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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产权:理论与现实

时间:2014-03-18 11:2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程承坪 点击次数:

  摘要: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是法律法规和企业产权博弈的结果。从法学角度而言,劳动力既具有“属物性”,又具有“属人性”。劳动力的属物性,要求实行劳动力产权界定的法定主义,以实现其“对世权”;劳动力的属人性,要求实行劳动力产权界定的合同自由主义,以实现其“对人权”。对世权要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人权要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率,两者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我国劳动力产权存在法律法规界定和维护劳动力产权的力度不够、劳资双方产权博弈力量的失衡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增进劳动力产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劳动力产权;通用性产权;专用性产权;产权博弈
 
  中图分类号:F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14)02-054-06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劳动力产权存在如下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劳动契约签约率较低;二是不少企业劳动环境较差,安全事故频发;三是雇主任意让工人加班加点的现象较多,不仅加班时间较长,而且往往不能按照劳动法规给付工人应得报酬;四是劳动收益相对份额较低;五是克扣和拖欠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六是不少企业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工人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各项社会保障;七是存在雇主随意辞退工人的现象。
 
  对于上述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劳动力产权残缺的结果,或者说是由于“过度保护的资本产权”和“保护不足的劳动力产权”相互作用的结果。虽然这些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解释力明显不强。究其因主要是缺乏对劳动力产权及其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思考。基于此,本文拟首先厘清产权概念和劳动力产权概念,然后,阐明劳动力产权界定和维护的机理,在此基础上,剖析我国企业劳动力产权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劳动力产权界定及维护的机理
 
  1.产权及劳动力产权的概念。为了阐明劳动力产权界定与维护的机理,必须首先厘清劳动力产权的概念,而为了厘清劳动力产权的概念,就必须首先厘清产权的概念。因为从范畴学角度而言,相对于劳动力产权而言,产权是属概念,而劳动力产权是种概念。属概念没有界定清楚,种概念自然就不可能界定清楚。
 
  对于产权概念,学术界大都认可著名产权经济学家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1972)的定义:“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这里需提醒注意的是,产权概念产生于普通法而非大陆法,这对于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产权概念至关重要。
 
  在厘清了产权概念及其思想渊源以后,我们再来界定其种概念一劳动力产权。在劳动力产权这个概念中,劳动力是限定词,在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对产权概念的界定中的“物”,可以替换成“劳动力”。因而依此可对劳动力产权概念加以界定。所谓劳动力产权,是指由劳动力的存在及关于劳动力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在劳动力产权的定义中,“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可以解读成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是单项权利(right),也可以是权利束(rights)。另一方面,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权利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即权利是时间的函数,此时拥有的权利,彼时则未必还拥有这种权利,反之亦然。强调这一点,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企业内劳资双方产权博弈的动态性。劳动力产权概念的厘清,为阐明劳动力产权界定与维护的机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下面阐明一下劳动力产权界定与维护的机理。
 
  2.劳动力产权界定的机理。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是两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法律法规;二是企业产权博弈。
 
  (1)法律法规对劳动力产权的界定。法律法规是企业劳资双方产权形成的重要依据。企业是劳动者之间以及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交往的重要平台,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正如康德所说,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实现其他人目的的“手段”。因此,劳动者既有通过劳动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也有获得尊重、实现人生价值的权利。前者体现了劳动者的经济需要,后者体现了劳动者的伦理需要。从这一角度而言,劳动力产权不仅要体现劳动者的基本经济权利,而且也要反映其基本的人权,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许多西方学者认为,产权与人权是不可分的。而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产权的坚实基础。
 
  有些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的权益,而有些国家则主要通过劳资双方的博弈来确立劳资双方各自的权益。譬如,德国1972年颁布了《企业委员会法》,1976年颁布了《参与决定法》,从而在法律层面确定了企业职工享有参与企业管理的“共决权”。而在美国则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不仅如此,美国的公司法明显倾向于资本所有者,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内一切权力皆派生于股东会,公司职工是否参与企业管理皆由劳资双方产权博弈决定。但是,在资本相对于劳动力更加稀缺的条件下,劳资双方产权博弈的天平往往向资方倾斜。这也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德国劳资矛盾较少,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现象不严重,劳动生产率较高;而美国则正相反,劳资矛盾较多,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现象较严重,相对于德国劳动生产率稍低。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维持劳资双方产权博弈的力量平衡就显得尤其必要。
 
  法律法规界定劳动力产权不仅具有维护劳资双方产权博弈平衡的作用,而且也有法理基础。从劳动力本身的特点来看,它具有属物性。所谓属物性,是指劳动力具有客观实在性,且具有经济价值,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因而劳动力产权具有物权的特点。根据法学原理,物权的设定通常采用法定主义,具有对世性。这就是说,从劳动力的属物性出发,劳动力产权的界定应当采用法定主义,即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但劳动力产权的法定主义出发点与一般的物权有所不同,一般的物权旨在确证物所属的主体,明确主体的权利边界,维持建基于物权的社会秩序。而劳动力产权的设定不能仅仅停留在这种层面上,因为劳动力不同于一般的物,其本身具有社会性,可看成具有“社会权属性的物权”。设定劳动力产权的目的在于:一是保证劳动者基本的经济需要和伦理需要的满足;二是借助国家的力量维持劳资双方产权博弈力量的相对平衡,因为只有劳资双方产权博弈力量相对平衡才能实现劳资和谐。这就是劳动力产权的“法权性”的一面。
 
  (2)企业劳资双方产权博弈对劳动力产权的界定。劳动力产权不仅具有法权性,也具有生产关系属性。因为劳动力除了具有属物性之外,还具有属人性。所谓属人性,是指它是在劳动过程中表征的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基于属人性的劳动力产权属于“对人权”,这种权利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根据法学原理,这种产权的确立通常采用合同自由主义。即劳动力产权通过劳资双方的合约谈判加以确证,这就是劳动力产权的“生产关系”属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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