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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现存问题及中国之对策的研究

时间:2014-08-25 10:56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王嘉华 点击次数:

  【摘 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其机构设计,人员组成等方面仍存问题。我国在这一领域长期处于被动,需认清现实,从运用和学习制度两方面入手,掌握主动权。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中国对策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不断密切,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争端随之出现,采取一种有效的模式解决贸易争端成为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虽被称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但在几十年的实践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而我国亟需寻找对策以应对。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现存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以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争端解决机构(DSB)统一管理,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查为核心。

  (一)时间设置的冗长

  现有制度下,发生争端后强制性磋商安排60天,专家组建立45天,提交报告最长9个月。此后,还需计入裁定、上诉等时间。而在此期间之内,有争议的贸易措施仍可使用。

  (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所存在的问题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负责制定提交裁决报告,而上诉机构负责裁决,上诉环节还推出了三项主要措施: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引入“法庭之友”,允许律师代诉。在这些程序之下,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获得了一定的维护,但仍处于弱势。

  1.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人员构成问题

  (1)专家组的构成问题。WTO成员方政府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政府或者非政府人士组成指示性“专家名册”,由WTO秘书处保存,一旦发生争端,则从名册中推荐三人组成专家组。同时挑选专家组时应确保成员具有独立性和多样性的背景,且经验丰富,已保证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但由于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现状,不可避免的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贸的中处于弱势,相对应的,在专家组的成员中,专家数量远不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而在同一争端问题上,来自不同性质国家的专家的阐释毫无疑问会出现分歧。纵然专家与特定争端中的双方并无利益联系,但是对于WTO约文的解释,却常常是有所偏向。以环境保护问题为例,发达国家根据自身的价值理念添加的扩充性、填补式的解释,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国家利益相悖,但迫于现状,发展中国家目前只能处于不利。

  (2)上诉机构的人员构成问题。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争端当事方对专家组裁决报告提起的上诉案件。其7个席位中,美国,欧盟和日本各占一席,剩下四个成员由各地区选举产生。上诉机构审理案件不采取回避政策,在把最终报告分发给WTO成员之前,需与其他委员交换意见。虽然上诉庭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与,但来自于发达国家的上诉机构委员与来自发展中国家委员的认识极有可能是不一致的,很多情况下就不能保证发展中国家的主张得到认可,其次,即使得到了认可,在交换意见的过程中,亦有可能再次被干扰。在这两步的环节之中,可以发现,发达国家仍占据着主动的地位。

  2. 上诉三项措施不能保证其公正性

  (1)针对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问题。第三方参与,指的是WTO成员国作为“利益相关方”可以参与双边争端的解决过程。设立第三方参与的初衷,是希望进一步确保上诉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但是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足够的意识,去扮演第三方的角色。而在这一方面,我国以第三方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值得肯定,如从01年加入WTO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1宗作为第三方。但相对于我国巨额的进出口量,争端解决参与度和能力仍不及美日欧等发达国家。随着近年来第三方参与权限的扩大,参与度不平等的问题也正不断凸显。

  (2)“法庭之友”制度的问题。“法庭之友”指的是通过游说WTO成员国政府的方式,参与到多边贸易体系之中的“非国家行为体”。目前担任“法庭之友”的基本上是来自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相关产业,组织皆不成熟,基本没有作为“法庭之友”的情况出现。而作为在发达国家土壤上成长起来的“法庭之友”在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时,其中立性不能够得到保证。

  (3)律师代诉制度的问题。推行律师代诉制度的初衷,在于一定程度上帮助缺乏熟悉WTO体系人才的国家,解决争端。但是,风险在于有可能损害到被代理国的国家利益,同时,借助私人律师代理国家行为,方便相关利益集团通过该方式渗透并最后控制国家的贸易。

  (三)报复机制难以被利用

  WTO的规则对报复的授权、范围、时效等方面都做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其现实意义弱。由于发展中国家重要性不及发达国家,导致其运用报复机制的威慑力及所达到的效果就远远弱于发达成员方。小国不敢轻易违约,发动报复亦无效果,而大国依仗自身实力有恃无恐。这一种不平衡导致了该制度在执行之时往往效率不高,缺乏现实作用,大大削弱了该机制所能产生的效果。

  二、现行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所表现的姿态

  自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享受权利,但仍有不足。我国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态度温和,姿态被动。

  (一)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数量少、申诉量出口量不成比例

  自2001年入世以来,直接涉及我国(排除第三方参与)的案件共有24起,而我国在这24起中,作为申诉方的仅有6起;相反,在中国投诉的案件仅有9件,在投诉排行榜的13位,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更远低于墨西哥、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同时,中国申诉量与100亿出口量之比为0.02,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最多的12个国家中排行最末。上述数据共同表明,我国的被申诉率高而申诉率低,申诉能力远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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