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评估及数据选用(2)
时间:2013-12-23 14:0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赵国阳 陈司谨 点击次数:
功能性贬值=复原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
经济性贬值=资产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税率)×(P/A,r,n)
(二)市场法
市场法要求:一是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公开市场上有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对比市场法中现行市价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以及市场折扣法的要求,此处选用现行市价法更优。
1.从侵权人角度看,账号或者高级游戏装备有稀缺性,市场交易少,价格波动很大(王昌庆,2009),缺乏相应财产参照,有些企业甚至限制该类产品交易。犯罪行为中,侵害人将非法获取的物品进行贩卖,违法分子意在尽快转手谋取利益,其所得收益常常小于实际价值,此时的虚拟财产价格不能反映该财产的实际价值,故采用销赃价格作出判决是不当的,只有在小额纠纷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从受害方(包括用户和运营商)角度看,若该虚拟财产存在活跃的公开交易市场,玩家之间已经存在成熟的交易行为,此时,评估基准日现行市场价格即可作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对于企业而言,采用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也不合适,企业对该市场有绝对的控制力。
因此,只有当虚拟财产具有公开活跃的交易市场时,市场法才可以作为评估的方法使用。同时也证明了司法中,简单利用虚拟财产销赃价格、企业定价等方法确立的犯罪金额都是不科学的。
(三)收益法
虚拟财产本身并不能带来长期收益,企业唯一可以用于收益的标的是企业的网络服务项目。虚拟财产作为该服务的唯一渠道和产品,是影响网络服务范围的重要标准,可以将虚拟财产视为营销渠道,通过收益法间接评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收益法的三个基本要素是: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者资本化率以及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
其中,P是被评估财产的总价值;n为持续经营期限;Ri是当期收益;r是资本化率或折现率。(四)差值法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忽略虚拟财产的时间效益。仅仅返还财产而没有对侵占虚拟财产的期间进行补偿。在此情形下,可以通过差值法计算出贬值数额,从而进行相应的赔偿。该方法公式为:
其中,P'为虚拟财产期间价值;Px为虚拟财产损害前价值;Py是虚拟财产当期价值。
四、财会数据与管理信息影响
(一)收益法主要会计数据选用
1.企业相关业务现金流量表及财务凭证
游戏项目的现金流量表是该评估中首先分析的对象。所谓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企业的当期收益和预期收益受到了相当的影响,在现金流量表中,企业为了消除危害而付出的广告费用和人力成本等。而在现金流量表中具体表现就是一段时间内,企业收入减少、企业为减少危害进行的其他支出等。
2.利润表内相关业务数据及财务凭证
同时反映和佐证项目受损金额的还有利润表。在各期的利润表中,企业项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运营过程中的成本则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中反映出来(刘萍,2006)。损害会导致项目收益呈现剧烈波动。若这些数据异常,评估人员应当重点查阅所属相关会计资料。
侵害后的合理期限内,利润表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下降明显,企业为消除危害、减少损失三项支出上升明显,此时的利润表才可以作为损害结果的合理依据。因此,本方法会计数据的形态特征需要比较突出,利于预测。当然,企业会计数据的选用,不仅限于这些会计数据,评估人员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具有前瞻性的数据,基础财会资料应当至少收集三期数据,预测未来收益应当超过五期(唐艳,2012)。同时,为了应对会计舞弊和会计陷阱,最好是采用已经审计的会计数据,对于尚未审计的部分,应当尽量回避可能产生虚构成本收入的数据,少使用风险较大的会计数据,从而回避会计陷阱。由于在评估中只计算网络服务项目的收益,故在利润数据上,对比毛利、核心利润、净利润三个概念(陈光中等,2006),则应选取核心利润为项目利润计算的标准。
3.收益法会计数据选用优劣
收益法是较为理想的方式,适合大额的损害评估,但某些情形下,外来的损害对企业的盈利影响不大,或者该影响暂时还未从企业会计财务数据中体现出来。采用收益法难以获取会计资料,难以应对一些突发或者不利于会计数据收集的情形,也不适合小额的虚拟财产评估。
(二)成本法主要会计数据选用
1.资产负债表
从成本法计量,应当同时关注企业的管理成本、无形资产成本、固定资产成本三方面,核心是资产负债表。网络服务项目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具有其独立的性质,若网络服务项目只是企业旗下项目的其中之一,不会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因此,需要评估者自行收集材料,合理评估各项资产总和,正确区分财产归属,耐心地收集完整的会计数据。
2.相关固定资产盘点表和财产清查资料
成本法中,固定资产的评估方式应当按照现有的行业标准进行,会计数据主要反映使用各项资产的购置成本以及相关费用,再扣除折旧得到现有价值。相关固定资产的评估在现有条件下较为容易。这些固定资产也是构成网络服务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3.无形资产会计计量
网络服务项目中的核心是游戏软件和相关辅助软件。如果软件是自行研发的,评估方式采用无形资产下针对计算机软件的评估方式;若网络服务项目是通过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获得,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地了解项目运营时间,该项评估的对象也改为该许可权利的价值。
4.费用科目相关支出明细表
费用方面,包括人力资源成本、广告费用、设备维护费用等等。通过较为细致的查阅,可以得出该项目的费用总额,核查清楚数据后,也应当计入游戏项目的成本,但应当排除不属于该项目中的费用。在人力资源成本方面,不仅是持续经营时的人力资源成本,还应当包括企业获取该游戏项目所付出的成本。
5.成本法下的会计数据优劣
在采用企业价值成本法中,所用数据是已发生的交易额,数据准确度比较高,而且对各期会计数据数额走向没有太多要求,不需要评估人员高风险地进行收益预估。但是该方法数据庞杂,容易遗漏,并且工作量也非常大。
(三)管理数据选用
用户名单和在线用户数据。用户名单是项目服务的对象,体现为关注该项目的在册用户人数,即表现出该项目的规模等,而在线用户的波动则反映了项目的发展趋势。在一段时期内,在线用户的数量比注册用户名单更为有用。在线用户的人次是虚拟财产销售的基础,在线用户越多,购买虚拟财产的机会也就多,企业收入就会上升。而由于损害,造成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在线用户人数减少,即使从现阶段会计利润上看变化不大,也应当认定损失,计算损害结果。其损害应当以减少的在线用户比例计算。
以上方法选用的财会数据各有不同,但都存在对数据的评价问题。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排除企业会计舞弊,要求评估人员尽量选用审计后的资料,并有能力对会计数据进行辨析。对于超出企业管理和盈亏的个别数据要仔细核查,必要的时候可以用其他方法进行规避。有时为规避风险较大的会计数据,往往放弃一些实用性较强的评估方法。
五、虚拟财产其他影响因素
(一)企业网络服务项目收入成分
网络服务项目的主要收入是虚拟财产的出售与服务支持。但是,仍有部分收入来源于广告等其他手段。这部分收入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虚拟财产时,应当予以扣除。在成本法中,此类收入也难以对应相应成本,若收入存在多种形式时,应当避免采用成本法。
(二)人身属性虚拟财产的精神损害
部分虚拟财产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例如私人邮箱,网络通讯账号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企业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但对于用户而言,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需要补充考虑的问题,由法官依法自由裁量。
在确定评估假设和基准之后,考虑评估环境,采用两种及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多种方法互相印证(许拯声,2007)。针对性地利用会计数据完整比较,最后得出最具公信力的评估结果。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王昌庆.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初探[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6).
[4]施超.企业价值评估中不同评估方法间评估结果的实证比较与分析[J].中国资产评估,2012(2).
[5]刘萍.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协调和合作[J].财务与会计,2006(6).
[6]唐艳.无形资产评估风险与控制研究[J].财会通讯,2012(9).
[7]陈光中,贾治辉,徐为霞.司法鉴定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8]朱美丹.资产评估中的若干会计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2(9).
[9]许拯声.财务报表阅读与分析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 论文部落提供核心期刊、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SCI期刊和EI期刊等咨询服务。
- 论文部落拥有一支经验丰富、高端专业的编辑团队,可帮助您指导各领域学术文章,您只需提出详细的论文写作要求和相关资料。
-
- 论文投稿客服QQ:
2863358778、
2316118108
-
- 论文投稿电话:15380085870
-
- 论文投稿邮箱:lunwenbuluo@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