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09 08:57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鹏举 点击次数:
5献血者档案在法律纠纷中的运用
献血者档案在法律纠纷中因其重要的个人资料信息和检验、制备和血液发放信息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但因献血者档案涉及个人信息,在提供信息资料时,如处置不当,会造成献血者个人信息的泄露。
5.1转变观念,做好保密工作,要加强对献血者档案保密工作的宣传和学习,切实树立防范和责任意识。使医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了解献血者档案泄密的危害性、严重性。要让有较高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的档案工作人员重点把关,准确判断利用者的合法性、严格辨别利用者的有效身份,科学判定献血者档案的开放范围,以确定其取舍,对不能确定的报科主任及单位领导决定。加强血站档案相关制度建设,建立献血者档案集中管理部门,建立严格的查阅制度及一套严格的审批查阅程序。
5.2如果血站的献血者个人历次献血信息均正常,而献血者现在血液检验结果仍然合格,血站可在献血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档案保密为原则,由专人负责审核、监督档案的利用,同时与法官及时沟通提供献血者血液在采集、制备、检验、发血环节的档案记录,达到既能保护献血者隐私,又能向法官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
5.3如果献血者历次献血信息正常,而其本人随后不再献血,并且本人也不愿再次配合提供血液检验信息,同时也不愿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任何一方,血站就应在与法官就“窗口期”充分沟通的情况下讲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理由,同时和医疗机构要在第一时间积极妥善处置,按无过错原则给予受血方人道主义补偿。补偿金额由血站、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在合理范围内共同协商确定。
献血者档案在法律纠纷中的运用,既要考虑到保护献血者个人隐私,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不能影响到无偿献血工作的正常开展,还要在献血者个人血液检验再次合格的前提下与法官进行合理沟通,提供采供血档案,证明自己为无过错方。当与献血者沟通后,献血者不愿配合时,应与法官沟通提供现有的合格采供血记录,讲明“窗口期”道理,在定性为无过错医疗意外事件后,为受血者提供人道主义补偿。
参考文献:
[1]余晋林,朱业华,田兆嵩.血站质量管理培训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血站质量管理规范[S].20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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