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9 10:42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李超民 点击次数:
摘要:回顾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相关立法的发展以及美国运用公共财政杠杆推动农业合作推广体系发展的经验,并对建设中国科技推广体系的政策建议与设想进行展望。
关键词:农业合作推广;公共财政;公立大学;公共产品
美国农业推广立法和财政支持,是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得以健康发展、最新科技成果和经济信息得以快速向广大农户传授和传播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农村地区科技进步,提高农户收入成效巨大。
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的建设经验,对于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较大借鉴意义,中国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建设中国特色的科技创新推广体系。
1、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的基本模式
经过200多年的不断发展,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发展模式已经固定,组成一般为:(1)大学、地区和县级农业推广专家;(2)县级代理人;(3)志愿者。赠地大学推广站与合作推广体系的作用不同,大学推广站主要面向大学毕业生提供培训课程或继续教育。据调查,赠地大学一般都具有较好的农业和家政学科技推广队伍,而衣阿华州立大学的推广体系更是独树一帜,该校推广体系由一位副校长专门负责,各相关院系都有推广职能和人员配备,不但面向本州广大农场主,而且面向本州一切需要推广服务的人群,这样做较好地把公立大学教学、科研和推广结合在一起,发挥了公立大学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功能。该校农业推广工作的开展,不但为本校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应用提供了需求,而且为本校争得了更多资助,同时为大学影响力不断扩大提供了群众基础,而且由于推广队伍和基本受众的关系极为密切,甚至对于本州和美国政治、立法和选举都产生很大影响,如美国国会农业委员会的主席、农业部部长都多次由本州和该校校友担任,为该州和大学争得不少宝贵资源。在不发达的农业地区,如印第安和Amish社区,农业推广人员也通过各种方式提供推广服务,推动落后社区提高收入。美国合作推广体系的基本理念,是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提供教育推广服务。一旦农户遇到问题,合作推广人员必须到场,使农场主既明白新事物“为什么”和“怎么样”,也解决了“为什么”的问题。
2、公共财政支持下的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的健康发展
美国农业科研推广体系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由联邦和州两个层次组成:其中,联邦层次包括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局(ARS)、经济研究局(ERS)、全国农业统计局(NASS)和州合作研究教育和推广局(CSREES)等职能部门。CSREES通过实施各种计划,按年度把各项研究和推广经费分发到各州。州层次的研究推广机构包括:州农业实验站、50个州和7个领地的合作推广局以及农学院、林学院和兽医学院,另有17个历史上属于黑人的农业赠地学院和29个土著美国人学院也承担着农业科技合作推广职能。目前该体系拥有雇员2.1万人,志愿者300万人。政府支持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立法和财政支持。
2.1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的立法
目前美国农业推广体系的适用立法主要有三项:(1)1862年《赠地学院法》,规定各州都要建立至少一所赠地大学,联邦政府通过拨付建设用地的方式,支持各州建设赠地大学(公立大学),支持本州农业和农机产业发展,服务于农村经济;(2)1887年《哈奇法》,规范了各州农业实验站建设,由联邦政府按照各州农场数量和最新农村普查人口,每年拨款资助农业实验站的科研推广活动。联邦对各州农业实验站的资金分配受该法管辖,1955年对资金分配公式进行了修订,其中重要的资金分配公式包括了各州农场数量和人口普查的农村人口数量指标,还规定各州为联邦拨款进行1∶1资金配套,但是一般情况下,各州配套资金都为联邦拨款的3~4倍。《1998年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改革法》(P.L.105-185)规定,每个州必须有25%的《哈奇法》资金用于支持区域(多个州或者本区域)研究,以强化赠地大学公共政策职能,抵消了近年来由于赠地大学过多承担本州急需的应用研究导致联邦公共资金投入的政策效益下降。《2002年农场法》提高了该投入比重,强化了财政杠杆作用。(3)1914年《斯密斯-莱佛法》通过财政拨款方式支持建设各州合作推广体系。该法按期修订,按照各州经济发展、农场经济发展和人口数量变化,调整财政投入,保证各州合作推广体系健康发展。该法第八款(SEC.8.[7U.S.C.347a])指出,“在地方组织评价改进农业的资源能力方面,或者引进产业以实现提高农业收入方面提供辅助;……与其他机构或集团合作,特别是对农场家庭提供所有可能的如现有的就业机会信息。”该款规定了满足特殊地区或特困地区的特殊帮助机制,并规定推广站在合作解决当地难题方面的重要地位。
2.2《斯密斯-莱佛法》与美国农业合作推广体系的财政资助
《斯密斯-莱佛法》授权并拨款成立合作推广体系,把赠地学院和所属实验站的科技成果推广到普通大众。主要是开设培训课程、现场演示项目、社区计划、出版以及电化函授教学。《斯密斯-莱佛法》规定了各州合作推广体系资金分配公式,各州配套资金超过100%,对于赠地学院林业、兽医研究也有资金分配公式。美国国会在1953年增加、并在1962年修订了该法资金分配公式,增加了对各州合作推广局的计划资金,联邦资金平均占到合作推广体系资金的30%,但如果包括实验站的资助,各州资金分配比重差异很大。1997年财政年度,农业部研究推广和经济学职能的资金分配结构中,研究和教育拨款4.215亿美元,仅农业合作推广拨款就达4.255亿美元,实际上,除开竞争性研究投入,国会对农业合作推广资金拨款都多于研究和教育拨款。
美国合作农业推广体系的主要资助通过农业部下拨。据统计,联邦农业研究投资年回报率为68%。
据1995年调查显示,认为本科教育是赠地大学最重要的职能者占调查总数的72%,认为研究生教育最重要者为68%,认为大龄学生教育最重要者为53%,而认为推广教育最重要者占54%,认为研究各种商业和政府面临问题最重要者是52%。而社会大众希望有45%的公共教育投资于大学校园教育,30%投资应面向校园之外的社会推广工作,希望投资于研究的比重只占公共教育投资的25%。照此推算,推广工作的年回报率不会低于美国农业研究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但是,美国农业部统计年份的研究投入和推广投入都非常大,1996年CSREES所分配的农业部研究和推广资金中,包括竞争性拨款在内的研究拨款为401.3亿美元,低于427.8亿美元的推广拨款。近年来出现了研究投入大于推广投入的情况,但是如果除开竞争性研究投入,合作推广的投入远远高于研究性拨款,而且农业推广项目的拨款也是持续增长的,另外研究投入在金额上超过合作推广拨款,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分不开。而在2007年的农场法建议中,“公式拨款”和“3-D推广拨款”增长率都在3%以上,同样反映了农业合作推广工作的极其重要程度。显然,农业合作推广工作如果没有财政的大量支持是不可能得到维持的。这些数据还表明,科研和推广在推动国家科技进步的进程中具有同等重要意义,应当得到同等重视。
二战以来,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对于美国提升农业生产率作用巨大,现在农业基础与应用科学的进步被认为是农业盈利、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人类食品与营养的根本。1977年以来,美国国会定期通过农场立法规定永久性条款授权研究、教育和推广项目,并进行监督。联邦政府对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的资助有别于其他机构,其中,(1)约51%直接资助农业部研究机构(ARS,ERS,andNASS);(2)30%通过不同农场法资金分配公式下发到各州,用于农业、兽医、林业研究和1890年学院的研究与推广和CSREES;(3)12%通过竞争方式下拨;(4)7%特别资助通过年度拨款下拨,包括对赠地学院的基建资助和特别推广项目资助。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农业相关项目的资助,充分考虑到了产业特点,即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较弱竞争力。
随着美国财政盈余增加,联邦科研投资增加很快。州农业实验站来自其他联邦机构的资助增长也超过了农业部投入,私人对农业实验站投资增长也很快,公私协作有助于推动技术转化、推动联邦和各州对实验站的支持,但是未来也影响到农业实验站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地位和长期竞争力。于是美国国会认为,首先要增加现有联邦和各州资助比重,其次寻找新的资助来源,第三优先保证研究以国家利益和利益相关者为主的地位,第四完善项目与结果信息的公开性。国会争论最多的话题是,在国会授权改革、行政部门的动作和选民的考虑都在影响研究、推广和教学网络的情况下,对于年度拨款法国会应当采取何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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