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构建院长、庭长综合性审判管理职责
合议庭独立审判后,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的具体形式是另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措施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的描述是''应集中在程序事项审核批准、综合性审判工作宏观指导、审判质效的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当干扰等方面"。课题组认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具有综合性审判管理职责的特征。综合性审判管理职责与个案审判管理职责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核心应当是实现案件信息对称,而不是替代和影响合议庭独立作出裁判。应在三个层面实现对称。其一,个案信息对称。主要包括流程信息和质量信息。质量信息主要是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况、裁判文书差错情况等质量信息,院长、庭长需要以此作为优化审判指导监督的第一手资料。其二,类案信息对称。类案信息是对某类案件裁判规则的系统总结,院长、庭长需要在此基础上履行统一法律适用职责。其三,整体审判运行信息对称。整体审判运行信息包括指标数据走势及存在问题、案件质量评查情况、审限管理情况等综合性审判管理信息,院长、庭长需要在此基础上解剖案件瑕疵,解决普遍性问题,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同时,庭长应是合议庭与审判管理专门机构对称审判信息的桥梁和纽带,院长应是合议庭、审判庭与审判委员会对称审判信息的桥梁和纽带。
(二)案件质效评估体系的转型与修正
案件质效评估体系转型的总体思路是:打造"统筹多元、动态开放"的案件评估指标体系,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更加关注过程评价和外部参与,去除案件质效评估的行政化色彩。
1.从数据高值型转向柔性评价型
审判管理的关键不在于管理技术有多高明,也不在于管理制度多健全,而在于与审判规律的契合度有多高。*如果只是将评估结果作为追求''排名"的依据,就可能出现"唯数据论"等负面倾向,加剧审级关系行政化进而加重法院内部层级管理行政化。应当严格区分工作目标考核与案件质效评估,进一步明确案件质效评估指数不应成为法院攀比的对象,作为"体温计"1本验表"的指数不应成为"竞价器'、"成绩单"。尤其应当高度关注案件质效评估结果的运用,明确禁止将案件质效评估与司法业绩评价、法官绩效考核简单对等处理,发挥案件质效评估"评"的功能,弱化和去除"比"、"考"的色彩,评估指数不排名,仅分别通报被评估法院其指数。
2.从定量评价型转向定量定性结合型
数字会说话亦要实现与数据的对话,与数据对话的过程就是定性评价的过程。相同或接近的案件质量指标,在法院不同的案件数量、人员结构以及纠纷形成态势面前,有着不同的内涵。反之,当法院间某项指标虽然存在_定数据差异,但此差异不足以证明他们在司法水平上存在实质差距,需要进一步研判。当定量分析中的数据差异居于某个合理区间内时,案件质量可能在定性分析中获得同等程度的认可。可以说,定量分析使案件质量可量化,定量分析基础上的定性分析使案件质量具有真正意义的可比性。
3.从内部封闭型转向法院主导社会参与型
法院的公共性质及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司法的民主性,决定了法院评估不能仅由自身来进行,社会信息的获取、反馈和司法效果的提升都需要外部参与,同时评价主体多元和适度社会化也是案件质效评估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该评估模式的主要内容是社会公众评价与法院内部评价相结合,具体而言首先要求评估主体多元并适度独立,吸纳第三方参与,以保证结果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其次要求评估对象广泛,当事人、律师、政府工作人员、法学教授、上级法院等均可作为信息来源;最后要求评估方法多样,可通过社会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方式,定期了解社会大众对相关法院的满意度。
4.从结果导向型转向结果过程并重型
案件质效评估的重结果轻过程,是评价主体封闭和依赖定量分析之果。评价主体社会参与的引入和定性方法的运用,使得过程评价成为可能。应当将目光转移到诉讼过程中,实现案件质效评估由结果公正到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转变,与当事人、律师成为评价主体相对应,可探索建立法官行为投诉制度,由各级法院审管机构进行统-登记管理并报上级法院备案,监督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法官行为的严谨性,促进法院和法官树立程序公正意识。另一方面,案件质效评估结果并非最终结果,仅是过程中的一个片断,建立评价过程一评价结果一结果反馈一改进提升一再次评估的动态机制,将对结果的关注转移到动态运行、周而复始的评估过程中来,使结果反馈给法院和法官后成为改进提升以及再次评估的起点。
参考文献:
1.参见孙海龙、高翔:《审判事务管理权的回归》,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9期。
2.参见沈德咏:《在2010年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审判管理研究与参考》,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
3.参见张俊文、王红君《向审判管理要质量要效率要形象》,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31日。
4.参见蒋超《三十年来中国法官违法犯罪问题:一个统计分析》,载《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文中指出,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到2010年,共有6名高院院长、5名高院副院长、10余名中院院长被查处,职务在其之下的不在统计之列。
5.C直辖市2002-2011年10年间共立案查处法官违纪违法案件140件177人,厅局级干部6人,处级干部24人,处级以上干部占全部违纪人员的21.4%。根据直辖市法院法官的行政职级,处级以上法官对应为基层法院副院长及高中院副庭长以上人员,基层法院长、庭长尚不在本数据之列。
6.参见陈光中、龙宗智:《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
7.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8.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的《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第3条规定,合议庭、审委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休的当事人泄露。第6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件情况以及向有关法院、单位征询对案件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副卷材料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实施的《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
9.参见张泽涛:《判决书中公布少数人意见的利弊及其规范》,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10.参见付悦余、宣海林、高翔:《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行走在价值与现实的结合点》,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
11.参见刘风景:《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意见与方式---以日本的少数意见为背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
12.参见龙飞:《合议庭的本质属性与改革路径》,载《法制资讯》2013年第9期。
13.参见蒋惠岭《审判管理制度的三要素》,载《法制资讯》2013年第1期。瑦参见钱锋《审判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