作进村入户、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尽快解决温饱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丰富了中国扶贫工作的观念和手段。我国有2/3的贫困人口集中在西部农村,每年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有很多扶贫款投向西部农村。但是许多政策性扶贫贷款使用效果不好,并且非法占用、挪用现象十分严重。所以,我们可以尝试政府扶贫款与农村小额贷款结合起来,真正发挥每一分钱的功效。一方面,扶贫款与农村小额贷款结合提高可以提高救灾扶贫款的利用效率,真正发挥扶贫功效;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农村小额贷款资金来源,由政府“输血”功能变为地方的“造血”功能,增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解决小额贷款风险的一些建议

  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这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有着本质区别,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制度与银行又有相似之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制度设立和运作可参照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同于一般企业。总体税负在30%左右。如果能得到财税优惠政策,公司对农户和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完全可以适当下调。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税收减免政策,可参照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性经营可进行适当鼓励。

  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加强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和批发贷款,同时可适当予以利率优惠,降低其融资成本。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引进外资或其他投资主体。应重点选择既具有资金实力,又有丰富的经营贷款等融资业务的经营实体,在接纳新投资的同时,引进新的经营理念,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式、风险控制得到全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结合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和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层面上的信贷资金需求,使其成为支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实现多赢局面。

  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强化监管的实效性。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避免“多头负责、无人负责”的局面。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坚决杜绝只批不管的现象发生。建立相应的监管协作机制。即建立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会议,共同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联手实施监管。制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实施细则,消除监管盲点。监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进行科学规划,严格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与管理,避免过热发展及地方政府利益主导下的过度增长。

  由于资金来源有限,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为了吸收资金,有可能触及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非法集资这两条高压线,最后导致系统性风险出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一定要是有实力的企业或有风险承担能力的个人。因此,必须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尤其是第一大股东,把好准入关。

  五、结束语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对于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并就有关事宜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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