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归类的风险防范与救济
时间:2013-09-18 14:5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高洁 点击次数:
一、进出口商品归类的风险
商品编码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必填项目,直接决定着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及监管条件。在进出口实务中,一旦商品编码申报错误,其适用的海关税率和进出口监管条件也就不准确,这样极易受到海关处罚,既造成财产损失、延迟通关时间,还会降低企业的信誉,影响到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因此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税则》)作为行政法规,具有很强的概括性,不可能对每一种商品都进行详细描述并具体列名;而且由于归类具有鲜明的规则性、专业性特点,即使是经验丰富且专业的归类师也未必能迅速对某一新型产品进行准确归类,往往需要和生产厂家进行沟通,查阅大量商品信息,分析归类要素,最终依据归类规则来判定。进出口相对人仅从行业或技术的角度出发,难免会片面理解税则结构和目录的规定,很容易导致管理相对人与海关之间产生商品归类争议。归类规则和所涉商品要素的双重技术性困难导致企业即使尽到最大努力,对很多新型商品仍难以确定正确的商品编码,出现申报不一致的情形在所难免。因此,加强对进出口商品归类风险的认识至关重要。
二、风险防范与救济
外贸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表达意愿和诉求,达到争议的化解,可以从多途径对商品归类的风险进行防范,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1.防范:充分利用预归类。预归类制度是将归类工作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完成商品的归类,从而有效地提高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高通关效率。目前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有海关预归类和社会化预归类两种形式。企业对拟进出口商品编码把握不准,可向进出口关区直属海关申请预归类。海关受理预归类申请后依据所提供资料作出决定,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当事人可以及时了解有关行政裁定,从而方便进出口。商品预归类不是一项强制义务,是可供选择的解决途径。在实际业务中,很多企业通过向海关申请预归类解决了归类难题,避免了归类错误导致的风险。目前,随着海关的归类工作由“约束性预归类”到“咨询性预归类”的调整,海关将转变职能,将预归类工作中介化,逐步社会化预归类服务。社会化预归类服务是指具有资质的预归类单位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的委托,按照《归类管理规定》,对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的服务活动。由于对于经过社会化预归类服务的商品,海关给予归类认可,因此降低了归类风险、提高通关效率,实现进出口企业、预归类单位和海关的三方共赢。
海关总署联合商务部及报关协会已在天津、青岛、宁波、厦门、南京、大连、上海、广州、深圳、拱北、黄埔共11个关区进行了试点。2012年11月,中国报关协会又分别在广州、大连、南京、江苏、上海进行了五期全国预归类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考核工作。通过考核的培训人员可以申请进行预归类服务工作,预归类服务规模逐渐扩大。2013年3月,根据预归类资质服务考核结果,经中国报关协会研究并征求海关总署关税司及相关直属海关意见,已正式公布确定了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天津渤海报关有限公司、南京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为预归类服务单位。预归类服务由海关走向社会后,便利了企业申请预归类,有利于商品归类困难的预先解决。通过积极推进社会化预归类服务,海关切实降低企业通关成本、缩短通关时间,在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便捷通关环境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口岸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目前,很多进出口企业受惠于预归类制度,通关速度进一步提高,业务量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接受了社会化预归类这一新的服务形式。社会化预归类逐步缓解了企业的归类需求与海关人力资源紧缺之间的矛盾,为企业提供了更优的量身服务。其能够帮助企业在进出口之前解决复杂的商品归类难题。因此,外贸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应通过有资质的社会化预归类服务单位来解决归类难题,企业通过预归类后,可以直接进入低风险通道。预归类制度是避免归类风险的首选措施。
2.救济:充分利用各种申辩途径。首先,应及时向海关进行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对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存有异议或者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与海关发生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进行磋商。应及时向该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并随附相关资料。海关审核材料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磋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磋商。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争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实际业务中,在对海关商品归类不服时,一些企业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表达诉求、化解争议,反而试图采用更换申报海关的方式规避海关对其商品归类的纠正,最终导致自身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应引以为戒。其次,海关管理相对人也可对某一确定商品归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当海关审单部门审核报关单时认为企业申报不一致,企业应及时、积极与之沟通磋商,如认为审单部门的认定有误,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单独就商品归类问题向其所属直属海关提起行政复议,由其直属海关进行归类。因为实际业务中可能会出现审单部门和归类部门对某一商品审核确定的税号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可以向该海关的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虽然此救济途径并不必然能推翻之前的认定,但提供了可能避免海关启动申报不实处罚程序的一种途径。此外,《海关处罚条例》等法规还规定了企业在海关缉私局作出处罚决定前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决定作出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企业应充分重视与利用。再次,可以考虑向海关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申诉救济。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确定商品归类不服而提出质疑的,属于纳税争议范畴。在与海关发生商品归类争议的情况下,管理相对人的这种选择权是受到一定限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即应先向作出决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服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是不服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海关提出行政申诉。所以进出口业务当事人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情况,适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企业相关人员必须掌握动态的商品归类新政策和技巧,要及时关注海关总署官网每年通过“进出口商品归类系统公告”形式对外公布的“新签发商品归类决定”,避免和减少归类错误。因此,外贸企业应避免出现因主观过错而导致的申报不一致,当某一商品无法准确判断和归类时,应及时进行预归类;在面临海关处罚时,应充分利用现行制度下的多元救济途径,降低商品归类风险。只有不断积累归类经验,才能在进出口实务中得心应手,不会因商品归类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
[2]海关总署.全国海关加强综合治税归类补税创新高[EB/OL].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pdb-lish/potalo/tab1/info206564.
htm,201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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