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制度转型研究 (3)
时间:2016-03-04 10:54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课 点击次数:
困境之三是重整体轻个案。在当前审判管理视角下,案件质效评估更为关注案件质效整体性的综合指数反映,与法院外部包括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个别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关注形成鲜明对比,最终导致案件质效评估结果与法院外部对案件审理效果的感受出现较大差距。一个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其程序适用是否正当、实体裁判是否合乎规则对司法公信的影响,远远大于众多未被关注的普通案件。这意味着,仅从案件质效综合指数的合成方法上看,案件质效评估对重点个案关注的不足将导致其结论的合理性存在巨大缺陷,不符合通过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的制度设计困境之四是重内部轻外部。现行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主体是法院,承担此项职能的主要是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以审判管理机构为枢纽、上下级法院联动、辐射法院审执部门的内部评价体系已经建立。评价主体单一性、运行方式封闭性、评价结果内部化是现行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重要特征,当事人等外部主体对司法业绩没有发言权。无论多么完美、多么自成_体的内部评价体系,可能只会走向自我封闭的反面,这种自我封闭即为内部管理行政化的体现。外部参与不足也是案件质效评估体系重结果、轻过程的体现。对司法过程的评价,不应只由法院和法官说了算,而应充分考虑诉讼活动参与者的感受和认知。当然,法院外部主体参与司法业绩评价的程度和范围,是与其同法院的关联度、参与诉讼活动的深度相关联的,且以不损害独立审判为前提。
三、审判管理制度的转型路径
(一)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制度的转型与修正
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制度的修正应服从于"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审理者裁判与裁判者负责的关系界定中,审理者裁判是前提和过程,裁判者负责是保障和结果。审理者裁判明确了审理者和裁判者的同一性,解决了裁判主体不明、审判责任混同的问题,使裁判者负责成为可能。裁判者负责中的"负责"有两层含义是裁判者对案件实体裁判的做出享有最终裁决权,二是裁判者对独立做出的实体裁判结果承担对应的审判责任。第一层含义是对审理者裁判的强调与固化,第二层含义则指向职权明晰、权责一致的审判责任制。如果说裁判者负责的第一层含义与审理者裁判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诉讼法表达,那么裁判者负责的第二层含义所指的审判责任问题则是审判管理问题,并且是去行政化背景下审判管理制度转型的主要构成部分。比较而言审理者裁判更容易实现,只需落实诉讼法即可,而裁判者负责即审判责任制的构建则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难点,亦是审判管理制度转型的重心,这也是中央决策层把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关键的缘由。课题组认为,以审判责任制为核心的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制度转型应在坚持合议庭独立审判基础上,构建合议庭责任制和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责任制,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力与责任统一。
1.构建权责统一的合议庭责任制
在强化合议庭责任制方面,重点是在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如何防止合议庭审判权不受监督和制约,关键在于审判责任与独立审判的对等以及合议庭成员审判权的平等行使。审判责任与独立审判的对等依存于审判责任的明晰化,集体负责等同于人人无责,审判责任明晰化的关键在于构建结果控制式的权力制约机制。而结果式控制的关键在于合议庭成员评议活动的实质化。这是由于庭审与评议是合议庭履行职责最重要的两个场域,而在与合议庭责任制的关系方面,评议具有更明显的关联度,因为裁判结论虽然理应形成于法庭,但最终以一定形式明确表现出来是在评议阶段。最根本的策略是对合议庭成员裁判意见适度向当事人公开的结果式控制,使审判责任得以明晰,结果式控制会延伸到行为控制,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合议庭成员自然会审慎行使审判权,积极参与案件合议而非简单附和承办法官意见,再配之于规范的合议规则和裁判文书会签等制度,合议庭成员审判权就能平等行使,合议庭就会成为真正的实质裁判者。这种平等行使的审判权本身就是对合议庭滥用审判权的制约,就是合议庭独立审判的内核式保障。合议庭成为真正的审判责任主体,才会成为真正的独立审判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有规定,合议庭少数意见属于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公开。瑏但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均未规定合议庭少数意见不得公开。尽管不同法系对合议庭少数意见有不同的传统,普通法系公开是惯例,大陆法系则视评议秘密为法院独立的守护神,但近年来呈现逐步融合的态势。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认为,评议保密原则是对评议过程的保密,而非对评议结果的保密。例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准许法官提出不同意见书,并在裁判中公布表决结果比例。日本1947年制定的《法院法》第11条规定,最高法院各法官必须在裁判书表示自己的意见。瑣台湾地区判决书虽不公布少数意见,但允许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裁判后查阅法官评议意见。综合各国(地区)做法,大致有三种改革选项。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不能形成_致意见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分别记明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但不必具体言明"某某法官认为",而使用"多数意见认为'"少数意见认为"的概说方式,这是明确法官裁判责任的依据,也可遏制其他合议庭成员消极履行审判职责,防止"形合实独"同时不载明"某某法官认为"可免去法官发表评议意见的后顾之忧。其二,许可查询评议笔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在判决作出后申请查阅合议庭笔录,而不在判决中阐明多数意见及少数意见。其三,许可查询专门制作的合议庭意见书。法院在合议庭评议后制作统一样式的合议庭评议意见书,载明"多数意见认为'"少数意见认为"不具体言明"某某法官认为"合议庭评议意见书内容不载入判决书,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查询,但不得复制抄录,同时不得查询合议笔录。第三种路径将查询主体限定为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而非在裁判文书中向社会公开,查询对象为专门制作的评议意见书而非评议笔录,最大限度维护了评议过程保密原则,又体现了评议结果适度公开要求,可以考虑作为改革的选项。当然,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仍有极大争议,需要在深化司法改革中进一步研究论证。
在合议庭少数意见适度公开还未形成共识的情境下,仍应以对合议庭评议过程的内部控制发挥合议制的内在制约功能。合议庭评议笔录是合议庭评议过程的客观记载,可围绕合议庭评议笔录建立发挥合议庭内在制约功能的系列制度。首先是合议庭充分发言制度。合议庭成员必须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充分陈述意见,禁止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这种合议庭成员间的对话式评议,是审判权运行的内部公开,是合议庭成员间相互制约的重要体现。其次是合议庭笔录完整记录和内部评阅制度。合议庭笔录应当全面完整反映合议全程和细节,同时建立合议情况内部评阅和专项检查制度,庭长对合议笔录定期或不定期事后评阅,督促合议庭全面客观评议。最后是把合议庭笔录评阅情况作为合议庭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甚至将其置于同案件质量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应当是今后审判管理的重要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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